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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环卫用工劳务派遣服务(标段一芙蓉北路等7个环卫所及车辆安技科、智慧环卫业务监督调度平台、渣土事务所环卫用工劳务派遣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2023-07-11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浏阳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上个月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浏阳市
采购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刘保国 152****5590 刘先生 0731-****8556 刘保国 0731-****8568

成交信息

标段二 芙蓉北路环卫所 成交金额 177.408万
标段三 浏阳河环卫所 成交金额 177.408万
标段四 捞刀河环卫所 成交金额 177.408万
标段五 青竹湖环卫所 成交金额 177.408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20230602001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中心(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中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环卫用工劳务派遣服务(标段一芙蓉北路等7个环卫所及车辆安技科、***平台、渣土事务所环卫用工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30602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环卫劳务派遣用工 其他服务 芙蓉北路环卫所、洪山环卫所、浏阳河环卫所、秀峰环卫所、捞刀河环卫所、沙坪环卫所、青竹湖环卫所、车辆安技科、渣土事务所、***平台的环卫劳务派遣用工 项 1155 1774080
合计金额小写: 177408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壹佰柒拾柒万肆仟零捌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 号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环卫用工劳务派遣服务(标段一芙蓉北路等7个环卫及车辆安技科、***平台、渣土事务所(渣土事务所因体制调整改革人员已经分配至各环卫所)环卫用工劳务派遣服务项目) / 1155 128元/人/月 1774080元/年
合计金额小写:1774080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柒拾柒万肆仟零捌拾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7-11 —— 2024-07-10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时间:一年

服务方式:按甲方要求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直到服务期满;

履行方式:完全派遣

乙方承担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入离职办理、人员培训、工资管理、保险缴纳和工伤工亡、劳动纠纷处理等),并承担所有的用人风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投诉、工伤、工亡、纠纷等事务的处理和经济赔偿)。

服务范围:芙蓉北路环卫所、洪山环卫所、浏阳河环卫所、秀峰环卫所、捞刀河环卫所、沙坪环卫所、青竹湖环卫所、车辆安技科、渣土事务所、***平台。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付款人:长沙市开****中心
4.3 付款方式 :每月服务费付款金额以每月实际派遣服务人数 *中标单价,再根据《长沙市开****中心劳务派遣月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详见附件)的考核情况进行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根据付款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4 开户行名称: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诚支行,收款账户:8001 2960 1602 013
4.5 派遣员工工资支付方式:
4.5.1 派遣员工工资和福利标准:工资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高温补贴、防寒费、年终奖(工资及相关福利标准以甲方指定的标准为准)等各项福利。
4.5.2 员工的劳动报酬代发方式:工资表由甲方每月 6 日前以电子档形式发给乙方,甲方于每月 15 日前支付乙方,并由乙方3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全额发给员工,乙方依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保个人部分。
4.6 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派遣员工加班,加班费由甲方按国家相关标准支付。
派遣人员的分类及要求:
1、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人员;
2、不符合参保社会保险条件的人员。
(1)在社区吃低保的人员;
(2)城镇、农村拆迁后由政府已为其购买了社保的人员;
(3)已下岗原单位还在继续购买社保的人员:
(4)在原单位内退而仍在原单位购买社保的人员:
(5)原有的超龄人员。
4.7 保险险种分类
1、社会保险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2、社会保险四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3、社会保险工伤保险。
4.8 劳务派遣单位如派遣退休返聘或超龄人员等在工作中产生的工伤等全部风险,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被法院等有关部分认定为雇主而需要承担责任的,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全额补偿。
4.9 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湖南省、长沙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实施,社保基数按长沙市每年度调整的基数执行。
商业保险标准:
4.9.1 商业险:参保对象为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险种为雇主责任险,在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赔付保额为10万元(具体约定详见乙方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
4.9.2 商业险:参保对象为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险种为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工亡,赔付的保额为100万元(具体约定详见乙方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
4.9.3 保险费用的支付办法及要求:
(1)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参保险种、参保人数和实际社保金额按月支付单位应缴社保费用给乙方:
(2)商业保险的费用含在服务费中,甲方每月通过服务费形式支付给乙方;
(3)社会险保费乙方在每月 10 日前向社会保险管理部分缴纳上月保险费用,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该笔资金缴纳凭证及相关资料后,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支付该笔费用,甲方如有人员异动应在每月 20日前以书面通知乙方;
(4)乙方必须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赔偿;
(5)派遣员工因工伤、生育、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且依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乙方为派遣人员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事宜。涉及应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其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员工患病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定的工资标准承担。一至六级工伤受伤员工享受工伤津贴期间,其社保费用应缴部分由甲方承担。(经双方协商甲方只承担员工工资和社保单位部分,其它所有均有乙方支付);
(6)对乙方所派遣人员,如发现当月入职不足3天即离职,甲方不承担劳务派遣服务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承担依法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但因甲方不按《劳动合同 》辞退员工导致需支付的补偿/赔偿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信诚支行(湖南中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800129601602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应严格要求按照《开****中心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考核办法》执行本项目,甲方依据考核细则内容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详见其他条款附件《开****中心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要求:

( 6.1)服务管理要求

6.1.1 甲方负责对派遣人员的岗位安排、工作调度、监督及考核,乙方协助甲方进行考勤管理、绩效考核及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等事项,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须结合甲方日常管理及绩效考核决定,具体发放金额根据甲方实际考核结果为准。

6.1.2 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甲方实施监督检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擅自调整派出的劳务派遣人员。

6.1.3 劳务派遣人员不服从甲方日常工作管理或违反作业操作规定的,甲方有权依据有关管理规定通知乙方进行相应的约束,直至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6.1.4 为确保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能胜任甲方的工作岗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须经甲方书面审核确认后方能录用。未经甲方审核确认的人员,甲方不接受其劳务派遣,乙方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甲方无关。

6.1.5 甲方具有督促、监督乙方按有关劳动法规为派驻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劳动合同、保险及薪酬发放等权利。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按甲方所提供的标准缴纳劳务派遣人员保险。若国家、省、市政府在缴纳期间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进行调整。

6.1.6 乙方应及时处理和协调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之间的工作管理纠纷。服务期间,乙方应作为第一责任人处理劳资纠纷,甲方可视情况予以协助。

6.1.7 乙方应自己承担项目服务,不得将项目全部或部分以转包、分包、委托等方式给第三人,不接受代理商或中介机构申请报名。

6.1.8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期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安排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配合甲方做好人员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工作;在服务期间因工伤工亡、劳务纠纷等所有未处理完毕的经济赔偿和处理责任继续承担,直到全部处理完毕。

6.1.9 合同期内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退回乙方或要求乙方更换劳务派遣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或多次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从事与所在岗位无关事务,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5)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7)工作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甲方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协议期满终止的。

( 6.2)服务形式要求

6.2.1 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及入离职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管理、岗位培训、档案管理、保险福利管理、工资管理、劳动纠纷处理等),主要内容如下:

6.2.2 人员配置:人员招聘(原有人员或社会招聘,原有人员指继续延用正在派遣的环卫工人),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招聘人员,具体相关岗位由采购单位用工部分设置,招聘费用由乙方承担。

6.2.3 人员入职:入职原则、流程及管理、入职资料清单、入职体检(体检费由乙方承担)。首次接收的劳务派遣人员应设置岗位试用期,试用期完毕按甲方要求可办理入职手续或退回乙方,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2.4 人员培训: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相关正常法规等)、在岗培训(包括安全教育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使劳务派遣人员能够正常上岗,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培训每月需实施一次,培训内容、流程、要求及结果需获甲方认可。

6.2.5 工资管理: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账户开立、工资代发、代扣代缴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开具工资薪金收入证明等手续。具体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经甲方核准的发放标准,向全体劳务派遣人员按时发放工作薪酬。

6.2.6 社保保险: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的开户、汇缴、支取、报销、变更、转移、待遇申请等手续,为就业人员核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办理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不得缩减或变更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险种。

6.2.7 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签订、人事档案存放、调转、工龄认定、退休审批申报、出具各类人事证明及人事建档和借阅流程等服务。

6.2.8 应急情况管理:有应急事件处理保障、熟悉应急情况处理流程。

6.2.9 离职管理: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员工辞职、员工不告而辞、员工违规违纪离职处理、合同到期终止、员工离职工作交接等,7天内完成所有交接工作手续。

6.2.10 考勤管理及假期管理:协助甲方进行考勤管理、违纪处理、假期管理等。

6.2.11 服务考核:每个月5号前(节假日顺延),甲方按《长沙市开****中心劳务派遣月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细则》对上个月劳务派遣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考核。

6.2.12 劳动合同管理: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等服务。劳动合同交给甲方备案,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替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负责服务合同期内的所有劳资纠纷、管理纠纷、劳动争议和其他事故的处置及所需费用的支付。

6.2.13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得到相应的保障,乙方根据环卫工作的特殊性和实际性,须给劳务派遣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准备足够的风险金。

(6.3)承担服务要求

6.3.1 乙方应根据甲方服务范围的需要,安排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应尽心尽责、履职到位、妥善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事务,积极配合并协助甲方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6.3.2 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完成劳务派遣人员(含新老员工)的入离职办理、档案管理、薪酬管理、社保缴纳及个税代扣代缴和商业保险购买等工作。并做好相关咨询工作等服务,确保和谐、稳妥的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纠纷、劳动诉讼、人事仲裁及信访投诉等事件,避免妨碍甲方的正常工作开展或给甲方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

6.3.3 乙方应承担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不按甲方的规定作业流程违规作业和未归使用机械设备所发生的事故,一级个人原因发生的矛盾纠纷和打架斗殴等事故的处置和赔偿。

6.3.4 乙方应承担劳务派遣人员在服务期内因劳动纠纷、诉讼、仲裁和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

6. 3.5 乙方应承担劳务派遣人员在服务期内因安全事故、工伤工亡和意外伤害等情况所产生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其中包含:工伤人员的 护理费、医疗费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工亡人员家属接待等费用。

(6.4)质量管理要求

6.4.1 因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失职、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除协助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纠纷扩大或未能减小甲方相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因乙方自身原因所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完全责;劳务派遣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人身意外或其他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

6.4.2 乙方不得挪用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其他福利奖金费用。

6.4.3 乙方拥有一支熟悉劳动人事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的员工队伍,熟悉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能及时解决各种业务问题,善于协调和化解甲方员工的各种劳资纠纷,协助甲方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提升人力资源的核心竞争力。

6.4.4 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

6.4.5 乙方必须承诺中标后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现有的环卫作业劳务人员,积极配合原劳务派遣公司做好各项移交工作。

6.4.6 每个月26日以后入职的劳务派遣人员,当月不计入服务总人数;当月入职的劳务派遣人员,7天以内离职的,当月不计入服务总人数。

6.4.7 如遇甲方劳务派遣服务体制改革,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各项移交工作,并承担在服务期间产生的所有赔付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

7、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定额标准及行业规范,制订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乙方履约情况依据,甲方每月对乙方进行一次业务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甲方将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终止本合同。

7.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的相关人员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对乙方提供的人员工作情况有权通过电话或书面向乙方反馈;

7.2 在合同履行中,因乙方的过错,使得乙方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损害,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对有争议的责任赔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例执行;

7.3 甲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退回相关派遣人员,退回的情形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7.3.1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乙方派遣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不按甲方的规定作业流程违规作业和违规使用机械设备所发生的事故,以及因个人原因发生的矛盾纠纷和打架斗殴等事故的;

(5)私自接私活,造成事故的,并造成损失的个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3.2派遣严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回给乙方:

(1)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退工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7.3.3 合同期内,符合下列情况时:

甲方提出调换人员后20个工作日内,乙方无法选派新的人员到岗工作,影响甲方业务质量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7.3.4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派遣的人员合法权益,并应为乙方派遣的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保护。

7.3.5 乙方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部分服务费。

7.3.6 乙方应根据甲方服务范围的需要,安排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尽心尽责、履职到位,妥善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事务,积极配合并协助甲方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7.3.7 乙方应及时、准确地完成劳务派遣人员(含新老员工)的入离职办理、档案管理、薪酬管理、社保缴纳及个税代扣代缴和商业保险等工作,并做好相关咨询工作等服务,确保和谐、稳妥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纠纷、劳动诉讼、人事仲裁及信访投诉等事件,避免妨碍甲方的正常工作开展或给甲方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

8、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8.1 乙方应为甲方选派体检合格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人员,从事相关服务;

8.2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及时为派遣员工分类缴纳社会保险,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手续;

8.3 乙方派遣的员工在服务时间内,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乙方的派遣员工财产造成人身受到损害的,甲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4 在合同履行中,乙方派遣的员工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期保质完成服务项目和工作;

8.5 乙方派遣的员工如有本合同第六条第(6.3.4)项约定情形的,乙方应为甲方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8.6 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业务考核,其派驻的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8.7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时,乙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8.8 乙方应对派遣员工进行入职体检,以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承担本合同订立后的劳务派遣管理责任;

8.9 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工伤待遇未办完的派遣员工,由乙方继续服务,甲方支付工伤员工的保险费给乙方,知道工伤办理结束;

8.10 乙方应承担劳务派遣人员在服务期内因劳动纠纷、诉讼、仲裁和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务派遣员工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

8.11 乙方应承担劳务派遣人员在服务期内因安全事故、工伤工亡和意外伤害等情况所产生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其中包含:工伤人员的护理费、医疗费差额、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工亡人员家属接待等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3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如遇政府机构相关政策调整,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协商解决。

7.5 乙方连续两个月考核扣分 ≥ 20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6 在服务合同期内引发劳务纠纷两次以上且处置不当,导致甲方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引发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7.7 非经甲方确认的减员,减少的到岗服务人员低于岗位人员需求数量时,应按要求及时补齐,不能按期补齐的,甲方有权安排其他人员到岗,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7.8 甲方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报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相应费用支付给乙方后,乙方在两个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及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乙方代扣代缴。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7月1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2、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收到有关权威部分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不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本合同的其他组成文件

13.1采购文件(含补充、修改文件 );

13.2 乙方的投标文件(含澄清、补充文件);

13.3 《长沙市开****中心劳务派遣月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13.4 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的补充协议。

14、其它事项

14.1 乙方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之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4.2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有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15、合同纠纷

如发生合同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向甲方有管辖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附件:劳务派遣考核细则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路****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路****号007栋502室
法定代理人: 何世林 法定代理人: 姜美英
委托代理人: 胡锐兵 委托代理人: 高妮
电话: 0731-****8568 电话: 0731-****1558
传真: 0731-****8561 传真:

附件列表 :
  1. 劳务派遣考核细则.doc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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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9O3TRIkBfREz35QFA7k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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