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JZ-202201180006-1 采购人(全称): ****中心卫生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上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CBCT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20118000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报价一览表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中心卫生院 CBCT 采购 包号: / 金额单位:元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420000.00 大写: 肆拾贰万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 ****中心卫生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 、中标人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2 、中标人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1.4 、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2. 安装调试 2.1 中标人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中标人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2 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中标人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3 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器械字号证、合格证、质量保修卡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3. 交货方式:货到甲方指定安装位置,包括货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交钥匙项目)。 4. 项目清单中所有产品,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原厂产品,能按厂家规定在长沙地区享受厂家售后服务;否则,投标无效,取消成交资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城坡支行(上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61065940580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7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质量保证 1.1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如为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证及商检证。 1.2 质保期:一年。 1.3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2. 售后服务 2.1 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 )定期维护计划。 2 )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 )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2 技术支持 1 )提供 7 × 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 )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3 故障响应 1 )提供 7 × 24 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 2 )对重大故障提供 7 × 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 × 8 小时的现场支援。仪器故障能在 2 小时内响应, 48 小时解决故障。 3 )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 )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5 )免费培训操作,使用过程中如果有问题,中标人随叫随到,及时解决。 2.4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因故障导致停机时间超过 30 日的,供应商应延长相应时长的质保期;质保期内中标人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 2 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中标人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 测试验收简易程序验收 1.1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 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1.3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4 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中标人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保密义务 1.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 合同价款支付 2.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3月8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1.1 交货方式:货到甲方指定安装位置,包括货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交钥匙项目)。 2. 项目清单中所有产品,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原厂产品,能按厂家规定在长沙地区享受厂家售后服务;否则,投标无效,取消成交资格。 3. 结算方法 3.1 付 款 人:****中心卫生院 3.2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90% ,剩余 10% 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4 .质保和售后要求超出厂家正常质保期限和要求的,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0 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能履行承诺。 5.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产品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 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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