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CS-20211210001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应急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年天心区“二元民生”保险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11210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1040000.00 大写: 壹佰零肆万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1-20 —— 2023-01-19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辖区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甲方填写并向乙方提交《团体投保单》、《投保声明书》《被保人清单确认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3.3.2:甲方向乙方缴纳保险费用; 3.3.3:乙方在收取保险费用后,向甲方签发团体保险单,并向甲方说明保险条款内容; 3.3.4:乙方在一星期内将保险合同送(邮)到服务对象手中。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桐梓坡路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5017844360000028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4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签订投保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简便理赔流程:本次是天心区惠民保险,保险机构应当简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 5.2.2:确保理赔时效:若发生保险事故,事故手续由成交供应商安排专人协助收集,确保材料齐全,材料真实有效,加快流程,赔款及时到位; 5.2.3:体现社会公益:供应商单位应加强服务监督,提供理赔质量,做到不惜赔、不乱赔、不错赔,充分体现惠民保险的惠民原则。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本项目由采购单位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规定,按照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乙双方须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6.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明确授权代理人和具体执行交易过程中各环节代理人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6.3:本合同的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相冲突。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4:本协议正本为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行政公章后即时生效;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承诺其向甲方销售的保险产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保监会规定,具有合法销售资质。因保险条款的变更、监管政策的改变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如因产品或资质问题导致本合同或保险合同无效,乙方需承担甲方及被保险人相应损失; 7.4: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合同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若违约方自收到上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害赔偿; 7.5:因甲方二次销售,误导销售,夸大保险责任而导致的客户投诉、监管部门对乙方的处罚,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猝死;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及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2参保人员: 天心区辖区内居民 11.3保险责任:
1、因政府主办的公共活动意外、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公共场所火灾、见义勇为和高空坠物等事件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责任。
2、在天心区辖区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责任。
3、以上五项保障在一个保险期间内,每一个被保险人赔付限额25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年累计赔偿限额2000万元。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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