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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永安镇中心卫生院(浏阳市人民医院永安医院)手术部ICU净化系统及配套设备合同公告

2024-03-01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浏阳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手术部ICU净化系统及配套设备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浏阳市
采购单位 浏阳市永安镇中心卫生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文先生 158****9127 邵静波 139****0823 徐华 139****0888 更多联系方式(4个)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401060005-1
采购人(全称): ****中心卫生院(浏阳市人民医院永安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手术部ICU净化系统及配套设备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40106000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手术部ICU净化系统及配套设备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套 1 15134760.41
合计金额小写: 15134760.41 元
合计金额大写: 壹仟伍佰壹拾叁万肆仟柒佰陆拾元肆角壹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分项报价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80日历天


3.2 履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包含在合同金额内 ,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核心设备 (净化空调机组) 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收货付合同款的 30%,项目安装调试完毕且一般程序验收合格后付合同金额的40%,运行满一年后付合同金额的27%,余款3%待质保期满后付清(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凭中标人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支行(深圳新科特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425010000320000299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 1) 乙方 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如为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证及商检证。

( 2 )质保期要求:项目整体质保期为 贰 年 (以乙方投标承诺质保年限为准) 。 (包含所有维护维修所需的配件及耗材, 甲方 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

( 3 )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 3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 乙方 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因故障导致停机时间超过 30日的,供应商应延长相应时长的质保期;质保期内 乙方 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 2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 乙方 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 甲方 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 乙方 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 甲方 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检验检查结果偏差或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 乙方 承担损失, 甲方 并向相关部门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 1 )验收方式:一般程序验收 ,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组织验收会议,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2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省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 3 )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在隐蔽工程完工前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验收并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要经过整改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 4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 5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 6 )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中标人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责任与义务

6.1 .1 、 甲方责任:

( 1)在乙方进场前,负责提供设备到达现场后存放场地,存放场地的安全、防盗、卫生等均由乙方负责并需服从总承包方(如有)的要求和管理。

( 2)负责协调安装期间的用水用电的供应,保证乙方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按要求引入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接口(水电表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水电费按表生成,该部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 3)负责安装施工期间与其他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 4)审核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负责项目技术处理和变更。

( 5)负责对乙方进场的设备、材料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进行核实。

( 6)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和配合移交。

( 7)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

6. 1. 2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

(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单价按照投标单价,结算按实际工程量调整。

(1)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由甲方 按 相关的工程结算资料 , 组织 实施工程结算审计,并作为最终决算的依据。

6.2 乙方责任与义务

( 1)负责报批施工、安装、验收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 2)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甲方审核。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如有)的现场监督,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组织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 3)安装由乙方直接委派具备安装资质的队伍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和工期。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 4)委派 谢丽平 186****6606 为该项目的负责人,按施工组织设计配备相应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

( 5)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安全保险、人身保险。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因此给甲方造成工程逾期、对外赔偿的全部损失及其违约金与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 6)负责 乙方自己采购的 设备的保管、存放、吊运、就位、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交付前的财产安全。

( 7)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工作,项目完工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验收合格后向甲方移交。未向甲方移交前所有维护、管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验收费用。

( 8)保证做好各项施工、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工程(设备)交验时作为竣工资料交送甲方。

( 9)坚持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前应竖立工程标牌,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的宣传标语等,主动协调好当地关系,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严格遵守“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蓝天碧水保卫战”、“****城市创建”等检查相关要求,必须做到工完场清,确保施工工地的卫生和整洁。接受各类检查,其发生费用及造成损失由施工方负责,检查考核每扣0.1分罚款2000元。

( 10)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设施、临时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并负责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苗木等设施,防止水土流失,如有损坏,无条件恢复,并赔偿损失。

( 11)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好机械、车辆等,并不能影响其他道路的交通等,费用不另行计算。

( 12)施工过程中,因雨天或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作重复增加工程费用开支,由乙方负责。

( 13)坚持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乙方应自行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做好防护、警戒、照明、告示、安全保卫等措施,凡在施工中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按国家规定购买项目相关责任保险。

( 14)坚持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立必要的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保障周围人群和财产安全, 若因乙方 施工所引起的对现场与周边构筑物、建筑物、地下管线及其他公用设施、道路等所造成的伤害,概由乙方负责。

6. 3 、双方责任:

( 1)在合同设备预计安装日期的前7日,甲方应与乙方联系,乙方派代表赴现场查看工地,乙方依据双方合同确认的设计图进行检查核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 3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2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 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 2)除本合同 第 20条 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 5 质保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 6 甲乙双方如果对产品质量持有异议,双方可以共同随机取样,送甲方所属的省市技术监督局检验,检验费由结论相异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街****号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路****号****中心、4层、5层、6层
法定代表人: 熊智强 法定代表人: 李军
委托代理人: 邵静波 委托代理人: 王悦
电话: 0731-****0333 电话: 0755-****5294
传真: 0731-****3076 传真: 0755-****1734

附件列表 :
  1. 3.分项价格表(上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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