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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公告

2022-02-14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长沙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劳务派遣服务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长沙县
采购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徐琴丽 158****4586 张旭海 0731-****0260 张旭海 0731-****2005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长沙市燕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YLCG-GK-20211129004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中心(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燕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劳务派遣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0211129004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劳务派遣服务 其他服务 本项目为长沙****中心劳务派遣服务,本项目须派遣有市政服务、综合管理等工作经验的员工120人,包括代发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年终奖、市级文明标兵奖、加班费、高温费等。 项 1 8586840
合计金额小写: 858684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捌佰伍拾捌万陆仟捌佰肆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总价 858.684 万元 / 年,其中劳务派遣服务费 7.2 万元,每月底按实际人数 50/ 人支付,其他费用 851.484 万元,包括 代发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年终奖、市级文明标兵奖、加班费、高温费等 费用, 每月月底按实际人数支付。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2-01 —— 2023-01-31

3.2 履行地点: 长沙****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4服务期限:定点采购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3.5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任何违约责任。

按合同约定方式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55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55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55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55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55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55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55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55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55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55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55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155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
4.2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花塘分理处(长沙市燕程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8201050000135413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 1)服务要求

1、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员工资料录入、员工花名册、员工资料复核等)、办理离职手续等。

2、员工入职后工作档案管理。

3、岗位培训(包括置换身份思想动员、员工手册学习等)。

4、编制工资表与发放明细、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社保费。

5、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待遇享受相关事项等。

6、工伤保险事务办理(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报案电话后24小时内,将安排专职人员对接协助办理工伤事故员工的住院治疗、工伤鉴定、工伤理赔等手续工作)。

7、协助患病员工办理住院及医疗费用申领手续。

8、办理工亡员工善后事务处理、理赔谈判等。

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处理。

10、为员工出具相关证明:如收入证明、在职离职证明、转正定级证明、参保证明等。

11、为员工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心理常识性咨询服务,以及社保政策咨询服务。

( 2)劳务派遣人员要求

1、5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无不良嗜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用户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身心健康,体检合格,吃苦耐劳,勤学好问,能胜任所在职位工作,特殊情况除外。

4、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长沙****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5、 礼貌待人,举止文明,衣着得体,具备从事市政管理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合同要求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

1、 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被派遣劳动者完成工作的情况,并负责日常管理;派遣期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被派遣劳动者的技能要求等情况,调换其工作岗位与相应的报酬,涉及需变更《劳动合同》的,由甲方通知乙方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2、 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 1 )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

( 2 )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 3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 4 )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 5 )派遣期未满,被派遣劳动者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甲方已将规章制度交乙方,由乙方负责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并取得已告知证明;被派遣劳动者必须服从和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作风正派,服从管理,履行岗位职责,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工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到安全工作、文明工作,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其劳动纪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由甲方负责;

4、 对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 协助乙方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思想政治、业务、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2、 甲方负责按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聘用的岗位进行工作安排,并负责对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3、 为被派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派遣人员进行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4、 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5、 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非工伤工亡事故时,甲方在先行救治的同时应立即(当日)通知乙方,并负责做好现场处理工作和协助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办理;

6、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由甲方支付;

7、 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派遺人员社会保险费用转入乙方账上造成乙方无法按约定给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赔付全部由甲方承担;

8、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

9、 甲方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务用工关系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将派遣人员退回乙方;或劳务派遣合同期满,甲方不再继续使用派遣员工,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由乙方负责处理被派遣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及一切相关事宜。

10 、劳务人员有以下情况的,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

(1) 在派遣期间内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劳务人员的派遣期满但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派遣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为止。

三 、乙方的权利

1 、对甲方不履行协议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2 、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 、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招退工手续,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乙方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被派遣劳动者档案。乙方应主动向甲方介绍派遣劳动者个人基本情况,并按甲方要求规范操作。

2 、按本协议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退回乙方的被派遣劳动者,由乙方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甲方工作。

3 、负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为派遣至甲方工作的劳动者办理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具体缴费比例和项目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执行。乙方应复印一份其为派遣劳动者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有效单据给甲方。

4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事故发生情況的书面报告。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理赔事项、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等事项均由乙方负责办理。

5 、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各项社会保险的申请和办理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女)在法定产假时间内,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人员由乙方按相关政策进行办理。

6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利按照甲方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涉及个人赔偿的,由甲方直接向乙方的被派遣劳动者索赔,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督促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及时赔付。

7 、乙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甲方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況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8 、乙方派遣的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劳动关系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酌情处理,未及时通知,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 、协议期内任何一方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协议的,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两个月劳务派遣费用(含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及服务费)总额的20%予以计算;

2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泄露对方商业秘密的,应当立即更正,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3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支付本协议下的劳务派遣费用,其中,甲方有迟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或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所支付的社保费用和公积金费用完全用于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保费和公积金,不得从中扣减任何费用。劳务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部分,由乙方从劳务人员工资中扣减后代为缴纳,乙方不得将上述资金挪作他用。由于乙方过错造成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延迟支付的,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应当负责妥善处理引致的各类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未能按约全面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十天之内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收取的当年度管理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6、乙方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各项合理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02月0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 、协议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法律性文书、通知及其他联系,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传真形式 ) ,送达本协议所列另一方的联系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以本协议列示地址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路****楼 地址: 湖南****路****号****大厦****楼
法定代理人: 彭国宏 法定代理人: 蔡伟群
委托代理人: 王娟 委托代理人: 杜继甫
电话: 0731-****2005 电话: 0731-****6097
传真: 0731-****0260 传真: 0731-****7567

附件列表 :
  1. 长沙****中心劳务 派遣中标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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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E-HA9n4BktQDjlGhnRW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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