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护系统:包2:遥测心电监护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10220035-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护系统:包2:遥测心电监护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第一医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瑞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城****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楼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供货范围: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甲方指定地点的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质量要求(1)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及复印件。 2)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 (2)质保期要求 1)设备验收合格后整体全保修:4年。 2)乙方必须提供保证满足主要参数及配置的全新产品,确保甲方购买的器械距生产日期不超过6个月(以设备验收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负责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培训,列出培训计划,开箱验收时提供使用和维修中文手册,上述服务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3)乙方在医院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所投产品标注使用年限:10年。 (3)附件及零配件(包括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的要求。 1)提供所需安装、调试等的任何备件及专用工具,以及质保期内的各类备品备件。 4.售后服务(1)售后服务要求 设备维护措施: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2)故障响应时间: 1)若器械出现故障,乙方在接报时刻起12小时内工程师到达医院进行维修并排除故障。维修时间≥3天,须提供备用品,如需更换故障配件(保险期内、外)的,零配件供应最长不超过1周,需提供完善的售后维修及保障,定期巡检,每年≥4次。 2)乙方承诺提供原厂售后服务并在设备开箱验收时出具原厂售后协议或合同,终身维修。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乙方承诺的质保期长于招标文件规定时,以乙方的投标文件为准)。 3)厂家应在中国境内设有可受理售后服务事务的生产厂家全国统一的免费服务专线电话。 5.其他要求(1)交货时间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2)设备与医院信息系统的接口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00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运行、甲方经验收合格、甲方经完成内部财务审批流程,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5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质保期满,无质量或维保问题,甲方经质保期验收合格、经完成甲方内部财务审批流程,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城红旺支行(长沙瑞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43050178395200001250) 3.预付款保函: 否 (1)支付期数:分两期支付,每期均为无息支付,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对公转账付款。(2)税务发票: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全额增值税税务发票,税率按税法相关规定、合同具体内容、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执行。乙方未按要求开具税务发票的,甲方可单方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乙方开具的税务发票如出现无效、虚开、废票、冲红等情形,由此产生的经济、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3)收款账户:乙方应提供乙方对外税务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3)验收时需提供的材料: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等能证明其设备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 设备安装调试要求: 1)负责送货、卸货并搬运到指定的场地。 2)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在货物安装过程中如发生货物质量问题,乙方应派人员提供现场更换或维修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由乙方提供货物安装、调试所需要的耗材。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人员培训要求: 1)乙方应提供不低于2天的现场临床操作培训,确保设备的及时正常应用;二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随访和培训,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乙方所投标的货物必须为产品化并量产的产品,不接受定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前5个工作日内,提供样机对所投产品进行现场演示,确保其所投标的货物与其投标文件描述一致。如乙方产品演示过程中出现虚假应标,甲方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报请财政部门进一步处罚。 (6)履约验收标准:验收标准和方法: 1)双方签订合同起30天内,乙方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设备安装后,医院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甲方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的单位对上述仪器进行精度校核。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指导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需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需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乙方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或者按照情况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鉴于甲方单位的特殊性质,付款需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乙方明确同意并认可甲方无逾期付款责任。但甲方应积极消除付款障碍,争取早日付款。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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