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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长郡金洲新城中学宁乡市长郡金洲新城中学后勤辅助性服务(纯人力资源)采购——食堂合同公告

2026-09-09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宁乡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宁乡市长郡金洲新城中学宁乡市长郡金洲新城中学后勤辅助性服务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宁乡市
采购单位 宁乡市长郡金洲新城中学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37****3398 陈文明 137****2935 严红光 135****7723 更多联系方式(4个)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长沙湘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城中学后勤辅助性服务(纯人力资源)采购——食堂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60716002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城中学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路****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湘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路****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城中学后勤辅助性服务(纯人力资源)采购——食堂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城中学后勤辅助性服务(纯人力资源)采购——食堂 其他商务服务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6964992
合计金额小写: 6964992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佰玖拾陆万肆仟玖佰玖拾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时间

单价(元)

数量(年)

总价(元)

1

后勤管理员(1人)

3年

72396

3

217188

2

食堂副经理(1人)

3年

55596

3

166788

3

服务员(17人)

3年

690132

3

2070396

4

教工餐厅服务员(2人)

3年

84792

3

254376

5

厨师(5人)

3年

271980

3

815940

6

蒸饭工(2人)

3年

89592

3

268776

7

男工(6人)

3年

261576

3

784728

8

食堂杂工(3人)

3年

127188

3

381564

9

组长(1人)

3年

47196

3

141588

10

洗碗工(3人)

3年

127188

3

381564

11

***平台管理员兼资料员(1人)

3年

47196

3

141588

12

人员伙食费(按26元/人/天标准,一年预计245天计算)

3年

267540

3

802620

13

管理费及其他

3年

47880

3

143640

14

税费

3年

131412

3

394236

合计

2321664

6964992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食堂管理

1.1服务质量要求:

1、需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满足就餐者饮食数量和营养需求,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

2.1服务时间要求:

1、早餐6:50~8:30,中餐11:30~13:00,晚餐17:00~18:30。可根据学校要求开餐时间进行调节(具体以学校实际作息时间为准)。

(二)具体要求和规定:

1、按照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人员,所有工作人员须通过相应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上岗所需的岗位条件与基本素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拟任本后勤管理员全面负责本项目工作。

3、组织对项目全部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服务礼仪等系统性培训,一期不少于二十学时,甲方将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4、如遇大型活动需要加班或临时增加人员时,中标方需提供人力支持,并无条件服务甲方调派。

5、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6、项目所有管理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各人员职责及应急预案措施须悬挂公示且严格遵守。

7、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防止“病从口入”,保障就餐者的身体健康,乙方在甲方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持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凡患有不符合从事食品行业的相关疾病者,坚决予以辞退。

8、进入食堂的各种原料,甲方全部实行定点釆购,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原料;售卖食品人员不卖腐烂变质食品。

(1)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品、药品隔离。

(2)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 二刷、三冲,四消毒

(3)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4)员工应做到仪表整洁,不留长发长指甲,不留胡子,上班不佩戴饰物,勤洗手,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勤洗澡、理发,定期检查身体,接受预防注射,患有传染病必须停止工作,未经防疫部门允许不得从事食堂的工作,食堂工作人员需佩戴干净口罩

(5)定时做好餐具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生、熟食刀案板及冷荤配餐用具必须分开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9、放置食品的橱柜、货架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査、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0、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11、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12、每周集中大扫除一次,冲洗操作间灶具和地面,****楼梯,重点为操作间墙壁、天花板、灶台、案板、饭台、橱柜、餐具、容器清洁及餐厅地面、门窗、玻璃以及周边环境卫生。用具摆放有序,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食堂内无鼠、无蝇、无污染、无杂物。

13、对食品从业人员经常进行营养、卫生、职业道德和法治纪律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14、节约水电、关好门窗。

15、上级文件和规定所要求的其它事项。

2.人员配置要求

1、配置后勤管理员、食堂副经理、服务员、教工餐厅服务员、厨师、蒸饭工、男工、食堂杂工、组长、洗碗工、***平台管理员兼资料员等服务人员42人(按实际需求增减人数,依岗位工资标准按实结算);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饮食行业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3、所有人员的驻场工作地点必须服从分配并满足项目的整体服务要求,如确因工作原因乙方建议进行人员岗位调整,须经甲方同意认可;

4、甲方对乙方所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查实后第一时间内停止其工作,并及时另派人员接替其工作,直至甲方认为满意为止;

5、乙方所聘员工要求女职工法定年龄55周岁以下,男职工法定年龄60周岁以下(男女职工要求是本市常住人员)。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

4.其他要求

一、通知及送达

1、甲方和乙方按以下注明的地址发送书面通知:

甲方地址:宁乡市历****路****号

收件人: 严红光 联系电话:0731?87888985

乙方地址:宁乡市****路****号

收件人:喻果球 联系电话:158****5688

2、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注明期限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3、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外,甲方给乙方的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短信、专人手递等方式送达,仅在使用传真、邮寄、专人递送等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乙方时,方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时间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以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如乙方拒绝签收,则以该通知留置于乙方的住所地或本合同中载明(含乙方有效送达变更情形)的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发出的,寄出后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发出的,以乙方签收日为送达日;在网络媒体或当地公开发行报纸上公告发出的,则公告发布规定的时间为送达日;多次通知或以多种方式通知的,以第一次通知到达的日期为送达日。

4、乙方确认,在合同期内上述约定的地址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3、支付方式:按月按实支付。每月服务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根据乙方提供服务人数和完成服务质量双方进行结算,按月按实向乙方支付费用,每月费用不超过193472元,一年总费用不超过2321664元。乙方应于每月5号前(如遇周末或节假日顺延),以收费通知单的形式向甲方发送发票、合同等付款资料(具体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信函)。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安排付款,如乙方延迟提供合规发票及付款资料,甲方付款期限相应顺延,但不得无限期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方如需扣减相关款项,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扣减说明,列明扣减事由、计算依据、金额;乙方对扣减有异议的,双方先行核对,核对无争议后方可执行扣减。如果乙方收款账户有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怠于通知的,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不利后果。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账户:长沙湘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开票抬头:长沙湘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税号:91430124MA4L2Q312D

银行账号:79040211000001601

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电话:180****8799

注册地址:宁乡市****路****号

4、乙方对上述收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如上述账户信息变更,乙方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书面材料,如因乙方未及时按要求通知甲方,导致资金支付未到位或者其他损失(无论是甲方的损失或者是乙方自己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包干范围为本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甲方原则上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超出本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如遇大型活动需要加班或临时增加人员时,乙方须提供人力支持,因此产生的加班费和增加人员的劳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收款账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宁乡支行(长沙湘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162683198)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01 —— 2029-08-31
五、服务地点
****城中学校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复制、转让本合同工作成果,亦不得挪作其他商业用途。

3、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利的情形,如引发第三方侵权主张,全部侵权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保障甲方使用工作成果不受第三方侵权追责。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要求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权利:

(1)甲方依法制定食堂等日常监督管理规章制度,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乙方;甲方制定食堂窗口销售价格和出售的自制食品价格,但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成本核算;

(2)对乙方的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如因乙方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指导意见、要求乙方更换服务人员,乙方应按甲方的意见及要求进行整改;

(3)因乙方操作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如食品未熟透、熟制食品放置过久变质等),甲方无需承担相关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2、义务:

(1)甲方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劳务费用,负责提供食堂场地、厨房设备、厨具餐具;

(2)负责食堂全部食材、调味品采购和财务管理工作,并承担因食材本身质量、采购源头问题所产生的食品安全责任;

(3)保障食堂水电气正常供应;

(4)负责所有维修材料及配件的购买(如果设施设备超出正常使用寿命无法修护且存在安全隐患,则由乙方报告至甲方,由甲方负责安排更新维修改造);

(5)承担本项目全部劳保用品(口罩、手套、工作帽、防滑鞋、防护围裙等)采购配发;

(6)协助乙方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7)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8)甲方为乙方派驻本项目的从业人员免费提供住宿并承担宿舍水电费用,但不承担乙方员工伙食费用,本项目合同预算价款中已包含乙方派驻人员伙食费(按26元/人/天<早7元、中晚9.5元>,一年预计245天标准测算,最终按实结算),该部分费用包含在乙方合同总价内,由乙方用于员工伙食相关开支。

(9)遵守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

(10)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人员从事本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任务;确因学校需要开展额外工作,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工作确认单,明确工作量、服务时限及对应费用。

(11)甲方制定、修订校内各项管理制度,涉及乙方岗位人员工作要求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乙方,不得临时随意变更工作标准加重乙方履约负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2)有权请求甲方对食堂现场管理工作给予合理协助;

(3)有权要求甲方严格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劳务费用;

2、乙方义务

2.1 人员用工管理义务

(1)乙方负责本项目服务团队组建、人员配置,全权办理员工人事、劳资、社保等全部用工相关业务。

(2)乙方须按月足额发放员工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得拖欠;因工资、劳动报酬产生的法律纠纷,甲方概不负责。

(3)甲乙双方仅为后勤辅助性(人力资源)服务采购关系。乙方对派驻的劳务服务人员进行直接、实际管理,甲方对该批人员不承担任何雇主责任;乙方与服务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或其他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乙方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政府相关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

2.2 现场服务与服从管理义务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正当调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及时调换不具备履职能力的工作人员,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

(2)乙方同意严格遵循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3)主动接受甲方日常监督、检查与验收,并按照甲方提出的要求、意见及时完成整改完善。

(4)负责协助食堂食材采购计划申报,协助甲方共同完成食材验收、领用及保管;承担食堂菜式加工、制作、打餐等全部食堂服务工作。

2.3 安全生产与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员工严格落实制度要求,严禁违章作业,防范劳动安全事故,降低职业危害。

(2)落实劳动安全、食品卫生相关要求,完善岗位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员工规范佩戴甲方配发的劳保防护用品

(3)强化食品安全、加工场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防疫部门各项规定,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接受市场监管局、卫健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机构及甲方的监督检查与业务指导;严格执行食品加工操作流程,落实食材储存保温、食品领用台账登记、用餐器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工作,保证各项记录完整、详实、合规。

(5)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包含因用工不当造成人员伤亡的全部责任)。

(6)乙方对甲方交付的食材负有初步感官查验义务,接收食材时应对外观、气味等进行查验;如发现食材存在变质、异味等明显异常情形,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不得继续加工使用。

2.4 财物管理及损害赔偿义务

(1)爱护甲方建筑物及各类设施设备;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乙方照价赔偿或者原样修复;因正常损耗、装修老旧、意外灾损、第三方责任产生的设施问题,由甲方负责重建、维修或升级改造。

(2)乙方员工履职过程给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全权处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员工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当期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逾期超过 6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除结清全部已完成工作量服务费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暂停支付服务费、无故干预乙方正常服务运营、无故增设合同外不合理考核要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约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因甲方过错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结算,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4.因甲方违约引发诉讼、仲裁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5.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提供场地、办公工具、劳保用品、水电供应、维修配件、住宿等保障义务,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改正,造成乙方服务无法正常开展或者产生额外成本、人员损害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全部直接实际损失。

6.甲方无书面确认,强行指令乙方人员完成本合同、招标文件约定范围之外的工作,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若已实际提供额外劳务,甲方应当按照书面确认向乙方支付对应劳务报酬;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因甲方采购并提供的食材本身质量、采购源头问题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行政处罚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服务期内,乙方服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或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出具书面整改通知,要求乙方三日内完成整改。乙方逾期未完成整改,且未向甲方提交合理化整改方案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有权对乙方日常经营管理开展检查监督,特别是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事项。若加工食品不符合国家、省、市及相关法规标准累计达3次及以上,或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1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因乙方未按时发放员工工资,未按时购买社会保险,或工伤处置不力,造成员工有不同形式的投诉、上访、闹访、集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按2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发生超过3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总合同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甲方可继续追偿。经调查或处置,员工所投诉或信访诉求不实,未被上级部门受理或诉求未获支持的,乙方不承担本条款项下违约责任。

4.乙方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因乙方处置不当,引发第三方投诉、上访、闹访、集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按2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发生超过 3 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 10%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经调查核实,第三方投诉、信访诉求不实,未被上级部门受理或诉求未获支持的,乙方不承担本条款项下违约责任。

5.因一方违约引发诉讼、仲裁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

6.服务期内,乙方与其聘用人员发生劳动、劳务纠纷,或发生人员安全、经济纠纷等各类事故,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因乙方或其聘用人员故意/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毁的,相应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方发现乙方未及时向聘用人员发放工资、福利的,拟行使暂停支付服务费权利前,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相关事实及初步依据;乙方可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材料,甲方应当予以核对;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按人民币10000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违约金适用规则:同一违约行为仅适用一项对应的违约金条款,不重复计取多项违约金;如多项违约行为独立发生,可分别计取。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损失差额部分继续向违约方追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拒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已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3、一方依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通知。

4、出现下列情况甲方可单方解除采购合同,解除日为甲方解除通知书送达之日:

(1)履行合同时,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的质量和进度完成本项目主要采购指标,且在约定限期仍无法完成的;

(2)乙方没有全面履行约定责任,管理混乱,经甲方考核并限期整治仍未达到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

(3)服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它严重不诚信的行为,给甲方教育教学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第三方就乙方服务提起诉讼,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服务内容的;

(5)乙方擅自将本合同服务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的;

(6)甲方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服从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政策安排确需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件说明事实依据。补偿范围包含乙方已完成服务对应的全部服务费、已发生的直接实际损失(含人员安置遣散合理成本);不包含乙方未实际产生的预期可得利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7)乙方失去主体资格或经营资质的;

(8)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的;

(2)乙方丧失服务能力,或不再具备本项目所需的服务主体资质条件,致使无法履约的;

(3)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且无法协商,可向甲方所在地的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4、其它未约定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执行。

5、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失效,双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据实结算,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6、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变更或补充,相关调整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变更的条款继续有效。

7、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受影响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 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对方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除责任。

8、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商业秘密、内部资料及信息(以下统称 “保密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保密资料,也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乙方应采取合理且与保密资料敏感程度相适应的保护措施;仅为本合同履行之目的,向确有知悉必要的工作人员披露保密资料,并要求该等工作人员履行同等保密义务。乙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与损失。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密资料泄露的,乙方赔偿甲方实际损失;损失难以确定的,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

9、本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10、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效力一致。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杨勇 法定代表人: 喻果球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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