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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公车平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2026-08-24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长沙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公车平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长沙县
采购单位 长沙县人民法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39****6620 周先生 181****6197 黄花法庭 0731-****8020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金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平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CS-202608100037-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中心
采购人地址: 湖南****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金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路****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平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平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1 810000
合计金额小写: 81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壹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维修费用结算要求
(1)维修费用结算优惠率为百分之三十(30%)。
(2)维修费计价公式维修费总金额=维修材料费+维修工时费维修工时费=维修工时单价15×(1-30%)×维修工时定额维修材料费=维修材料单价上限价×(1-30%)×(1+维修材料管理费率10%×(1-30%))工时定额按《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2013版)标准计算。
(3)未列示价格的品目,则参照以下方式结算:
①按采购人同类车型维修项目与供应商近一年维修社会车辆的维修材料结算资料平均单价为上限价。
②新增车辆的维修材料以采购人所在地4S店价格为上限价。
③特殊情况无法定价或对定价存在异议的,与采购人进行协商定价。
④当没有相应标准的车型时,结算时按相近的车型计算。
(二)结算方法
(1)付款人:****中心(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本项目按月支付,乙方于当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的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的车辆维修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及发票等证明材料,按照《维修材料费标准表》(附件4)和《长沙县机关事 务中心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附件3)考评结果进行结算,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付款; 若乙方资料不全或审核不通过,付款期限顺延。结算总金额不能超过采购预算,最终结算金额=维修材料费+维修工时费。凭乙方开具的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付款。
(3)甲方与乙方以转账或支票形式直接结算维修费用。
(4)车辆维修完毕后,甲方先提车,后按财政支付方式向乙方按期支付款项。
(5)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集中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即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三)本项目采用项目包干服务,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所有人工、管理、培训、财务、交通、软件服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负责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中心调派使用管理的83台公务用车(含14台比亚迪新能源纯电动车)提供维修和保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油、水、电及易损零配件检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做好检测记录和情况反映)、更换轮胎的平衡、车辆故障码检查和消除、车辆维修后清洗、车辆的日常维修和保养等。

2.人员配置要求

(一)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二)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签名认可。供应商在标价时,须编制维修项目明细表,确保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

(三)严格按照交车时限安排维修服务,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须取得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同意。

(四)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充分征求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的意见。

(五)业务员出具估价单后,须详细向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说明维修的项目、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 、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

(六)估价单上没有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技术负责人。经确认后,维修人员须在维修前经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同意后方能增加费用进行施工。

(七)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须以送修车辆旧件换取库房的新件,并向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明确该新件是正厂件还是副厂件。

(八)未经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同意,乙方不得将车开出厂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九)乙方不得将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的车辆转厂维修,不得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

(十)乙方须保证送修的车辆安全,因供应商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十一)乙方须配备高清监控设备,对维修保养全过程实行录像监控。视频录像资料保存不得少于六个月。

(十二)乙方须提供24小时紧急车辆救援服务(50公里内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全部负责,以乙方维修场所为起点计算)。

(十三)提供优先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整车大修不超过15天,总成大修不超过7天,其他维修项目2天内完成,整车做漆最迟10天内完成。日常维修保养项目当日完成,如确因使用进口配件或特殊情况 等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取得甲方车辆管理部门(****中心)同意。

(十四)乙方须建立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及时学习相关汽车维修保养新技术和新技能。

(十五)如乙方设有分点(法人属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税务登记证书,不含所有挂靠、挂名和联营的单位)的,须详细列明分厂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分点开具的发票必须与供应商一致。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一)乙方须具备专业喷烤漆房至少1间,并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取得相关合格证明;汽车举升设备或地沟不少于2个。

(二)提供足够的车辆检测维修位置、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采购人登记和休息的设施。

(三)车辆维修场地须符合相关消防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

(四)配备有车辆救援的专用设备及车辆。

(五)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有专人管理设备,保证状态良好。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优惠率。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沙支行(湖南金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82010400000031563)
3.预付款保函: 否

据实结算。双方对维修费用有争议时,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8-02 —— 2027-08-01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一)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

(二)在维修过程中,乙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且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若出现车辆停产等情况导致市场无正厂件采购,需采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乙方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车辆关键部位(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禁止使用副厂件。

(三)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规定的标准。在质量保证期内(更换新配件质保期为12个月、替代件或旧件质保期为3个月),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乙方负责返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赔偿。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四)车辆竣工出厂时须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

(五)车辆竣工出厂后,乙方须建立甲方及其下属单位车辆档案,并于次月5日前将当月的维修档案纸质件(加盖乙方公章)和电子档交付给甲方车辆管理部门(****中心)。

(六)在服务期内,车辆返修率须控制在5%以内,甲方每半年对车辆返修率进行统计,如超5%的 ,甲方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甲方认为经维修的车辆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情形的, 可向乙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遇有纠纷情况复杂、难以定论时,甲方将及时报请上级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并根据调解结果确定双方的责任和应承担的经济损失。调解协商解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在服务期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的法律、标准和规范,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一)《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1-2023;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四)《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7 〕69号);

(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4号。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一)乙方须具备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各项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承修汽油车和电动汽车的能力)并自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服务点(服务点须具备洗车、保养、维修等基础业务, 下文的“服务点”定义与此相同)、设备设施、工具用具以及各类物资等。

(二)甲方向乙方送修车辆时,乙方不得以车型更换、配件无法采购等任何理由拒接。

(三)乙方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等须向采购人公开。

(四)乙方须在业务接待室的显眼处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

(五)乙方维修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服务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文明、 优质的服务。

(六)在服务期内,乙方须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网络化建设,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采用项目包干服务,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所有人工、管理、培训、财务、交通、软件服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负责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一)考核要求及考核结果应用:本项目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甲方每月根据《****中心公务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附件3)对甲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 付当月维修保养费用。乙方月考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甲方全额支付当月维修保养费用; 月考核结果在89分(含)至80分(含)区间,每少1分,甲方将扣除当月维修保养费用的2%,最高可扣20%;80分以下,甲方将扣除当月维修保养费用的40%。

(二)乙方应遵守廉洁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行为。

(三)在服务期内,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并安排专人为工作联络员,及时与甲方联系沟通;如因乙方在履行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四)乙方负责本项目所有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食宿补贴等,并承担全部的用工风险责任(包括且不仅限于法律、经济赔偿责任)。在服务期内,乙方所发生的一切劳务纠纷、相关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五)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须加强人员、设备、材料、现场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财产安全。乙方从事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人身疾病及财产损失或涉及其 他法律问题,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

(六)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本项目服务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一)乙方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 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 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二)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三)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四)知识产权其他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要求整改到位。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所有送修车辆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并注明维修项目、竣工时间、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维修总费用。

5.甲乙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超越维修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6.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公务车,未经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乙方负责。

7.乙方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甲方及其下属单位的车辆转厂维修,不得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

8.送修的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要有完善的修理厂工作人员培训及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素质能提供高质量的车辆维修服务。

10乙方要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可提供24小时紧急车辆救援服务(50公里内,以乙方维修场所为起点计算),保证人员按时按要求到达现场。

11.乙方应提供如下服务:

(1)检测服务;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定点单位车辆的油、水、电及易损零配件等进行检测;做好检测记录,并将情况及时向用车单位反应。

(2)为更换的轮胎提供动平衡服务。

(3)为维修完工车辆提供清洗服务。

(4)当车辆出现故障码时,乙方提供检查、消除故障码服务。有更换配件的按相应维修项目标准收费。

12.对于发生甲方认为经维修的车辆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情形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调解。遇有纠纷情况复杂、难以定论时,及时报请上级汽车维修质量监督机构调解。根据调解结果确定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超越维修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约谈乙方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取消本项目维修服务资格。

(1)维修企业未能执行本次采购规定的:

①未能按投标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

②未按投标承诺折扣给予甲方优惠的;

③工时费价格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双重标准的;

④维修材料以次充好的;

⑤未按规定执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的;

(2)经核实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导致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3)经核实乙方未认真遵守服务承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提出的投诉有效的;

(4)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甲方,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5)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或擅自转厂(非协议维修厂)维修;

(7)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如车辆故障致公务延误产生额外成本等),除按约定处理外,还需赔偿甲方损失。

(8)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其他违约情形。若乙方因违约、违规被取消维修服务资格,其所维修车辆仍由当事人履行质保义务至期满止。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因不可抗力导致维修延迟或无法完成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可协商延长维修期限或终止服务。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二)在服务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履行投标书承诺或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现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

(2)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采购人,以谋取非法利益;

(3)在整改期限内,车辆返修率仍超5%;

(4)甲方连续2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在80分(不含)以下;

(5)违反廉政纪律相关规定;

(6)未经甲方同意将本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两年或累计计算金额达到合同金额,具体以合同签定为准,合同一年一签。合同一年一签时,甲方需在到期前1个月对乙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含维修合格率、响应速度、甲方满意度等),考核不达标甲方有权不再续签。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李壮宇 法定代表人: 谭飞桃
委托代理人: 邹均 委托代理人: 谭飞桃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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