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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中医医院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2026-01-28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宁乡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宁乡市中医医院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宁乡市
采购单位 宁乡市中医医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37****8178 杨丹 0731-****9999 杨丹 0731-****2519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重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1209001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中医医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重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路****号****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激光治疗仪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激光治疗仪 医用激光仪器及设备 LKSPTm100 1 1999800
合计金额小写: 19998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设备名称

生产厂家

型号

单位

单价

数量

备注

激光治疗仪

莱凯/北京

LKSPTm100

1999800

1

合计: 人民币壹佰玖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小写:1999800元)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送货上门,费用由乙方负责 ,因产品运输不当,包装不当而进行的再次运输费用亦由乙方承担。且所送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甲方验收之前由乙方承担。

3.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激光治疗仪设备有效期内原厂终身质保,其余配套手术器械质保一年。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2、本合同不允许转让,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4.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激光治疗仪设备有效期内原厂终身质保,其余配套手术器械质保一年,乙方维修服务电话:400****055;联系人:董礼江;保修期过后,乙方仍应定期回访,确保每年回访2次,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使用科室,并及时维修,维修所需更换零配件应给予甲方优惠价购买;乙方接到甲方关于本产品的故障通知后,应在24小时之内上门服务,相关服务按售后服务相关承诺执行。

5.其他要求

1、乙方销售的产品为国家检定的计量器具、设备、仪器、仪表等检定目录中产品,乙方负责承担设备安装后的首次计量检测相关费用,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相关检定资料,乙方并提供首次检定报告,方可进入双方验收工作。检定单位为甲方所在地区(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计量行政单位(检定机构)或者国家指定的相应检定机构。

2、乙方提供的设备出厂日期与实际交货日期,国产设备不能超过半年,进口设备不能超过壹年。

3、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也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998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设备正常使用三个月后付至合同金额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99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也无维修纠纷、无售货服务纠纷、无其他经济和法律纠纷)再无息支付10%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营业部(重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810000129275000002)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接到甲方通知30日内送货
交货地点:宁乡市中医医院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应符合部颁标准或企业标准。

2、交付的产品应与甲方规定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配置清单表、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一致。除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应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激光治疗仪设备有效期内原厂终身质保,其余配套手术器械质保一年。在合同履行时,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不能提出异议。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务响应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2、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采购验收单》办理合同款项结算手续。

2、支付合同款项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除另有规定外,按人民币结算款项。

3、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设备正常使用三个月后付至合同金额90%,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也无维修纠纷、无售货服务纠纷、无其他经济和法律纠纷)再无息支付10% 。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10天内予以纠正。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要求验收并未按时签发验收单的,应承担应付货款的银行利息。

2、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维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或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3、如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承担此后果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刑事责任。

4、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应承担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1、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外,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应承担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要求验收并未按时签发验收单的,应承担应付货款的银行利息。

4、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维权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或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5、如违反本合同十六条保密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承担此后果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刑事责任。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人员伤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外,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2、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4、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破产终止合同办法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黎清华 法定代表人: 王嵩
委托代理人: 杨丹 委托代理人: 左芳

附件列表:
  1. 货物说明一览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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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GTDjA5wBJ4i9JSOwKPy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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