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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合同公告

2024-12-20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宁乡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宁乡市
采购单位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52****0147 137****2000 刘容正 0731-****1348 更多联系方式(4个)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宁乡市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41105006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宁乡市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历经铺****路****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管理服务 其他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1 3886104
合计金额小写: 3886104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捌拾捌万陆仟壹佰零肆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1年)

(元)

总价(2年)

(元)

备注

1

局机关、二级单位、监管所文员、档案管理及行政事务辅助人员工资、绩效、社保

人/月

31

4510

1677720

3355440

2

技术岗位(驾驶员)人员工资、绩效、社保

人/月

4

4609

221232

442464

3

管理成本和利润

人/月

35

105

44100

88200

合计

3886104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乙方将按照甲方要求派驻35名人员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中局机关、二级单位、 监管所文员、档案管理及行政事务辅助人员等31人,驾驶员4人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二级机构、派出机构。

2.乙方须对派遣人员的劳务用工进行管理、负责处理劳务纠纷,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五险全参),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3.乙方须建立、管理、接转派遣人员档案;

4.乙方须负责处理退回或解聘的派遣人员后续工作,处置所有劳务纠纷;

5.乙方安排的派遣人员在正式上岗前,须接受甲方对派遣人员实施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各项规章制度培训, 在岗基本职业技能与素质的培训等内容;

6.甲方有权对乙方派遣人员进行定岗定责,并进行绩效考评。考评不合格者,甲方有权退回或更换人员;

7.派遣人员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和领导,并由甲方对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质量等进行管理,乙方须确保派遣人员的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为甲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人数:35人(以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实际派遣为准)。

甲方对乙方派遣服务人员的要求如下:

(1)政治思想品德好,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行为记录;

(2)派遣人员原则上每周五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加班须服从甲方安排。

(3)甲方对乙方派遣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岗位调配。

(4)甲方确定派遣人员的数量、名单后,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确保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合同签订手续等相关手续。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4.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计算,每月支付一次,甲方需在收到乙方等额有效票据后及时将款项支付至乙方下列银行账户

户名:宁乡市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开户行:沪农商银行宁乡支行

账 号:7310214000000005132

3、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月总服务费明细表交由甲方审核,并据此按时结算支付。

4、甲方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月总服务费转入乙方银行账户。

5、甲方发票信息为:

户 名: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纳税人识别号:11430124MB18551152

6、本合同应纳税金的税种和税率以有关税务法规或税务机关的核定为准。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沪农商银行宁乡支行(宁乡市人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7310214000000005132)
3.预付款保函: 否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1-01 —— 2026-12-3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为全面推进人力资源一体化管理,乙方将按照甲方要求派驻35名人员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中局机关、二级单位、监管所文员、档案管理及行政事务辅助人员等31人,驾驶员4人至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二级机构、派出机构。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须对派遣人员的劳务用工进行管理、负责处理劳务纠纷,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五险全参),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乙方须建立、管理、接转派遣人员档案;

3.乙方须负责处理退回或解聘的派遣人员后续工作,处置所有劳务纠纷;

4.乙方安排的派遣人员在正式上岗前,须接受甲方对派遣人员实施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各项规章制度培训,在岗基本职业技能与素质的培训等内容;

5.甲方有权对乙方派遣人员进行定岗定责,并进行绩效考评。考评不合格者,甲方有权退回或更换人员;

6.派遣人员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和领导,并由甲方对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服务质量等进行管理,乙方须确保派遣人员的人事管理、后勤保障等。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简易程序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明确的服务需求,并向乙方提供服务项目所需的各项材料,并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5.如需甲方向乙方出具有关委托手续或法律文件,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

6.甲方如认为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存在问题,有权随时向乙方反映有关情况并要求乙方予以说明;如果甲方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并及时予以纠正或弥补,如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未及时纠正或弥补问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

7.因业务涉及服务费、人员与工资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社会保险等,由甲方支付的基数、比率与待遇标准不符合当地政府标准的,甲方有义务补足。甲方确定的基数与待遇标准未达到当地政府标准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8.乙方派遣至甲方的服务人员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劳动能力受损,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除社保基金或者商保支付之外的,包括但不限于基数缴纳产生的待遇差额、停工期间工资、护理费、交通费、康复相关费用、生活费、经济补偿、医疗补助、就业补助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办理。

9.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外的,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需要退回的,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涉及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等问题的,或劳动仲裁、诉讼中乙方并无过错及并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完成管理服务工作。

5.乙方应指派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管理服务。

6.乙方提供管理服务工作时,除要求甲方履行配合义务外,所有工作均应当由乙方工作人员完成。

7.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8.乙方应对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外泄或用于非本协议约定的用途。

9.乙方全面负责服务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社保保险缴纳、工资发放、劳动争议处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所有事宜。

10.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合法票据,收到甲方支付的服务费、代收代缴费后,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依法依规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费用。因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乙方项目人员不能满足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业务外包要求,且乙方拒绝更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但甲方要求乙方调换项目人员的理由须符合双方达成的约定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方无合约合法理由,强令项目人员超出约定范围工作或者强令其停止工作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5.甲、乙双方及乙方劳务人员应对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负保密义务,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信息(含个人隐私)。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用作他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报价、合同文本、合作资料、技术资料及项目人员的基本信息等。本合同期满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保密义务直到另一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相关信息已合法进入公共领域为止。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本协议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5.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协议;

(3)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协议;

(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协议。达成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况,则本协议解除。

5.本协议期限届满自动终止。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 贺向阳 法定代理人: 朱超
委托代理人: 刘容正 委托代理人: 刘赛雄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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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IRM-45MBDkRVv4WGmOZ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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