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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教育局:湖南湘江新区2026-2029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服务企业采购项目(包1)采购需求公开

16小时前招标预告-需求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2026-2029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服务企业采购项目(包1)采购需求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刘先生 0731-****0899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2026-2029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服务企业采购项目(包1)

二、项目概况:

1.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5〕110号)及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校方责任保险保障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长教发〔2025〕9号)等文件要求,全力保障理赔效率与质量,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2.本项目一共涉及学校248所,约264928人(服务期内若有新增学校,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包地理属性书面划定归属采购包,中标单位按本项目中标保险单价、保障及服务标准予以承保;学生及学校人数均为预估,全部以校方实际报送花名册为准),将选择并确定四家商业保险机构,作为湖南湘江新区2026-2029学年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服务企业采购项目的服务供应商。

★3.本次项目共分四个采购包,各包独立评审,每包确定一家中标单位。投标人可同时参与包1、包2、包3、包4投标,但同一投标人最多只能中标一个采购包。若同一投标人在两个及以上采购包评审排名均为第一的,按包1优先于包2、包2优先于包3、包3优先于包4的顺序确定其中标包,其余排名第一的包则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由该包后续顺位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针对上述规则提供书面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

★4.承保服务机构须按湖南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5〕110号)要求,完成承保机构备案流程(提供证明资料)。

三、项目预算及承保服务学校名单:

1.预算金额:项目预算单价:33元/人/年。

包号

采购预算(元)

服务期限

一年

三年

包1

3927957

11783871

三年

注:价格仅作为参考,不作为合同签订依据,具体的结算金额以实际购买保险人数为准。

2.包1承保服务学校名单

序号

学校

学生人数(人)

总人数

所属街道

1

湖南师大附中高新实验中学

3185

18843

19482

麓谷街道(7个学校、3个幼儿园)

2

长沙高新区明德麓谷学校

4475

3

长沙高新技术工程学校

2752

4

长沙高新区东方红小学

1531

5

长沙高新区虹桥小学

2255

6

长沙高新区麓谷小学

2328

7

长沙高新区实验小学

2317

8

****中心幼儿园和馨园

477

639

9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铂宸府幼儿园

61

10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长庆幼儿园

101

11

长郡双语洋湖实验中学

1388

19524

21561

洋湖街道(14个学校、8个幼儿园)

12

长沙市岳麓实验中学

1860

13

湖南师大附中博才实验中学(湘江校区)

2925

14

雅礼洋湖英才学校(蓝天校区)

965

15

雅礼洋湖英才学校(湘江校区)

1128

16

麓山国际洋湖实验学校

543

17

麓山国际洋湖实验学校(树北校区)

384

18

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洋湖小学

3479

19

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洋湖小学(南校区)

580

20

湘江实验小学

1933

21

潭州实验小学

842

22

雅礼洋湖小学

2098

23

博才雨润小学

1155

24

湖南师大附中洋湖中学

244

25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天汇幼儿园

211

2037

26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洋湖之星幼儿园

158

27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江山悦幼儿园

226

28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鹭栖府幼儿园

254

29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第一幼儿园洋湖园

312

30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阅麓山幼儿园

591

31

长沙市****城幼儿园

131

32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洋湖映幼儿园

154

33

湖南师大附中博才学士中学

3050

23122

25286

学士街道(11个学校、6个幼儿园)

34

湖南师大附中博才学士北校区

1090

35

长郡梅溪湖智谷学校

1818

36

长沙市岳麓区周南学士实验学校

2849

37

湖南湘江新区明德华兴智谷学校

1588

38

长沙市岳麓区博才白鹤小学

2974

39

长沙市岳麓区博才白鹤小学(西校区)

2454

40

湖南湘江新区岳麓实验智谷小学

479

41

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士睿哲小学

813

42

长沙市岳麓区联丰小学

1854

43

长沙市岳麓区博才建业学校

4153

44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第十一幼儿园

208

2164

45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桃花嘉园幼儿园

365

46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江山帝景幼儿园

463

47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第十五幼儿园

478

48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象山幼儿园

526

49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木梓幼儿园

124

50

湖南省湘江新区南雅求实中学

515

19352

21337

观沙岭街道(10个学校、6个幼儿园)

51

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滨江学校

6012

52

长沙市岳麓区白马实验小学

2165

53

湖南湘江新区博才咸嘉银杉小学

1135

54

湖南****城学校

678

55

长沙麓山国际第二实验小学

4487

56

长沙市岳麓区博才西江小学

1950

57

德润园小学

1055

58

****中心小学

1036

59

长沙市实验第二小学

319

60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中寰幼儿园

216

1985

61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第二幼儿园

289

62

长沙市岳****苑幼儿园

364

63

长沙市岳****城幼儿园

305

64

长沙市岳****城幼儿园

400

65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第五幼儿园

411

66

长沙市岳麓区西雅中学

2847

28473

31363

梅溪湖街道(10个学校、10个幼儿园)

67

湖南师大附中梧桐实验学校

979

68

西雅博才小学

4025

69

长沙市岳麓区实验小学

5088

70

长沙市岳麓区实验小学(西校区)

4144

71

长沙市岳麓区实验小学(北校区)

860

72

长沙市岳麓区周南梅溪湖小学

4870

73

湖南湘江新区周南梅溪湖映日学校

646

74

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南校区)

4925

75

博才梅溪湖木棉小学

89

76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梦想华府幼儿园

96

2890

77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第十七幼儿园

135

78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十里梅溪幼儿园

254

79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阅溪府幼儿园

465

80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璞丽景园幼儿园

274

81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第二十幼儿园

259

83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金茂湾幼儿园

411

84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梅溪青秀幼儿园

620

85

长沙市岳麓幼儿教育集团麓湖郡幼儿园

55

合计

119029

119029

注:学校名单中学生人数和总人数均为预估人数,不作为合同签订和结算依据,具体学生人数以实际学校在册人数为准。


二、相关标准:

现行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

现行行业标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按学年投保,第一年度合同自2026年9月1日0时至2027年8月31日24时止(包括新生入学军训和学生报到时间),第二年度合同自2027年9月1日0时至2028年8月31日24时止(包括新生入学军训和学生报到时间),第三年度合同自2028年9月1日0时至2029年8月31日24时止(包括新生入学军训和学生报到时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服务方式:中标人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保险服务的全过程工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五、服务标准:

五、投保标准:

1.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每生每年保费33元,其中校方责任保险主险保费19元,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3元,附加传染病责任保费3元,附加救助补偿责任保费5元,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费3元。(具体保险额度附后)

★2.承保服务机构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能力进行综合考量,对保险保费进行合理报价,但不能因此降低或减少保险额度,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

3.保险责任:

投保人数以学校实际在册学生人数为准,实行实名制投保。学校须准确收集并报送参保学生信息,当发生人员变动、学校信息变更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承保机构办理批改手续,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外活动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其注册学生、来自其他教育机构的交流学生或者借读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11)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13)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14)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六、校方责任保险方案:

保障项目

保险责任

保险额度(万元)

保险费

每生每年累计限额

每校每次限额

每校全年累计限额

(元)

校园责任

按保险公司报备保险监管部门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产品执行和承担保险责任。

125

1000

1500

19

附加研

学旅行

责任

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交流学生或借读生由被保险人安排或者经被保险人批准,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以下简称研学旅行)的校外教育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25

1000

1500

(由学校组织的)

校外

拓展

综合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活动;其他短期拓展项目,如军训、体能训练、生存训练、野外露营、野炊等。

125

1000

1500

劳动

体验

劳动实践场所的各种劳动、义务劳动、环境卫生劳动,校内外劳动教育、公益类活动等。

125

1000

1500

课外

活动

第二课堂、写生采风、课外情景教育、课外体育活动等。

125

1000

1500

其他

活动

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其他校外非教育类活动、学生自愿参与的活动等。

125

1000

1500

第三方侵害

在校园内受到第三方侵害、动物攻击、外物伤害等。

70

1000

1500

附加无过失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主险或其他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据判决、裁决、司法调解或行政调解,被保险人仍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

150

300

3

附加救助

补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校内因自然灾害、第三方侵害、受害人自身原因等,导致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害事故,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或义务,行为并无不当,但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或者经保险人认可的调解书,被保险人仍需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5

150

300

5

附加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或其他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0

150

300

3

附加传染病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意外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以下简称“传染病” )(诺如病毒、 甲流、乙流、新冠病毒、肺结核、手足口病),在保险单载明的观察期届满后经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并因传染病导致其死亡或残疾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学校在同一时间段(7天内)确诊同一种传染病,确诊人数达到 20 人(含)以上启动理赔机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其中,每人每次事故门急诊赔偿限额 2000 元。

50

800

1500

3

总计

33

七、承保理赔服务要求:

1.学校出险报案职责

学校发生学生安全事故后,原则上应在48小时内向承保机构报案。对于发生涉及学生人身伤害、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报告。理赔结束后,学校应在7***平台备案、备查。

2.承保机构理赔职责

承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成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机构,开展理赔工作:

(1)投标人中标后应安排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及查勘车辆。

(2)投标人中标后应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校方责任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承保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3)投标人中标后应及时审核理赔材料,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反馈是否立案或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校责保险案件,应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赔款通知书;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在立案后不超过22个工作日内结案。

(4)投标人中标后应建立学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落实医疗费预垫付制度并及时理赔结付,对司法部门依法裁决或机构与学校、发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及其监护人三方达成的赔偿或者给付协议,并且已经确定赔偿金额的,5000元以下的案件2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超过5000元以上金额的,应在达成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

(5)投标人中标后应建立异地理赔服务机制。

(6)理赔结案后,中标人应在7***平台备案、备查。

八、项目基本要求: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对有关学校出险报案、现场勘查、施救、理赔(赔款预付服务,常规案件、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理赔,异地理赔)等在时间、处理办法及措施上有明确的承诺。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不得包含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3.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制订有切实可行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其中应包括有安全宣传预防、理赔服务等内容,建立专门的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机构,安排相应的安全预防及理赔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形成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体系,在风险顾问单位组织下,共同做好校园风险防控工作。

4.投标人应当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服务团队,团队人数不少于3人,指定专人负责,实施365×24小时专业服务,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5.投标人中标后应与采购人的各投保学校或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投保、保费缴纳、送交保单、出险报案、接收服务对象索赔单证以及提交赔款等有关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步骤,根据保险政策及其承诺,制作或采购校方责任保险服务手册、宣传书籍资料,免费分发给所有投保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

6.投标人中标后应根据采购人或其委托机构的要求,***平台的建设工作,***平台建设工作经费。中标人应建立和报送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报案、理赔电子档案和统计数据,***网络化统一管理。在保险责任期内,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该学期或学年度保费收缴情况统计汇总表、保险案件理赔统计汇总表报送给采购人和风险顾问单位。不得出现瞒报、漏报、少报、迟报等行为,其中保费数据应与教育部门实际投保数据一致。

7.投标人中标后应与风险顾问单位协商,制订统一的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清单,书面告知事故学校,有义务告知事故学校索赔程序和应备材料,事故学校材料备齐上缴后,中标人应在10日内将赔付款支付到位;特殊情况未能及时赔付的,须每隔 15 日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报告赔付进度;拒绝赔付的,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主管部门、风险顾问单位和学校提供情况说明和依法解释。

8.投标人中标后应根据保监部门核定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及其投标文件,承担服务对象校方责任的保险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 2002 年 12 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网络,及时为投保学校办理投保、理赔、保全及其他相关事宜。中标人的理赔服务应主动、及时、准确,有明确的理赔服务流程,有统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对校园常发、多发的学生伤害事件的理赔工作应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理赔工作区别对待,充分提高校方责任保险定责、赔偿效率。对于保险纠纷和重大保险事故的理赔工作应考虑到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应提供良好的异地出险理赔服务。

10.投标人中标后应积极开展投保理赔服务工作,不得拒绝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要求。

11.投标人中标后每季度按规定应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下属实施单位提交校方责任保险的工作情况报告、统计报表、报表分析及说明,报表分析及说明中应包括有承保学校数及保费金额、出险学校人次及理赔金额、重大事故理赔情况等内容。

12.投保学校每学年的转出转入学生人数如在该校学生总数的5%以内,则保费不予增退,保险责任不予变更。


六、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参照长财采〔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执行验收。

2.验收方式:采购人通过印发通知或问卷形式,向湖南湘江新区各所学校服务的中标人进行征集服务评价,征集服务评价内容包含:投保时效及投保便捷性、咨询服务满意度、理赔处理满意度、问题投诉的回复质量、对接人员的服务态度、对接人员解决问题回复及时率、对接人员的沟通能力、对接人员的专业能力、对接人员的个人形象等内容。

3.验收要求:采购人根据各学校征集服务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考核,满意程度达60%视为合格单位,满意程度低于60%视为不合格单位;对考核不合格单位采购人将对相关业务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确定考核不及格的,将要求限期整改,若不能及时改进或整改不到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七、其他要求:

1.结算方式

(1)付款人:由各所学校支付,公办学校保费从学校公用经费或学费(保育费)中列支。

(2)付款方式:按年度据实结算,以当年学校实际在册学生人数为标准。合同签订后,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学校在投保校园方责任险时,学校作为投保人,向中标人提交人员清单后,中标人根据学校提交的人员清单在承保系统中生成投保单号及缴费通知书,学校凭缴费通知书及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支付保费,在保费到账后,中标人向学校提供正式保单及发票。

新增学生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学生人数增加的,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后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人数减少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学生变动幅度在全校学生总人数的5%(含5%),不增减保险费。如果名单变动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费。

2.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文件要求则按新的政策文件要求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执行。

3.本项目为固定单价按实结算,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在报价中涵盖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5.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生效期限统一为:合同签订之日当年的9月1日0时0分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保险生效期限须接续上一年度保单,对保险期间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承保单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保险生效期限的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

6.商务服务要求

本项目为连续性校园责任保险服务,保险保障具有持续性和履约滞后性。为保障师生权益,防范承保人履约风险,采购人对承保公司的风险管控、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及投诉应急处理能力提出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如下承诺:

①风险管控能力:履约期间,承保公司应严格遵守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偿付能力的相关规定。若总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达标”等级,应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据此开展履约风险评估,要求中标供应商落实风险缓释措施,并依据合同约定处置相关风险。

②偿付能力管控能力:履约期间,总公司应持续满足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要求。若出现偿付能力指标重大不利变化,应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有权视情况要求承保公司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处理相关风险。

③服务质量及投诉管控能力:履约期间,承保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快速处置、回访反馈机制,高效处理本项目项下的保险服务事项。采购人将结合承保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定期对承保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若履约期间出现服务投诉较多、理赔处理不及时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情形,采购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7.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校(园)方责任保险服务,标的所属行业:金融业(保险业)。本项目不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型依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执行: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 20 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微金融企业按规定执行价格扣除政策。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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