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JZ-201911250146-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新院医用气体工程增补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191125014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自合同生效并经甲方同意实施之日起20日历天内(于2010年1月8日前)完成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即:浏阳市道吾山路浏阳市人民医院新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货到甲方指定安装位置,包括货物安装、调试及验收合格(交钥匙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深圳市汇健医疗工程有限公司:0042100307972)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9105.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主要材料进场经验收合格后付总合同款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5474.5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项目实施完成经整体验收合格后凭正式发票付总合同款的4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0921.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项目投入使用半年且无质量问题付总合同款的2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184.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余款5%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一次付清。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①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并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甲方。 ②质保期:项目整体质保期要求:2年。 ③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2.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乙方承诺本项目整体质量免费保质2 年。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①技术支持响应 a.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b.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②故障响应 a.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b.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12小时。 c.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d.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4.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7日内应当组织验收。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按照政府采购简易验收的规定组成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必要时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设备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必须派人到现场负责安装和调试,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设备清单和其他的技术资料负责开箱检验、检查设备及随机附件是否完整无损,技术资料是否与甲方的要求相符,如有损坏、缺件等情况,乙方应在10日内更换新产品,相应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实际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①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②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③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④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6.3.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本合同第8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7.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于7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若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3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应当按时付款,若甲方迟延付款,应当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甲方迟延支付货款,每迟延支付1天,应按迟延支付款项部分的 2% 向供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延迟支付货款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货物包装要求 11.1.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第3条甲方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11.1.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11.2 运输和保险 11.2.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1.2.2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11.3 合同价款支付 1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1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按照本合同第4条的约定执行。 11.4 伴随服务 1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技术咨询(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1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1.5合同的变更 11.5.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5.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11.5.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6合同中止与终止 11.6.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甲方确认中止履行的,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若确定合同中止,则乙方履行合同的期限予以顺延。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6.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7合同转让和分包 11.7.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7.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7.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8乙方的广告或宣传 11.8.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乙方或其产品是政府采购指定产品。 11.9不可抗力 1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10 法律适用 11.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11.通知 11.11.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11.11.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11.12 合同未尽事项 11.12.1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11.13 合同份数 11.13.1本合同一式6 份,甲方、乙方各3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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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浏阳市人民医院新院医用气体工程增补采购合同-定稿12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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