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县光荣院2026年度食堂食材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8210019-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光荣院2026年度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福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茶叶市场“****苑”A6栋126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不超过671679.20元/年,中标上浮率为9%,结算单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 具体结算金额按实结算 二、货物要求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配送时间地点及要求: 1、交货地点:每天按采购人的时间要求将所下单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2、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我单位按质按量按时按地给采购人供货。 3、采购人向我单位订购的蔬菜、肉类等货品,必须提前1天在18:00之前以微信、电话、传真、书面等方式向我单位下订单,订单内容包括名称、数量、质量等要求。 4、送货质量: 4.1蔬菜类应保持良好的色泽和新鲜度,农药不能超过国际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得有腐烂、黄叶、偏老等现象,并提供安全执行标准、规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4.2鲜肉类及禽类全部来源于国家认可的正规肉联厂,同时保证每批次有检疫合格证,确保每日新鲜。 4.3海鲜、河鲜产品必须鲜活。 4.4粮油、副食(干货类不能有异味、霉点,应确保干货类的原有气味,同时保证色泽良好)、调料由大型正规厂家供货,相关证件齐全,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4.5严禁出售假冒、变质、过期的产品,供应的货物达不到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属我单位原因造成食物中毒,其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我单位承担。 4.6运输要求:我单位须配备满足本项目配送所需的运输工具(专业配送货物车辆及冷链配送车辆均为1辆)。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包括地面、墙面和顶,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异味;运输途中做好保护措施,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 5、按时送货:我单位应保证每天上午6:30之前将采购人所订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6、我单位供货用的器具(菜筐、油桶、豆腐板、充氧机等),我单位当天拿走;如采购人需要使用器具,采购人需保管好。 7、每次根据采购人的通知订购品种和数量后,由采购人指定负责人验收,过秤并记录。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采购人可退换或换货。 8、退换货处理 对于质量及重量达不到要求的品种,采购人要求退换货,我单位应保证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送到。若未按时送到处以当天菜款的10%扣款。 9、采购人临时加货处理 当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我单位要尽力确保供货,以使采购人能准时开餐。临时加货如是在采购人附近市场购买,补货的货品价格按实际零售价执行。 10、接到采购人的订菜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我单位应及时知会采购人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采购人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 11、在供货过程中,对采购人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 12、我单位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13、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严格组织验收。 3.质量要求(一)各类货物质量标准 1、大米、食用油
1.1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大米、食用油,中标人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2、米粉、面粉、豆制品
2.1 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米粉、面、面粉、各类豆制品、包点等,中标人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3、蔬菜类
3.1 要求如下: 1)以上蔬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蔬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蔬菜,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所供蔬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GB/T 5009.38-2003要求)。 3)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 4)感官要求:所供蔬菜应具有新鲜蔬菜原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脆嫩,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状及机械损伤。 4、干货类
4.1 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干货物品,中标人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5、调料类
5.1 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调味品,中标人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6、肉类(鲜肉、冻货)
6.1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中标人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3)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7、水产类
7.1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中标人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及其他相关标准。 8、禽蛋类(含鲜活农产品、冻禽等)
8.1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禽蛋类,中标人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杀白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3)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4)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9、鲜牛奶、酸奶、乳制品
9.1 要求如下: 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奶(乳)制品,中标人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10、水果
10.1 要求如下: 1)水果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所供水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符合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GB/T 5009.38-2003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4)感官要求:所供水果应具有新鲜水果原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脆嫩,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状及机械损伤。 11、厨房其他日杂及零散耗材使用及保养,以采购人确认实际需求为准。 (二)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6)。 5.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6)。 6.《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38-2003)的要求。 7.畜肉安全污染物、农残限量指标执行 GB 2762-2025、GB 2763-2026。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07-2016)。 9.《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1部分:片猪肉》(GB/T 9959.1-2019)。 10.《分割鲜冻猪瘦肉》(GB/T 9959.2-2008)。 11.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12.定量包装的蔬菜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13.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中标人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4.售后服务每次根据采购人的通知订购品种和数量后,由采购人指定负责人验收,过秤并记录。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采购人可退换或换货。 5.其他要求1、本项目采用单价费用包干方式进行,我单位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考虑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设备及材料购置、产品运输及保管、验收、质保期等所有的人工、管理、培训、保险、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我单位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我单位须按采购人的订单要求供货,保证产品品质,考虑合理利润进行报价,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3、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我单位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我单位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因以下情形终止合同的供应商,将拉入本单位食堂食材供应商黑名单。 (1)采购人发现我单位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腐败变质、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2)商品由他人代送,经整改无效的。 (3)要求检测的商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 (4)我单位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5、我单位所提供的货物被政府部门、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检测、检验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采购人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我单位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治疗(医疗)或护理(丧葬)等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鉴定费用、保全以及消除影响等相关费用)。 6、我单位需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配备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应的服务人员。 7、本项目采购金额达到预算金额或服务期限到期,本项目采购合同自动终止,采购人有权重新招标采购。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中标人每半个月向采购人提供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批发价格给采购人确认基准价。经采购人确认后,每月的货款将在基准价(采购人确认后的单价)基础上按(1+中标上浮率)进 2.付款方式: 货款按月据实结算,每月货款在采购人和中标人核对确认后,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合格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1、如采购品种在长沙海吉星蔬菜批发市场(长沙马王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无报价时,可参照尚悦大热门超市同类产品同期市场价的85%为标准进行结算,结算单价=相应产品的市场价×85%。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临支行(湖南福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82010400001652264)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每天按采购人的时间要求将所下单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交货地点:每天按采购人的时间要求将所下单的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严格组织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无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考核办法 1、考核时间安排:每月考核、日常考核。 2、考核范围和方式:对中标人的食材品质、送货及时性、服务质量、结账及时性等进行评分。供货商供货中出现伪劣、质次原料,除退换货外,并处以相应的经济扣除,每月扣除1000元。(扣款与考核同时生效) 3、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评定结果: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采购人支付上月结算金额100%;85分(含85分)-90分,采购人支付上月结算金额90%;80分(含80分)-85分,采购人支付上月结算金额80%;80分以下的,采购人支付上月结算金额70%(已扣除的金额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连续两个月得75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与中标人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无 (6)履约验收标准: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要求严格组织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更换合格产品或进行赔偿。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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