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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精神病医院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搬迁项目软件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2022-10-13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长沙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搬迁项目软件工程建设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长沙县
采购单位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 项目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555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20805003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搬迁项目软件工程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805003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搬迁项目软件工程建设项目 基础软件开发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 5880000
合计金额小写: 588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伍佰捌拾捌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

( 1)采购项目名称: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搬迁项目软件工程建设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编号: XSCG-202208050037

( 3)项目建设内容: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主要建设医院信息管理系统( HIS),电子病历系统(EMR)、检验信息系统(LIS)、医学影像信息系统(PACS)、医院支撑系统、统一支付系统、精神病患者管控系统、***网医院系统等应用系统,建设电子签章为医护人员提供数字签名保护及验证,建设基础信息、业务信息、数据仓库、交换信息等数据库 , 乙方交付的成果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以及甲方的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 5,880,000.00元 大写: 伍佰捌拾捌万元整 ,其中包含软件开发云服务费 (含 6%税费) : ¥ 5,550,000.00元和 设备费用 (含13%税费) : ¥ 330,000.00元 。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3. ***平台(系统)安装调试费、产品费、技术服务费、平台使用费、维护费、税金、合理利润及行政规费,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人员的工资、补贴、食宿、交通、社保、保险,管理费、财务费、税费、利润等乙方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 本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款项外 ,甲方 无 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0-14 —— 2023-04-14

3.2 履行地点: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上门提供服务,验收合格后付款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6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6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系统开发完毕并上线运行,新旧系统两套确保连续性成功切换,系统运行正常,操作人员培训到位,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凭系统上线报告付合同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6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系统试运行期间正常,且达到甲方要求,在试运行期结束后组织第三方专家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办理结算,结算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从甲方出具《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载明合格之日起运维服务期满26个月,完成数据校正、更新、质保服务且无任何纠纷和质量问题,30个工作日内付结算金额的10%
4.2 收款账户: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丰支行(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787701880000286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签 订 合同后 6 个月内完成系统调研、开发、测试、部署,***平台各项功能上线及试运行 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试运行 3 个月。乙方必须根据本次招标软件的功能和特点,充分考虑到系统使用人员实际水平,提出详细的系统培训方案。通过系统培训达到系统管理人员能够独立管理服务商所提供的软件和日常的维护处理能力。乙方负责师资、教材、课件等,并配合甲方组织实施全院相关人员培训。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免费提供 26 个月的质保运维服务。 在质保运维服务期限内乙方 定期提交维护计划和报告、对甲方不定期维护和修改设计要求提供相应措施、配合甲方提供项目升级、改造等服务,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提供故障服务受理、对重大故障提供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现场支援、乙方在甲方提出服务要求 24小 时内进行 服务响应, 并应 在 2日内解决问题。

(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或者没有因 乙 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质保 期限: 26个月。

质保 范围: 本合同约定全部建设范围

1.验收前,乙方应提交本项目的所有成果以及项目有关全部资料。本项目文档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范文档、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文档、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项目设计文档、数据库设计文档、系统测试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系统操作手册等。

2.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乙方须为验收提供必需条件及相关费用,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 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七条约定处理 。仍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本项目承载和产生的数据资源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无权在本项目之外使用上数据资源,否则甲方有权追究 乙方 法律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试运行结束且经第三方专家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 增值税专用发 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 载明验收合格的 《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价款支付由财政支付和甲方自行支付共两部分构成,其中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 亦为本合同价款的支付;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 并经乙方申请 后 三十 个工作 日 内支付。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 账号以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 公章、 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2.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制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3.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必要时,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的运输一切险。

4.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甲方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 发现问题时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 及验收合格后使用过程中 发现 - 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 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更换、维修等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相应责任方承担 ) 。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但甲方签署前述文件并不免除乙方对质量的保证和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且本条款约定的验收并不代表合同的整体验收,整体验收仍以甲方最终出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载明结果为准。

6.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7.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质按量的履行项目内容。

8.乙方向甲方提供医院日常业务管理、临床医疗管理、医院资源管理、控制管理的HIS、EMR、LIS、PACS、医院支撑系统及统一支付系统等的运维服务(详见附件一:采购需求中服务清单) ,并保证系统运行稳定。

9. 乙方应保障系统运行稳定、数据上传流畅、不丢失、不乱码。

10. 乙方对 本协议约定交付给甲方的产品、货物等, 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 产品或货物 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协议甲方享有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详见附件一)的知识产权,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也不得擅自使用。

1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 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保密期限为永久保密,除非相关信息已经公开。

12.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产品、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并保证上述文档的清晰、完整和正确,前述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乙方还应提供 产品及 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 前述服务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13.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 而甲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质期内,向乙方提出了索赔, 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 1 )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该货物对应的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 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 就不足部分 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 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 但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甲方同意延期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逾期违约责任。

4.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或)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且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如果乙方迟延交货超过10天的,乙方除应承担第七条第4款的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若终止全部的合同的,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若终止部分合同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终止的部分合同内容,终止部分的合同款项无需向乙方支付,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6.因乙方违约甲方主张权利所有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路****号 地址: 北****路****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法定代理人: 詹杰明 法定代理人: 李忠
委托代理人: 付博文 委托代理人: 张伟平
电话: 0731-****4979 电话: 0731-****2896
传真: 0731-****4979 传真: 0731-****2865

附件列表 :
  1. 2022-10-12 16_20_31.pdf
  2. 甲方法人证明.docx
  3.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搬迁项目软件工程建设标段一中标通知书.pdf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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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KAaq0IMBzcw65Br61Ou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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