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JZ-20230509006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浏阳乐为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医用布类洗涤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509006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服务项目:医用布类洗涤服务。 二、洗涤范围 洗涤范围为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属区域范围内,后期医共体建设(路口、麻林等)纳入统一管理,****中心投入使用(实际使用床位>4 0个)的全部布类洗涤服务,包括被服、衣物、员工工作服、值班被服、手术衣、手术单等(详见布类洗涤清单一览表)。 三、合同标的:886500.00元/三年 四、分项单价如下:
3.1 履行期限: 2023-06-26 —— 2026-06-25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招标文件要求双方约定的方式执行 1.装袋:对已折叠好,经消毒后的医疗织物、服装,必须进行严格密封包装运输;2.打包密封贮存:经消毒后的医疗织物、服装类按科室或品名密封打包贮存待运;
3.消毒专车运输:运送洗涤后干净医疗织物的车辆须用250mg/L有效氯溶液擦拭;
4.送交科室:经消毒后的不锈钢干净运输专车及时送至各科室、部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经开区支行(浏阳乐为洗衣服务有限公司:810000139704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付款方式:洗涤费用的支付为按每月结算,由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发生量结算并于次月由成交供应商开出票据送至采购人,由采购人把费用打到成交供应商基本帐户。实际结算金额以各服务品目中标单价及实际洗涤数量据实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不能超总预算金额900000.00元*(1-1.5%)即886500.00元。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服务质量指标:
2.回访要求: ①每季度回访的科室/医院各科室总数×100%=90%; ②每月定期对各投诉科室做出一次跟踪回访; ③根据回访时收集的意见进行改进; 3.洗涤工艺流程及要求 3.1 洗涤服务工艺流程: (1)科室(或病室)分类收集——(2)打包——(3)运输——(4)分类——(5)浸泡——(6)杀菌——(7)预洗涤——(8)脱水——(9)主洗涤——(10)漂洗脱水——(11)烘干——(12)检查缝补——(13)熨烫——(14)折叠——(15)装袋——(16)打包密封贮存——(17)消毒专车运输——(18)送交科室或病室; 3.2 厂房(车间)布局和消毒监控措施: 布局合理,洁污分开,应分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区室通风良好。污染衣被未经洗涤不得进入清洁通道及清洁区。 ①清洁区:指晾晒、烘干、熨烫、缝补、折叠、储存、发送洗净衣服被 服和 办公场所; ②污染区:指收集、分捡、清点、处理及清洗布类的区域; ③衣服被单收集袋每次重复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若为不耐热而耐用的传染性的污衣袋,可用含1000mg/L有效氯溶液浸泡30—60分钟,收集结核病人衣被也可用含500—1000mg/L有效氯溶液浸泡消毒1—2小时; ④运输车辆洁、污分开,分别用于接收与发送,标志明确。每日接污衣后及送 净衣前 均用250㎎/L有效氯溶液擦拭消毒;接运传染病人医疗织物类及有明显污染衣被后的推车用1000mg/L有效氯溶液擦拭消毒; ⑤洗衣机(池)应分一般病人和感染病人(传染病人)专用机(池),每次洗衣后。特别是处理污染或传染性衣被后,应用90℃以上的热水或用500—1000mg/L有效氯溶液擦洗消毒; ⑥洗衣房环境应保持清洁、整齐、干净。污染区上班时开窗通风,减少热雾,下班时地面用500mg/L有效氯或有效溴的消毒剂溶液拖地1次;清洁区上班时通风开窗1次,清水擦拭桌、椅、工作台面、地面,下半时关闭门窗,减少灰尘和风沙,地面用清水拖擦1次; ⑦洗衣房工作人员工作前后,特别是处理污染或传染性衣被时,必须用肥皂流水洗手、戴手套,工作完后也应用流水洗手并用0.5%氯已定乙醇溶液消毒;污染区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工作服,工作完后脱下工作服,工作服每日换洗1次,离去时应淋浴。压烫、折叠衣被的工作人员不能患有化脓性皮肤病;⑧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工作,以便工作顺利进行; 3.3 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①收集:供应商每天在约定的时间进入采购人临床、门诊各科室、病室、收集各类医疗织物、预洗涤物;有不同专车,分别收集清洁布类和污染布类,标志明确,严禁混装。严禁在病房内清点处理传染病人衣物,一次性使用的手套用后焚烧;可重复使用者,应在洗衣机中用90℃以上热水消毒25分钟; ②打包:按照院感要求,对所有需回收的污染织物密封打包,再装车回收; ③运输:每天按时用汽车运输至洗涤厂(车间): ④分类:按医疗织物颜色、感染类、非感染类,是否需要浸泡等进行分类; ⑤浸泡:分感染池、非感染池、颜色、人工去污渍等处理; ⑥消毒:250mg/L有效氯溶液浸泡消毒(先拌匀后浸泡期为30分钟); ⑦预洗涤:各分类在主洗前须进行预洗,分感染类、非感染类、带血水分泌物、工作服医疗织物类等,根据洗涤数量、高温、高水位、洗衣粉预洗,时间在20分钟以上;病人衣被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衣服必须分机或分批洗涤;传染病人(病毒性肝炎、结核等)的衣服应专机洗涤,无条件时也应先洗工作人员的工作衣服,依次再洗一般病人衣被、污染衣被,最后洗传染病人的衣被,严禁混洗; ⑧脱水:须甩干再进行主洗涤; ⑨主洗涤:低水位洗涤(医疗织物分类数量按第8条预洗涤要求进行,再按下列程序操作);A、升温至40度,用强力洗衣粉、解离子乳化剂,时间5分钟;B、升温至70度用氯漂粉、彩漂粉,时间3分钟;C、升温至90度,时间30分钟;D、加冷水降温至40度排水; ⑩漂洗排水:A、高水位漂洗5分钟,降温至40度——脱水;B、高水位漂洗5分钟,降温至30度——脱水;C、高水位漂洗5分钟(加冰醋酸或中和酸等)——脱水。 ⑾烘干:用蒸气或电热烘干机将脱水后的洁净洗涤物烘干;要求:工作服、洗手衣裤、感染类、非感染类须分批操作进行; ⑿检查缝补:洗涤烘干后的医疗织物类,脱线、补丁、服装掉扣、拉链损坏等需及时免费修理、缝补。(服装、医疗织物每单件在3个布丁以下,缝补面积不超过该单件医疗织物面积的十分之一(要求同上); ⒀熨烫:用蒸气烫平机和电熨斗,熨烫医疗织物、服装等,使每件医疗织物整齐均称、棱角分明(要求同上); ⒁折叠:按各医疗织物、服装类符合贮放规格、式样要求;(要求同上); ⒂装袋:对已折叠好,经消毒后的医疗织物、服装,必须进行严格密封包装运输; ⒃打包密封贮存:经消毒后的医疗织物、服装类按科室或品名密封打包贮存待运; ⒄消毒专车运输:运送洗涤后干净医疗织物的车辆须用250mg/L有效氯溶液擦拭; ⒅送交科室:经消毒后的不锈钢干净运输专车及时送至各科室、部门。 4、洗涤质量要求: 4.1 布类的洗涤寿命次数要求,纯棉布类不低于60次,涤棉混纺布类不低于80次; 4.2 组物验收院感要求:细菌菌落总数≤5cfu/cm2; 4.3 洗涤后的布类,按国家卫生部门颁布的标准验收。 4.4 布类的验收标准
1、约定标准中“赔偿比”是采购人布类实际进价的赔偿百分比,“报损率”是指每单类布类月洗涤总数量中许可供应商报损的百分比,报损率可逐月下移分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2、采购人使用过的旧布类,自合同签订日起,双方根据其使用时间、磨损度和布纤维操作度,另行确定相应的洗损赔付方式。
3、采购人布类在投入使用24个月后,供应商有尽力洗好、洗净的责任,没有洗损赔偿的义务。
1.供应商供应的洗涤物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满足各级医疗行政部门对院感及洗涤质量的各项要求,如因洗涤而产生的医疗布类不达标所引起的纠纷和赔偿及政府罚款由洗涤公司承担;
2.因供应商违反医疗机构洗涤流程,造成布类菌落数超标,或者院感问题,供应商负全部责任,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和要求赔款;
3.供应商员工收送医疗布类时不得进入采购人主要场所,如遇特殊情况需进入时,应遵守、服从采购人有关规定,违反者将如同采购人员工同等处罚;
4.供应商应在采购人医疗保健区域内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收送采购人各科室布类。根据采购人各科室布类洗涤量的多少,确保每周2-3次的布类收送交接(次数以实际需求为准),并与采购人科室工作人员核对布类洗涤清单,双方签字确认;暂欠物品有书面单据,并双方签名,遇重洗、缝补应及时告知院方人员,无法清洗的污迹事先告之。物品如发生遗失,按质论价赔偿。
5.医院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洗涤质量的监督及报损;
6.医院将不定期对洗涤流程,场所布局,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洗涤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
7.供应商员工收送医疗织物时要规范着装,待人和善,服务意识强,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8.医疗织物整烫平整,折叠规范,方便临床使用;医疗织物洗涤后外观清洁平整,干燥、无污迹、血迹、黄迹、锈迹;
9.有颜色的布类应分开清洗,如发生搭色,按质论价赔偿,发现洗涤不清洁退回重洗;
11.月重洗和返回缝补的数量不超过当月洗涤总量的5%,供应商不得重新收费,不能影响临床使用,否则按合同约定罚款;
12.供应商不得拒洗合同响应的各类传染病病人的布类,如违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作;
13.供应商应保证洗涤质量和及时供应,洗涤质量不达标时的扣款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乙方提供本院各科室应洗的物品; 2.甲方如有传染性洗涤物,必须单独消毒处理后密封交与乙方,交付时告知乙方,乙方按照规范流程和要求进行洗涤; 3.监督检查乙方的洗涤过程和洗涤效果。对乙方承包洗涤的医疗织物磨损情况、洗涤质量以及卫生、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定,制定洗涤的质量和洗涤程序; 2.按照医院被服洗涤的程序和标准,做好消毒处理,控制洗涤质量;洗涤场所符合环保疾控要求,具有相应营业资质; 3.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及时落实甲方要求整改的意见; 4.每周一至周日乙方派专人与甲方进行现场交接签字确认。 5.因自然损坏的被服、布类等,由乙方负责无偿缝补。 6.乙方在洗涤过程中造成被服损坏,经核查非自然损坏,乙方应进行赔偿,新投入使用的按原价八折计核,其它按五折计核,乙方造成洗涤物品遗失的按照原价八折计核。上述赔偿在当月洗涤费中扣减; 7.经双方人员共同协商确认无法缝补或不能承受机洗的被服和敷料乙方有权拒收; 8.乙方应按工作要求及质量标准洗涤布类物品,不符合工作要求及质量标准,乙方应收回重新进行洗涤,直到符合工作要求及质量标准; 9.乙方应两个自然日内送回甲方的洗涤布类,确保甲方的送洗数量和送回数量相符,满足甲方正常周转,同时不能混送、错送其他单位的洗涤物品,必须保证为甲方的洗涤物品,甲方如有其它应急要求,乙方应尽量满足; 10.乙方不得对该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 11.在服务期内,包括在洗涤过程中所产生的用工风险(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财产损失或损害、他人财物损失或人员伤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由此有关的索赔、诉讼等费用及其他开支均由乙方承担。 12.在服务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洗涤物所有档案,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将所有资料完整交甲方存档。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服务费用: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累计计数方式。 2.所产生费用均已含在各单价中,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品种出现遗漏,参照其他类似产品价格执行。 3.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不能实行整体转包或分项转包;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转让给第三方,若违约经证实,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中标人支付相应损失金额的违约金。 4. 服务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如该服务项目内容纳入集中采购项目,自集中配送之日起,本项目自动终止。 5.不管任何原因如遇服务内容终止或内容有变更,需提供服务到新服务公司交接完毕能正常提供服务时才能终止。 6.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7.具有医疗织物洗涤的实施方案(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硬件配置、管理制度概述、保障措施等); 8.供应商工作人员配备要求: 应持有本年度有效的健康证明(员工健康证复印件); 所有服务人员应执行并遵守采购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及保密制度;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甲乙双方在布类物品交接时,应进行签字确认,并作为付款的依据; 2.乙方承担甲方被服洗涤任务期间,洗涤标准多次(三次及以上)达不到甲方要求被投诉,投诉后不及时整改到位,或多次违反其它约定给甲方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双方合作协议,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进行相应补偿; 3.不管任何原因如遇协议终止或协议内容有变更,本协议需服务到新协议签署并提供服务时才能终止。 4.如其他公司同档次服务条件明显优于乙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照其他公司条件执行,并保留追索合作期间经济损失的权利,否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作。 5.服务期间,如乙方所供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严重不良反应≥1例或上级主管部门查处等)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更换供销商。 6.协议期满,甲方根据信誉评价及综合考核决定乙方参与下次服务资格。 7.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本协议、补充协议经签字盖章后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8.协议附表根据规范要求和双方要求进行制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合同内容未涉及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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