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招标采购网
全国 切换省份
现在关注公众号,免费订阅医疗招标关键词去订阅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彩超等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2022-09-06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彩超等设备采购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89****3322 151****9186 蒋云 0731-****7621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耀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YLCG-GK-20220706004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中心(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耀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彩超等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0220706004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详见文件技术规格及要求 套 1 1985000
2 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 医用超声波仪器及设备 详见文件技术规格及要求 套 1 479000
3 全自动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详见文件技术规格及要求 台 1 262000
合计金额小写: 2726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贰佰柒拾贰万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制造商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深圳迈瑞生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ResonaR9 套 1 1985000
2 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 深圳迈瑞生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M6 套 1 479000
3 全自动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 深圳迈瑞生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BC-5180CRP 台 1 262000
合计金额小写: 2726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贰佰柒拾贰万陆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岳麓街道敬老院旁****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 中标人负责免费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 并承担相关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89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并开具正规发票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货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6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余款5%质保期满一年后无息支付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湖南耀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81000032269569999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质 量标准

1.所提供的 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 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2、 质保期自验收合格日开始计算 ,高端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质保期为三年(整机含探头全保), 全自动五分类血液细胞分析仪质保期为一年(整机含附件全保)。质保期内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相应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免费上门服务。

3.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质量 保证:

1.乙方 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 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 行 为或 疏 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或乙方承诺 (两者以较长的为准) 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 证保持有效。

2.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甲方应尽快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 的 货物或部件。

4. 在质 量保证期内, 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 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 乙方在约定的时 间 内未能弥补缺陷, 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 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 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一、测试验收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 [2016]6 号) 文件要求进行 验收;

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 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 验收过程中产生 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相关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二、货物的验收

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 当及时组织验收。

2. 货物的表面瑕疵, 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 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 量 、技术等问题, 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 处 理措施,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 、调试后, 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 因此 给 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 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 告 单。

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 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 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次均为国产产品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瑕疵担保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 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 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 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 知 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 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 商 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 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 方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 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 三 人。

三、保密义务

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 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 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 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 乙方 应 按照甲方 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2.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 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4.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 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 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 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 和 更 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5.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 未做答复 ,甲 方有权从应付货 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 , 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二、迟 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 方在收到乙方通 知 后 , 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 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 除本合 同第 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 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 赔偿费按每周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 ) 赔偿迟 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计收,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 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旦达到 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 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 如果 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 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 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8月22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 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 1合同当事人

(1) 采购 人 (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 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投标人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团 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 ) 投标人 (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1 . 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 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页、 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 文件。

(2) “合同 价 ”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 须向甲方 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 料、设备、产品 (包 括软 件 )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 “伴随服务”系 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 其它的 伴随服务, 例如安装、 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 的其它 义务。

(5) “ 合同条款 ”系指本合同条款。

(6)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2 .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 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 .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结果一致。

4.合 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甲方 不再 另行支付 其 它任何费用。

5.履 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 【政府采购合 同 专用 条 款】 。

5.2 乙 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 .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 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 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 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 量 、技术等问题, 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 处 理措施,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 、调试后, 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


因此 给 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 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 告 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 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 求 ”另有约定的除外) 。

7. 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 防 锈 和防 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 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 、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 .运输和保险

8 . 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 5.1 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 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9.质 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 量标准

( 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 标 准 , 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 2 保证

(1) 乙方 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 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 行 为或 疏 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或乙方承诺 (两者以较长的为准) 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 证保持有效。

(2)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甲方应尽快 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3)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 的 货物或部件。

(4) 在质 量保证期内, 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 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 乙方在约定的时 间 内未能弥补缺陷, 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 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 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 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 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 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 0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 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 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 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 商 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 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 方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 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 三 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 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 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 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 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 手 续 。

13.2 合同价款 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 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 申请支付, 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 当 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 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 3.4 支付合同价款时, 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 帐号以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 准,如果乙方 要 求变更, 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 报经甲方审查同意。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 方 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 如: 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 使用说明、维护手 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 方 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 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 提供货物组 装 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 在合 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 在 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 4 ) 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与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 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 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 如果乙方提供 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

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 乙方 应 按照甲方 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 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 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 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 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 和 更 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 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 未作 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 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 方有权从应付货 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 , 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 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 方在收到乙方通 知 后 , 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 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 除本合 同第 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 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 赔偿费按每周 (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 ) 赔偿迟 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计收,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但误期赔偿费的 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旦达到 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 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 如果 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 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 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

16.合 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 应 签 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 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 服务 , 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 乙方不得拒绝。

1 6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 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 7.合同中止与终止

1 7.1 合同的中止

(1) 合 同 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 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 责令中止的,应当 中 止 合同的履行。

1 7.2 合同的终止

( 1 )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乙方 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 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 约 责任。

(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 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规定由有 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 如果 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


应 补 偿。

1 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 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 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 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 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 业 分 包。

19.不可抗 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 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 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 ,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 另 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 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 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 . 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 十日 内仍不能解决, 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

(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 同其它 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 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 合同 的 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 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 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 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 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 续,

22.2 通 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 合同未尽事项

2 3.1 合同未尽事项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24.合同生效

24.1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苑 地址: 湖南省****城南路交汇处西北角1208、1209房
法定代理人: 吕俊杰 法定代理人: 杨建湘
委托代理人: 蒋云 委托代理人: 邹丽丽
电话: 0731-****7621 电话: 0731-****3059
传真: 0731-****7621 传真:

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LtabEoMBb4xFk9XtykWt.html

湖南医疗招标
长沙市医疗招标
株洲市医疗招标
湘潭市医疗招标
衡阳市医疗招标
邵阳市医疗招标
岳阳市医疗招标
常德市医疗招标
张家界市医疗招标
益阳市医疗招标
郴州市医疗招标
永州市医疗招标
怀化市医疗招标
娄底市医疗招标
湘西州医疗招标

医疗分类招标

B超 CRRT机 PT床 一次性注射器 中心供氧 人工肺 体温仪 体温枪 体温筛选机 体温表 体温计 促通仪 保温箱 光谱仪 内窥镜 凡士林 分析仪 刺激仪 加温仪 医用x射线 医用材料 医用棉球 医用气体 医用纱布 医用耗材 医疗废弃物 医疗设备 医院电梯 发光仪 发热 口罩 口腔设备 吸引器 吸氧机 吸痰器 呼吸机 喉镜 器械柜 复苏机 多普勒 婴儿舱 射线机 干燥柜 康复器 彩超 心电图 心电图机 心脑肌电图仪 急救箱 手术仪 手术刀 手术器械 手术床 手术显微镜 打片机 抗疫 抢救床 抢救推车 抢救箱 抢救车 护目镜 担架 按摩床 排痰机 排石机 接种 支气管镜 救护车 敷料柜 方舱 无菌纱布 暖箱 核酸 检查仪 检查床 检查镜 检测仪 橡胶手套 止血钳 氧气吸入器 氧气瓶 氩气刀 治疗仪 治疗机 治疗椅 注射器 注射泵 注射用水 洁牙机 洗胃机 测序仪 测温仪 消毒器 消毒机 消毒液 清创机 灭菌器 熏蒸机 牵引床 理疗仪 生理仪 生理盐水 电导仪 疫苗 疫苗 病床 病理扫描仪 监护仪 监测仪 种植机 绷带 肠镜 胃肠镜 胆道镜 腹腔镜 膀胱镜 艾灸床 艾灸机 营养泵 蜡疗机 血氧测量仪 血滤机 血透机 观察床 诊察床 诊疗床 试剂 起搏器 超声刀 转运床 轮椅 输尿管硬镜 输尿管镜 输液架 输液泵 透析机 铁喉镜 防护帽 防护服 防护面罩 防护鞋帽 防疫 除颤仪 隔离点 雾化吸入器 雾化器 颈托 额温枪 验光台 高频电刀 麻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