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20922004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三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仁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铥激光前列腺治疗系统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922004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 30 天内完成交付、安装、调试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至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运输一切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城支行(湖南仁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90101860910011976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120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合格并正常运行满 30 天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0%,预留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及售后服务及其他法律纠纷问题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457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履约保证金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保质期
设备整机免费保修三年。耗材光纤不在保修范围内。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 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 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 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 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乙方承诺 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 如遇机器故障,乙方须在2小 时之内响应, 在接报时刻起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甲方进行维修并排除故障。如需更换故障配件(保险期内、 外)的,零配件供应最长不超过2周,提供 每年4 次的 巡检服 务 。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 7.4 款 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 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2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 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 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 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 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 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 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 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 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 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 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 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6.2合同中止与终止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 中止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 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 应补偿。
6.3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 业分包。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5.2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 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 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 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 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 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 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 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 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逾期一天乙方向甲 方支付总货款 1%的违约金,逾期十日的 甲 方 还可解除合 同;如乙方逾期或不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每次支付甲方 总货款 0.1%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委托第三人提供相关服 务,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 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 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2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11.3通知
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 续
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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