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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包一(禽肉类)合同公告

2026-06-12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湘江新区机关事务中心 联系方式 查看0个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包一(禽肉类)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60424001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机关事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道****号 点击查看12栋509室
供应商(乙方): 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春华镇金鼎山社区长平路与S207交界处0116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包一(禽肉类)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包一(禽肉类) 其他服务 详见附件。 1 6.55
合计金额小写: 35823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伍拾捌万贰仟叁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一、采购项目名称: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机关食堂原材料配送服务项目包一(禽肉类)

二、预算金额:3582300元/年;7164600元/两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本项目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进行验收。

2、采购人与我司共同参与验收,核对食材名称、数量、规格是否与报单一致,检查包装完整性、食材新鲜度,不符合要求的食材须标记并立即启动售后流程。

3.如果我司人员在采购人通知的日期里未能参加开箱检验,采购人有权单独进行开箱检验,对以上开箱检验的结果和检查报告,视为中标人自动接受。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上述检验报告应作为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补充、替换的有效证据 。

4.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不符我司负责于采购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更换、补充发货并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更换货物的费用由我司承担。如在采购人指定的期限内,我司未能进行更换或补足或进行更换或补足两次后仍不能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则视为我司不能交货,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我司应承担合同约定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如上述情况发生

两次(含两次)以上,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5、中标人将货物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点货完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一切风险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签字确认后,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至甲方。

2.人员配置要求

提供的货物做到专车专人专送,我司运输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按采购人要求,严格执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所供货物必须使用食品专用冷链车辆、厢式食品专用车辆和专用容器进行运输,不得敞露运输。

(2)如果采取拼箱混装方式运输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不发生冻害、腐败、串味、脱水、变色、失去鲜度等问题。

(3)应保证周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和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周转包装容器和车辆在每次配送前应进行清洗消毒。应保证转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5)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我司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其承担。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采购、供应、运输等环节发生的一切人员事故及费用均由我司负责。

(6)应保证具有对各类货物进行冷冻储藏或保鲜储藏的设施所有储藏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以保持食材新鲜度非定量简易包装的食材应使用独立洁净的食品盛放箱(筐)放置,避免挤压。

(7)我司应根据货物实际特点进行额外的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保证所送货物包装完好无损。包装费用由我司承担。另外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中文或英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4.其他要求

(1)提供的货物必须做到专车专送,不得与非采购人的货物混合装运,且不能对采购人所需的货物进行长时间储藏;所有提供给采购人的货物,在我司仓库储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1、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上浮率报价,供货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中标上浮率)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1)付款人:①长沙市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食堂

②长沙市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湘麓金座食堂

③长沙市岳麓区机关事务中心公共卫生中心食堂

(2)付款方式:本项目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及双方核对确认货款后,结合“考核要求”按实结算。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我司提供增值税发票及相关原始单据和食材检疫检测报告、合格供应商名录等食品安全相关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

(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 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 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收款账户: 信用社春华支行(湖南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82010400000080271)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6-08 —— 2028-06-08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6.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序号

产品类别

产品要求

1

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

副产品

鲜肉类具有其固有的正常颜色,肌肉红色均匀,新鲜,有光泽,不注水,无泥污、无血污、放血状况良好,肉边整齐、无破碎肉、无粘液渗出或很干的表皮,无点状、块状等小颗粒灰白色寄生虫。具有其固有的正常气味、无臭味、串味等异味。指压后凹陷、能恢复原状。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2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

工产品

3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

货产品

4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

眼球(如有)澄清、明亮、饱满黑白界限分明。

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

产品

体表粘液清洁、透明。具有特有的鲜腥味,无腐臭味。肌肉坚实而有弹性,用手指压凹陷处能立即复原。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

5

基围虾、圣子、花螺、虾蟹等海鲜类水产品

6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

7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

货产品

1、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2、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三分之二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8

鸡、鸭、鹅相关禽蛋类冻

9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

10

速冻食品(冻品)

肉类注意事项:

(1)采购人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按时供应;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且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

(2)入围供应商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水产类注意事项:

(1)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入围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冻品类注意事项: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种冻品肉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若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如变质、异味、农残超标等)或配送规格不一(与报单型号、重量、品类不符等),采购人提出异议后,我司须在30分钟内响应,并派专人现场核实问题。

2、确认问题后,我司须在1小时内完成退换货(更换的食材须完全符合采购要求,且送达时间不得影响当餐食材使用),退换货产生的运输、人工等所有费用由我司承担。

3、采购人仅对食材外观、数量负责,我司对食材内在质量(如农残、重金属、微生物等)承担全额责任;若因食材质量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我司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4、我司需建立食材溯源体系,保存采购凭证、检验报告等资料至少1年,采购人可随时抽查溯源记录,发现问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种冻品肉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6)履约验收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07-2016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6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25

(7)新鲜无坏臭符合农药限量标准GB2763-2021要求

(8)新鲜无坏臭现象符合GB2763-2021、GB2762--2017标准

(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及其他相关标准。

(10)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符合GB2707、GB2762、GB2763标准,新鲜、无变质,来自非疫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2)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我司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如遇国家发布最新版本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自动适用新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及时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采购人订购禽肉类等货品时,应提前将货品名称、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微信、传真、书面等方式告知我司。

2.我司所送货物应无质量、数量、包装、品牌等问题。

3.我司所送货物的质量、品类等达不到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退货或换货,我司应保证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退换到位。

4.我司所提供的货物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检测、检验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采购人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我司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均由我司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治疗(医疗)或护理(丧葬)等费用,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鉴定费用、保全等费用,以及消除影响等相关费用。

5.当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我司要确保供货,以确保采购人能顺利开餐。

6.接到采购人的订单通知后,个别品种因缺货而不能按时送到,我司应提前通知采购人,并协商好解决方法以确保采购人所需货物能按时送到。

7.采购人应按相关考核要求(见附件)对我司进行日常管理我司必须遵照执行,相关考核情况将作为双方结算货款依据。

8.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或采购人实际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采购需求或考核办法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我司应积极配合协商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在供货过程中,我司对采购人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和建议应诚恳接受并切实作出改进。

8.我司必须每天向采购人提供各类食品检测检验报告。

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食材等商品均以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市场或长沙海吉星农贸市场价格信息中心每周提供给采购人的食材单价为食材基准价,按照合同规定的上浮率确定结算价格(食材基准价*(1+上浮率)),双方确定价格后每周内按此价格执行,不得另行调高价格。

10.如出现特殊情况难以正常供货、货物品种达不到采购人需求的,我司应针对此类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以满足采购人需求。实际履约中,我司出现不当应急行为,由其承担全部责任,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1.我司须提供全年无休食材配送服务。

12.我司须对采购人所下订单进行确认,采购人应对所送货物进行双方签收确认,双方签收确认的相关单据将作为付款的依据之一,且须保存好签收确认的资料。

13.采购人有权定期和不定期抽查(检验、检测等)我司提供的货物,如检验检测等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进行相关检验检测等费用全部由我司承担。

1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我司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我司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我司承担。

B.我司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质保期及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同类产品进行更换,其费用由我司负担。

(2)若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我司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接受。如果我司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我司赔偿。

(3)如因我司提供的货物原因被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组织)查出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采购人要求或存在缺陷等),或因货物引发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安全或质量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我司全权承担。且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

1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我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地点和方式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我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况外,如果我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含合同约定、送货清单等双方各种方式的约定)的时间、质量等要求提供货物及服务的,采购人有权从当天应结算的货款金额中扣除10%的金额作为误时赔偿费,并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从第三方购买货物,我司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以上情形出现3次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选择解除全部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我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未解除部分。

(3)如果我司有迟延交货等情形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从第三方购买货物,采购人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我司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6.由于我司原因,出现一次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食品安全问题,或因我司货物引发一次食品健康、卫生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我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我司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彭建新 法定代表人: 田扩军
委托代理人: 康利民 委托代理人: 崔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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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OBDiup4Bni4p5U9X-7X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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