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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心区西文庙坪西湖桥218号危房重建项目合同公告

2026-05-18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天心区西文庙坪西湖桥218号危房重建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市天心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方式 查看4个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151.178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天心区西文庙坪西湖桥218号危房重建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CS-F202602120012-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天心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人地址: 湖****路****号 点击查看
供应商(乙方): 湖南南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路****号 点击查看紫铭大厦(紫金国际)2603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天心区西文庙坪西湖桥218号危房重建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TXCG-F202602120012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天心区西文庙坪西湖桥218号危房重建项目
(2)工程地点:湘江中路与人民西路交汇处东北角
(3)资金来源:专项资金
(4)工程内容:本项目为危房重建工程,项目拟建总建筑面积约422㎡,建设内容包括房屋主体建设工程、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供配电、暖通、消防等公用辅助工程及室外附属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为危房重建工程,项目拟建总建筑面积约422㎡,建设内容包括房屋主体建设工程、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供配电、暖通、消防等公用辅助工程及室外附属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03-27
计划竣工日期:2026-06-10
工期总日历天数:9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工程质量符合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竣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511777.24元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1)施工过程中进度款按节点支付已完经审核合格工程量的 80%,具体付款节点发包方有权根据资金情况进行调整;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经审核合格工程量的80%;

(3)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结束后至竣工财务决算前支付至最终审定工程结算价的90%;

(4)完成财务决算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

(5)缺陷责任期满后,在质保金中扣除防水工程的5%后支付质保金;

(6)剩余尾款待防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


4.预付款保函: 否


5.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罗勇 证书名称:二级建造师 证书编号: 湘243002182476 证书专业:建筑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完成本项目的施工总承包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移交(含达到长沙市城建档案管理标准要求的声像档案制作及移交),配合完成结(决)算、工程保修等工作;本工程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本工程项目进行采购、施工、 安装和调试、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服务,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全面负责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文件执行。本施工合同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承包人违约

(1)①承包人如不按发包人的书面通知要求进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并按合同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按要求上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②承包人如中途停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工除外),发包人有权发函要求立即复工,如承包人不立即复工或累计两次中途停工,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对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的工程内容不予结算,承包人不得影响发包人的后续施工。③承包人如中途退场,发包人对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的工程内容不予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不得影响发包人的后续施工。④承包人交付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无条件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经两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甲方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对承包人已施工部分的工程内容不予结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不得影响发包人的后续施工。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3)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违章现象或质量缺陷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累计 3 次后,质量缺陷整改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安全违规整改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元。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甚至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4)如承包人在建设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除赔偿一切损失、承担所有责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迟报、漏报的,发包人按 5 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谎报或瞒报的,发包人按 10 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

(5)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 元/次:①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②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③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6)承包人要在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出入口和项目部办公区醒目位置张贴《带班公示牌》,涉及现场施工作业时段均需填写带班人员信息。对于发包人抽查发现公示带班人员不在岗的,每人每次处罚2000 元。

(7)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或外部单位现场检查时,如发现承包人现场人员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如未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品或未佩戴、未规范佩戴安全合格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罩)等行为),或“三宝”配备不到位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人/次,并在处罚单上另行明确要求对履职不到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不低于 50元/违章人数/次。未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统一配置安全帽、工作服的,发包人可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可计量部分有权单独核实予以计量,对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降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与工程有关的大中型施工机械、现场变配电设备以及重要施工器具(如物料提升机、吊篮、升降机等))等未按照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测、检修、维护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次。对未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奖罚工作台账、未设立“奖励资金池”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欺瞒谎报等行为的,按不少于 10000 元/次进行处罚。

(8)按照住建部 2018 年 37 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危险性较大工程标准(如住建部发布新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对于危险性较大工程,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 万元/次:①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②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③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④项目经理未按照住建部 37 号令要求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⑤未按照住建部 37 号令要求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⑥未按照住建部 37 号令要求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⑦发生险情或事故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⑧未按照住建部 37 号令要求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9)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投标承诺,或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时,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约定的执行,没有约定的,发包人按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 10%计取违约金。同时:①、收到市级行业监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或通报的,发包人按 5 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②、收到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签发的整改通知或通报的,发包人按 3 万元/次计取承包人违约金。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弄虚作假的,按 1000-5000 元/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对于检查过程中同一类型的隐患问题反复出现,无有效应对管控措施的,按 1000-5000 元/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问题,按 5000-30000 元/次/项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合同约定追加处罚。

(10)在施工全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文明施工(蓝天保卫战、水土保持、排水行为、文明创建)、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要求执行并落实到位,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文明施工、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要求,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承包人不执行发包人的文明施工、疫情防控和防汛备汛要求或者经发包人、相关行政部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后仍不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分割该项工作并交由其他单位实施,该项工作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且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次,费用一并在后续合同款支付时扣除。

(11)承包人安全文明措施费未专款专用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次。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使用不到位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同时发包人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可计量部分有权单独核实予以计量。对情节严重的按发包人可降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12)如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不按时或不足额发放),导致民工在公共场所或发包人的办公区域静坐、上访、打横幅甚至围攻政府机关、发包人工作人员车辆等行为,无论人数多少,一律按每次 10万元计取违约金并扣除。

(13)承包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与班前活动、应急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检查、分包单位管理等行为的,本合同已设违约处罚条款的遵照执行,未设违约处罚条款的每检查发现一项,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5000 元。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市级及以上部门、天心区和发包人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违约追加处罚。

关于违约行为的确认和违约金的扣除:

(1)除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的违约行为外,其他违约行为经监理方书面确认后,无需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即认定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并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2)对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的违约行为,发包人据实认定后,无需再经承包人确认,发包人即按本合同条款扣除违约金。

(3)经确认的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4)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

(5)以本款为依据,经确认的承包人违约行为,在发包人书面通知到达承包人之日起,在后续的工程款支付时核扣。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影响外,无论任何原因,承包人暂停施工达 30 天以上,经发包人书面要求恢复施工后,承包人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更换施工单位,并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费用、重新招标的中标价与原中标价的价差、工期延误等)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承包人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不含暴发洪水、异常气象)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附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1.2下述情况对承包人而言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因素:

(1)因承包人的材料供应商受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影响而履约延误;

(2)因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出现的任何延误,或其中潜在的或明显的缺陷;

(3)因承包人逾期履行等违约行为导致遭遇不可抗力原因的。

2不可抗力的通知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将该事件造成的延误和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人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若不可抗力影响停止,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性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双方各自伤亡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永久性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谭双剑 法定代表人: 魏子皓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附件列表:
  1. 天心区西文庙坪西湖桥218号危房重建项目施工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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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OfKaOJ4Bni4p5U9XswI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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