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塘实验学校高压增容配电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CS-202609020007-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清水塘实验学校高压增容配电工程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KFCG-202609020007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实验学校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小区内 供应商(乙方): 湖南银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花园街道东二环一段1012****商厦 (1)工程名称:清水塘实验学校高压增容配电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实验学校 (3)资金来源:上级补助及本级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清水塘实验学校高压增容配电工程项目主合同工程内容以外的增补部分,包括食堂回路低压路由调整、篮球场雨水篦子修复、***平台、柴油发电车租赁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主要建设内容为清水塘实验学校高压增容配电工程项目主合同工程内容以外的增补部分,包括食堂回路低压路由调整、篮球场雨水篦子修复、***平台、柴油发电车租赁等。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07-25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计划竣工日期:2026-09-08 工期总日历天数:45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项目工期:45日历天 1.1实际开工日期以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投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的工期制定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1.2供应商承诺的工期提前于采购人所要求的工期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不会向供应商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1.3供应商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暂估价项目和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2.质量要求: 2.1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本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工程所需材料与设备清单: (详见工程量清单)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材料产品质量、规格应符合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 4.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4.1《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4.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4.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4.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4.5《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 4.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1) 4.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 5.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5.1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5.2供应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成交供应商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5.3供应商应对其由于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5.4.供应商应为本项目编制详细、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计划。 5.5供应商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拟派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6供应商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5.7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 5.8供应商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成交供应商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5.9供应商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5.10供应商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负责项目相关全部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对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要求,必要时需增加投入,确保本合同期间内无安全伤亡事故,施工现场及施工影响范围内如出现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安全事故的,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6.环境保护要求 6.1供应商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 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2供应商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供应商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3供应商应为本工程制订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4供应商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本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供应商应在环境保护管理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供应商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人员相关要求 7.1人员****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配置人员: 7.1.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证书在有效期内),且无在建项目;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7.1.2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7.1.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证书。 7.1.4供应商需提供以上人员证书相关证明材料,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需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证书;②证书须为国家认可的发证机关核发,且证书在有效期内,无吊销、注销等情况;③证书所载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信息须与响应文件中对应人员信息完全一致,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④须提供证书完整、清晰的彩色扫描件,含照片页、信息页、盖章页;⑤证书信息与响应文件存在不一致的(如姓名错别字、身份证号位数不符、单位名称缩写不统一等),须同步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更正证明或公证件。⑥证书扫描件须与社保缴纳证明中同一人员信息相互印证,姓名、身份证号等字段须完全一致,否则视为证明材料不匹配。⑦除提供证书扫描件外,还须提供该***平台的可验证截图(含查询路径、时间、结果页),并确保查询结果与证书扫描件信息完全一致。 7.1.5提供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格式自拟) 7.1.6提供供应商为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需满足以下条件:①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②须提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近3个月内(2026年4月-2026年6月)任意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证明须清晰显示缴费单位名称、参保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③社保缴纳单位须与供应商名称完全一致,分公司参保的,须提供总公司归属关系证明;④社保缴***平台、税务系统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官方可验真凭证的原件扫描件或加盖社保经办机构电子印章的扫描件;⑥社保证明上人员信息须与响应文件中人员信息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要素完全一致;⑦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与供应商签订的劳务合同替代社保证明材料。 7.2供应商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3成交供应商应为本项目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意外保险,并按时交纳规定费用,若发生安全事故、意外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8.材料、设备要求 8.1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以及其他相关附属工程施工、材料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工程用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现行材料技术规范和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书。成交供应商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应在采购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8.2工程所需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成交供应商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经采购人确认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3.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第8.3.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采购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3.2成交供应商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采购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采购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经供应商签认的书面指示;采购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采购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9.其他要求: 9.1供应商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9.2供应商应按周报形式向采购人汇报项目进度。 9.3本项目严禁挂靠、转包、分包,一经核实挂靠、转包、分包的,将被取消成交资格,已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利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应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10.结算支付方式: 10.1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实验学校 10.2付款方式: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前,根据甲方付款节点,支付比例不超过已完成工程核定造价的80%,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后,结算总价支付至97%,余下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一次性无息付清。 10.3工程变更:按开福区相关规定执行。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65260.94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柒佰壹拾玖元柒角捌分(¥719.78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1)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前,根据甲方付款节点,支付比例不超过已完成工程核定造价的80%; (2)工程竣工完成结算审计后,结算总价支付至97%,余下3%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一次性无息付清。 4.预付款保函: 否 不收取。 5.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吴敏 证书名称:二级建造师证 证书编号:湘243002176842 证书专业:机电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供应商承诺的工期提前于采购人所要求的工期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合同履约过程中采购人不会向供应商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4.供货商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工程暂估价项目和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5. 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1、验收主体: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实验学校 2、组织形式:由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实验学校组织竣工验收 3、验收时间: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竣工验收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4、验收方式:本项目采用一次性验收方式实施。 5、验收程序: (1)在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成交供应商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路面等表面;清洗和擦洗所有石材和所有金属面;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应按要求,向采购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附件资料,采购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成立验收小组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3)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出具验收报告书。 (4)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将验收资料、原始记录、验收结果、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 (5)成交供应商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撤离所有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6、验收内容:依据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有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进行验收。 7、验收内容:严格按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做好验收记录,确保项目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对验收结果负责。 8、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1)按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有关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规范进行验收。 (2)如发生非成交供应商原因(如极端天气不可施工、设计发生变更、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工程量等)将造成工期延误的,成交供应商应事先与采购人、监理方(如有)等相关单位协商,取得采购人及监理方(如有)同意,成交供应商并保留书面的协商记录。上述经采购人确认的工期延误,成交供应商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3)成交供应商违反质量标准与规范及其他义务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成交供应商如未按采购人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须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每违约一次,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采购人有权直接将违约金从合同款项中扣除,剩余未支付的合同款项,采购人有权视情形不予支付,造成采购人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4)除另有约定外,如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成交供应商应支付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每逾期一日,按人民币2000元/日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成交供应商拒绝支付的,采购人有权将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竣工延期达30日的,采购人不再支付未支付费用,且成交供应商还应按本合同签订价款的20%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造成采购人直接或间接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5)本合同约定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款,或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如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赔偿款项等,采购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而无须成交供应商同意或认可。 9、争议处理: (1)验收结果争议: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0、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11、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 (1)采购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图纸及项目基础资料等施工现场前期准备工作; (2)采购人负责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 (3)采购人负责组织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作; (4)采购人对施工内容进行验收工作; (5)供应商的施工质量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6)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办理付款手续; 供应商: (1)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以及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加强现场组织协调、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查看施工场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采购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阻工),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因采购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 (4)负责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成交供应商应及时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采购人批准后在采购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使用,其水、电设置点的装表、维护、管理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水的装表点设置在采购人提供的水的总阀出口处,电的装表点设置在变压器的低压端处。成交供应商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通讯线路的架设及施工通道的修建; (5)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成交供应商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采购人或专门机构。由于成交供应商原因破 坏的公共设施,由成交供应商恢复原状并承担费用; (6)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影响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如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全部由成 交供应商承担; (7)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成交供应商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 需成交供应商办理的有关手续:建筑节能相应要求、施工场地交通、夜间施工许可证、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以上手续办理,成交供应商为责任主体,采购人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如发生扰民和阻工,成交供应商应妥善处理,费用由成交供 应商承担; (9)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湖南省及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种防护工作。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施工塔吊顶端安装红色中强光警示灯,并确保该灯在夜间能正常工作且承担其费用; (10)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采购人、监理人; (11)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2)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长沙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工程完工后,因工程施工所留下的临时便道、各类材料均应全部清理干净; (13)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长沙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 准》执行,做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采购人有权勒令成交供应商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 济处罚; (14)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 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实行标准化管理; (15)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成交供应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采购人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如因成交供应商看管不力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采购人之前,成交供应商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成交供应商自费予以修复; (18)严格按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主要进场设备进场施工。成交供应商设备退场应经采购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19)成交供应商应在全部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14天内,将经监理人审查和采购人同意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以外的人员、工具、施工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保修期满时,撤离所有人员和不属于采购人所有的工具和施工设备。所有的清理与处理工作都应依法进行,并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且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20)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成交供应商必须将全部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如有拖欠,采购人有权暂不支付工程款,并将成交供应商拖欠的全部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21)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1、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执行。 2、工程缺陷责任期(质保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如成交供应商无任何违约行为,采购人应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如成交供应商存在相关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应扣除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再予以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成交供应商应付的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等费用的,成交供应商应补足差额部分。 3、保修范围: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凡属于承包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材料设备质量缺陷等)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方维修造成甲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方保修责任范围。 4、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维修施工。如果成交供应商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未进场施工的,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成交供应商须承担所有费用及赔偿,维修项目以业主和其委托的施工人员共同签署的书面确认为依据,发生的维修费用从成交供应商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成交供应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成交供应商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 ,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成交供应商实施维修。 5、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设计图纸要求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11.1甲方承担以下风险: (1)根据合同约定故意违约行为所引起的风险。 (2)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导致的风险。 (3)由于甲方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风险。 11.2乙方承担以下风险 (1)根据合同约定故意违约行为所引起的风险。 (2)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导致的风险。 (3)由于乙方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风险。 11.3当风险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和补救风险,同时妥善协商解决方法并承担各自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若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无法履行,可免除该部分义务,其余部分仍需履行;若导致合同全部无法履行,则合同终止。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项目联合体/合同分包形式中标(成交),联合体成员/合同分包方为:无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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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 一类变更001.pdf
- 一类变更004.pdf
- 一类变更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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