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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林业局宁乡市2026年林草有害生物预防治项目(东南片区)合同公告

2026-03-26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宁乡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宁乡市林业局宁乡市2026年林草有害生物预防治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宁乡市
采购单位 宁乡市林业局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谭小丽 137****2464 谭小丽 0731-****5118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通辽市神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192.8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宁乡市2026年林草有害生物预防治项目(东南片区)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60121001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林业局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通辽市神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木里图工业园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2026年林草有害生物预防治项目(东南片区)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2026年林草有害生物预防治项目(东南片区)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详见技术要求 项 1 1928000
合计金额小写: 192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贰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本合同为暂定价合同,暂定含税总价为人民币:1928000.00元(大写金额:壹佰玖拾贰万捌仟元整),最终结算总价按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乘以本条款约定的固定单价计算。

2、基础工程量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小计

备注

1

疫木清除

株

20000

70.00

1400000.00

2

免疫剂注射

支

12000

14.00

168000.00

3

飞机防治松褐天牛

亩

30000

12.00

360000.00

合计

1928000.00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宁乡市2026年林草有害生物预防治理项目(东南片区)综合防控承包项目的范围:主要为道林、****楼、东湖塘、大屯营、夏铎铺全部林地。根据宁乡2025年度松材线虫病秋季普查情况,该范围枯死松树20000株,须有序组织开展项目区内感病、濒危、枯死松木清除;对有保护价值的松木实施树干注射免疫剂12000支,飞机防治松褐天牛30000亩。

2.人员配置要求

项目负责人具有林业相关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证。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植保无人机 2台以上、油锯10台以上。

4.其他要求

(1)履行期限:2026年3月10日至2026年11月30日(至秋季普查结束,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影响履行期限,履行时间可相应延长)。

(2)履行地点:道林、****楼、东湖塘、大屯营、夏铎铺。

(3)履行方式:乙方负责所有防治服务工作,包括产品、物资等供应、运输工作。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包干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712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2026年度承包实施范围内枯死松树全部清除完成,由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40%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712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2026年秋季普查结束,经第三方绩效评价完成后30日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40%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5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2026年底前,且确认乙方已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年度绩效评价合格后,支付最终结算总价2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大街支行(通辽市神鹰通用航空有限公司:15001636636059000021)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3-10 —— 2026-11-30
五、服务地点
道林、****楼、东湖塘、大屯营、夏铎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枯死松树清理: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年版)》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采取择伐的方式清除。清除工作****中心推进的原则,彻底清除治理区内所有枯死松树,并集中除害处理,严防疫木流失;结合枯死松树集中清理的成效,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枯死松树,要立即按疫木除治技术要求清理,做到发现一株、清理一株、除害一株,争取防治工作的主动性。

(2)松褐天牛防治:在5-7月对疫情发生区采用飞机喷洒药剂防治松褐天牛,所用防治选用药剂需提供农药三证(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证)。飞防后需提供作业航迹,漏喷率≤5%,严防疫情扩散,控制并压缩疫情发生面积。

(3)免疫剂注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适时对疫区内有保护价值的松树进行树干注射,保证药物注射有效性。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在2026年4月底前完成枯死松树除治数量20000株。

(2)在2026年5-7月对疫情发生区采用飞机喷洒药剂防治松褐天牛,防治面积30000亩。

(3)免疫剂注射数量168000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适时对疫区内有保护价值的松树进行树干注射,保证药物注射有效性。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所有参与松材线虫病承包项目工作人员,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且在有效期内。

(2)选用药剂需提供农药三证。

(6)履约验收标准:

(1)2026年秋季普查枯死疫木数量在宁乡市2025年秋季普查的基础上减少1%以上。

(2)疫情发生面积得到有效控制和压缩,不新增疫情发生面积。

(3)枯死木除治数量、飞机防治面积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实际完成量,按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年度绩效评价聘请省内第三方机构,按照甲方达成目标的情况进行,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双方共同协商选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成果向第三方复制或转让,也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2)乙方保证提交给甲方的工作成果未侵犯第三人权利,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侵权责任及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合同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均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的诉求,否则由此产生侵权纠 纷,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承担后有权向乙方追索。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7】日内整改至合格,逾期未整改合格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对应合同款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为严格规范作业管理,确保枯死松树除治施工质量,现场作业甲方有权利委派专人进行旁站式监管,严格监管作业施工,一旦发现乙方施工过程中未按技术要求作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款项,如因此造成损失与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5.甲方有义务协调作业地点的政府及居民关系。

6.在乙方开展作业前,甲方有义务提供与服务相关所需的资料。

7.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提前对防治区域内种养殖户进行通告,乙方承担通告主要义务,因通告不当引发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飞防作业前乙方应当负责将桑园、水产养殖区、天敌释放区划定为飞行避让区,并完成要求养蜂户搬离或收回蜜蜂、妥善处置蚕室的全部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各项目组织实施中,必须严格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4年版)》及最新防治技术方案的 标准执行。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定,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 甲方的合法权益。

5.在年度枯死松木清理中,为提高防控成效,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对经甲方确认的枯死松木周边濒死、衰弱等疑似感病松木一并清除,该部分清除工作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扩大采伐范围,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6.要做好野外操作、疫木装运、机械设备、车辆运输、农药洒放等安全工作,所有参与松材线虫病承包项目工作人员,必须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且在有效期内,没有购买有效意外伤害保险的或已过有效期的,不得参加承包任何项目的施工。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包括因施药带来的次生影响)及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7.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做好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辅材,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培训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核算,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服务项目进行转包、分包。

9.乙方不得跨省级行政区进行疫木转运、利用,若乙方违反本约定,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0.要求入厂处置和利用的疫木比例不得少于疫木总量的80%,在除治期间同步完成疫木处置工作。疫木处理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若乙方实际入厂处置和利用的疫木比例未达到疫木总量80%的,甲方有权按照未达标疫木数量乘以疫木清除单价计算并扣除相应服务费用,并要求乙方在1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枯死松木清理作业操作须在2026年4***平台完成上传完整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片、视频、作业台账等),确保上传内容真实、可追溯。若乙方上传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7】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甲方有权暂缓对应作业内容的验收。

12.在开展枯死松木除治活动前,应主动与当地乡镇(街道)联系,详细了解疫情小班具体位置、发生面积、发现数量等,须在甲方指定的小班内开展除治活动;在疫木除治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和阻工等情况,乙方应暂停项目的作业,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并积极配合当地乡镇(街道)进行处理,待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后方可继续作业。

13.组建巡查队伍开展松材线虫病监测调查等工作,对发现的枯死松树,要立即按疫木除治技术要求清理,做到发现一株、清理一株、除害一株,争取防治工作的主动性。前述清理枯死松树产生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进行分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4.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若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甲方应按照合 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但甲方因乙方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提交符合要求的成果文件或合法有效发票等乙 方原因导致的付款迟延,不视为甲方违约。

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按自然周计算,不足七日按实际天数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6.因一方违约,发生诉讼,则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际支付的其他费用。但甲方因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或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权利而采取的行动,以及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不构成甲方违约的,不适用本款约定。

7.乙方须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要求的义务,如乙方延期完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届时未完成部分对应已确认结算单价计算的金额的5%计算,且甲方有权从任何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8.如竣工成果验收不合格,乙方须自行承担二次检测验收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对应未达标工作量以已确认结算单价计算的金额的5%计算。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验收,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或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差额部分。

9.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因此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0.本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守约方单方面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因国家政策或上级文件调整必须终止合同时,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

11.一方擅自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未支付完成的合同金额的8%。但因本合同第十条第8款、第10款约定情形,或乙方严重违约导致甲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不视为甲方擅自终止合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视同本协议组成部分。

2、本合同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但甲乙双方就变更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在收到对方要求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能积极补救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造成损失的,有权继续追索有关损失。

4、本合同所规定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5、若乙方出现未按要求完成疫木处置、飞防漏喷率超标、免疫剂注射有效性不达标等严重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情形,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甲方单方解除合同后,仅向乙方支付已完成且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作量对应的结算金额,同时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甲方遭受的损失,剩余款项(如有)予以退还。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本合同一式【3】份,甲方持有【2】份,乙方持有【1】份,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信息为双方各类通知、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一方按该地址邮寄送达相关文书,寄出后第三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一方变更送达信息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未通知的,按原地址送达仍有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贺随超 法定代表人: 邱志刚
委托代理人: 谢文 委托代理人: 宋雪飞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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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QYtIKp0BXr5-c_nq52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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