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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车辆及设备保险服务采购需求公开

2025-12-08招标预告-需求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车辆及设备保险服务
项目预算 260万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市岳麓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50****7668 杨科长 0731-****4813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车辆及设备保险服务

二、项目预算:2600000元/年

三、招标范围:

1、投保作业车辆、设备情况

序号

投保作业车辆、设备情况

预算金额(元/年)

1

235台环卫作业车辆(包含小型除雪车5台、电动三轮保洁车15台保险服务)

2600000.00

备注:以上作业车辆、设备台数为暂定台数,具体作业车辆、设备数量按照采购人实际投运及使用的为准。

2、服务期限:一年。

3、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当年实际参保作业车辆、设备为准。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一、投保险种:

1.车辆保险险种标准:甲方所有车辆均需投保交强险、缴纳车船税。

2.商业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新增设备附加险,以上险种、保额由甲方根据风险保障需求选择。

车型

购买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

货车(皮卡车、双排座货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及乘客各2万)、车船税

特种作业车二(洒水车、路面养护车、洗扫车、抑尘车、除雪车、轻型垃圾车、小收集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车船税、司机2万

特种作业车二(箱式垃圾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车船税、司机2万

特种作业车二(勾臂式垃圾车、大收集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200万)、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船税、司机2万

工程机械设备(扫路机、装载机)

设备损失保额、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座位2万

电动三轮车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车船税、司机2万

二、投保出单、保费支付及信息变更

(一)投保方式

中标人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对采购人所有的到期续保及新购置的作业车辆、设备提供全程上门服务。

(二)出单时限

中标人需按照中标价格在保险到期前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1.所有投保作业车辆、设备采用到期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作业车辆、设备提前30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车辆、设备投保清单,主动上门收集采购人单位下月到期作业车辆、设备信息,在到期前出具“缴费通知单”,经被保险人确认后即可出单。

2.对于新购作业车辆、设备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被保险人处。

3.保单到期后因中标人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作业车辆、设备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费支付

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中标人将根据与被保险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中标人支付保费。中标人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日历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2.保单生效不计费。保险责任开始后,采购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收取任何退保手续费。

3.保单退保不扣赔款。不论是否发生过赔款,均按未了责任期全额退还保费,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即: 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四)保险车辆信息变更

如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信息需要变更时,中标人将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填写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被保险人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被保险人。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地点及方式

1.1 服务期限: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一年期满止;

1.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3 服务方式:现场服务。


五、服务标准:

一、服务方案及要求

(一)组织实施

中标人应成立长沙市岳****中心所属作业车辆、设备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作业车辆、设备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

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采购人。

(二)承保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费率及优惠幅度

(1)保险费率:采用中标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

(2)车辆保险险种:

交强险:中标人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对于连续多年未出险的车辆,可以最高享受30%的费率优惠。

商业险:投标人应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商业车险自主定价系数浮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3号)中要求进行自主定价系数报价,该文件自主定价系数范围确定为[0.5-1.5]。根据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关于明确商业车险等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的通知》湘新财发〔2025〕14号文件建议:采用自主定价系数方式(自主定价系数范围50%-100%)计价,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本项目要求按折扣进行报价,超出50%-100%范围报价,其投标无效。商业险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以三责保额为限)。

2.人伤服务方案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应据实纳入赔付范围。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发票核算赔付金额,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据实纳入赔付范围。

(3)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赔付比例,在得到被保险人通知后,由中标人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中标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中标人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中标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可提供住院相关资料电子档进行索赔,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入者按长沙市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

(8)事故作业车辆、设备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中标人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作业车辆、设备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据实赔付。

(12)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都应该据实赔付。

(13)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执行,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定损并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如被保险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3.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中标人应为采购人各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采购人报送《长沙市岳****中心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表》、《长沙市岳****中心作业车辆、设备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4.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中标人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中标人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如有泄密行为,采购人将依法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中标人在为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时,可依据采购人各被保险人名称编制代码进行“被保险人名称”的登录,避免被保险人信息的泄露。

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可通过VIN编码(车辆识别代码)保证车辆与保险单的一一对应。

5.安全培训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2)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采购人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三)理赔服务方案

1.中标人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网点,负责出险后的查勘定损工作。

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与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共同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作为服务力量的补充,共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内容。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中标人****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中标人认可被保险人事后提供的执法部门出具的相关事故证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查勘时效规定

①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中标人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市城区在30分钟内、郊区和地市60分钟内到达。如因中标人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②3000元以下的人伤或物损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中标人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③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达成协议且资料齐全的案件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④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中标人按实际情况不超过50%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且预计损失超过人民币10万元,在确定属于中标人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中标人可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50%的赔款。

⑤当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中标人根据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4)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中标人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作业车辆、设备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服务时效如下:

A.车损10000元(含)元以内案件从发起定损任务到定损完成时间为24小时内;

B.车损10000元至30000元(含)的案件从发起定损任务到定损完成时间为72小时内;

C.车损30000元至50000元(含)案件从发起定损任务到定损完成时间为120小时内;

D.车损50000元至100000元(含)案件从发起定损任务到定损完成时间为240小时内;

E.车损100000元(含)以上案件从发起定损任务到定损完成时间为360小时内;

F.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受损作业车辆、设备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作业车辆、设备部分损失时,中标人应做到:

A.所有送修作业车辆、设备配件价格、工时价格等应三方共同商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设备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部位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5)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采购人投保作业车辆、设备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中标人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应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采购人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1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5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10万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7)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二、其他服务

1.车险快赔服务

对于被保险人负全责、定损金额在5000元以下且不涉及人伤或其他重大案件,资料齐全,实行48小时赔付到账。

2.便捷投保

对于多台作业车辆、设备同时投保续保,中标人提供便捷的投保方式,可以采用一张投保单附加作业车辆、设备清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3.咨询帮助服务

中标人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险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中标人理赔服务专员,****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4.服务期限内如遇采购人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方协商处理。


六、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标准及要求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3.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验收。本项目采用分期验收。


七、其他要求:

一、不可抗力

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

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项目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二、服务考核评价办法

采购人每月对中标人的服务进行考评,服务考核评价办法通过《综合考评机制打分标准》开展,考核评分满分为 100 分。当月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得分不应低于90分。考核过程中若出现2次低于90分,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中标人的合同。若因中标人考核不合格导致合同解除的,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完成工作交接,并赔偿采购人重新采购服务的差价损失。

附件1:综合考评机制打分标准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标准

承保服务

(50分)

10分

是否建立投保服务绿色通道;是否指定专人提供承保服务;是否主动上门收集采购人下月到期作业车辆、设备信息,并提供保险到期提醒服务。一次未做到扣2分。

10分

是否在递交投保资料并支付保费之日起完成出单事宜,并将保单和保费收据及时送达。一次未做到扣2分。

10分

是否能主动协助被保险人进行保险作业车辆、设备信息变更事项,是否能在〈变更批改申请表〉得到被保险人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电子批单发送给被保险人。一次未做到扣2分。

10分

是否能做好作业车辆、设备保险情况统计服务,能否为采购人各被保险人作业车辆、设备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能每月向采购人报送相关统计表,并能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一项未做到扣5分。

10分

是否能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保险培训服务。未做到扣10分。

理赔服务

(50分)

10分

****中心是否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未接听电话且未及时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一次扣2分。

20分

定损时效是否能达到约定的要求,超出合同约定时效一次的扣2分。

定损服务时效如下:

A.车损10000元(含)元以内案件从发起定损任务到定损完成时间为24小时内;

B.车损10000元至30000元(含)的案件从发起定损任务到定损完成时间为72小时内;

C.车损30000元至50000元(含)案件从发起定损任务到定损完成时间为120小时内;

D.车损50000元至100000元(含)案件从发起定损任务到定损完成时间为240小时内;

E.车损100000元(含)以上案件从发起定损任务到定损完成时间为360小时内;

F.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20分

赔款支付时限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每超过一次的,扣2分。

赔款支付款时限:

1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当日赔付;

5万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3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10万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5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7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50万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10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总分

100分

合计

三、其他事项

1、服务期限、地点及方式

1.1 服务期限: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一年期满止;

1.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3 服务方式:现场服务。

2.付款方式及说明

2.1付款人:长沙市岳****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2付款方式:1.按月预付,中标人应在车辆保险到期前,提前30天提供缴费通知书,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中标人支付保费。由于保险行业见费出单的规定,采购人先付款,中标人后提供保单、发票。 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支付的保险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送达保单、发票。

2.3.采购人支付保单合同金额的在保险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4.签订合同后 ,甲方增加投保车辆(设备) 乙方应按中标折扣率计算; 已投保车辆(设备)减少时应按照规定退保费。

四、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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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QhWa-5oBJ4i9JSOw7FH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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