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CS-F202207060084-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征地拆迁事务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楚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劳务派遣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F20220706008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宁乡市征地拆迁事务所 劳务派遣服务采购项目中标 金额 : 人 民 币 1371600 元 ( 含税 ) , 大 写 : 壹佰叁拾柒万壹仟陆佰元整 ,最 终 结算 金 额以 甲 方实 际 审核 金 额为 准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8-01 —— 2024-07-31
3.2 履行地点: 宁乡市征地拆迁事务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根据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项目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宁乡农商银行玉潭支行(湖南楚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820103000000122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按实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履约验收按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明确其告知劳务工作内容和要求等。 第二条 甲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岗位劳动保护,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伤亡事故或因 工造成 第三 者伤害事故(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由乙方处理,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和补偿。 第三条 甲方应当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相关劳务费用,不得拖欠。 第四条 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费)和缴纳相关保险费等情况,如发生拖欠且影响甲方工作的,甲方可以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纠正,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给予甲方赔偿。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遣返退回乙方: 1.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工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 1000 元以上损失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 被派遣劳务人员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6. 被派遣劳务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 被派遣劳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 被派遣劳务人员体检不合格的。 第六条 根据本章第十六项第 1 至 5 款,甲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的,应向乙方提供或传真有关书面材料或有关部门认定事实材料经乙方确认后处理;根据本章第十六项第 6 、 7 款,甲方遣返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的,甲方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处理。 第七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 3 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时为劳务派遣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第九条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间对乙方派驻人员进行相应的监督,有权对派驻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乙方通报,必要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第十条 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用人需求,在本协议 签订后 7 天内为甲方输送劳务派遣人员,并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为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相关保险费用(劳务人员个人应承担税费部分由乙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提供给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政审工作、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不能对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第十八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 第十九条 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乙方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对甲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提供最佳服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将甲、乙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系劳务派遣用工的事实告知派遣人员,并保证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 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以及理赔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 停工留薪期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执行。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违约责任 第一条 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转入劳务费用的,视为违约,甲方应自未能按期支付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 5%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 乙方收到甲方转入的劳务费用,却未能按期发放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视为违约,乙方应自未能按期支付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 5%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 乙方应按时缴纳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因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因一方违约而引起诉讼的, 违约 方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 第五 条 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过程中,因过错造成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也有权在劳务派遣费用中扣除,不足部分仍有权向乙方追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8月0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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