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111120045-2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医疗保障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1112004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合同标的为:宁乡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 2.2服务内容为: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承办宁乡市居民医保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报销,包括对意外伤害案件的受理、查勘、核实、审核及待遇支付等具体工作事项。 乙方同时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的调查定性(受理、查勘、核实、审核)工作,但不包括待遇支付工作(即与定点医疗机构意外伤害结算支付工作),因此也不纳入筹资和承办费计算范围。 2.3城乡居民意外医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每人 60 元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1-01 —— 2024-12-31
3.2 履行地点: 宁乡市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第一条 协议时间 根据项目招标内容,本项目委托承办服务期限为 3 年( 2022-2024 年),协议一年一签。本委托服务承办协议时间为一年,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0 时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乙方须处理完毕所有在此期间发生的赔案),但如果上级医保部门要求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办理方式,则甲方可单方终止本项目,解除本协议。 第二条 参保对象 甲方作为投保人,将参加 2022 ****城乡居民医保并足额缴费的人员作为本协议被保险人, 本年度参保人数先按上年度实际缴费人数确定,最终人数以本年度末的实际缴费人数为准 。参保人数统计:本协议年度居民医保参保人数统计标准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的 2022 年度参保缴费人数。 第三条 保险周期 甲方与乙方的居民意外医保险承办的资金结算周期: 2022 年 1 月 1 日 0 时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止(以出院时间为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1、根据 “ 宁乡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采购项目 ” 规定,本项目原则上按照乙 A70% 、乙 B30% 、份额进行分配,乙 A 为主承办单位,为我司,乙 B 为次承办单位。为便于管理和后续的服务开展,甲、乙各方一致同意,业务开展中(包括保费支付)甲方只与我司 对接,乙 A 、乙 B 之间业务往来原则上由双方自行商定,人员安排等难以决定事项可由甲方组织双方议定。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按照《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 2017 〕 23 号)《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长医保发〔 2020 〕 70 号)和《关于印发〈宁乡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报销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发〔 2018 〕 26 号)(注:通知中先行支付规定事故发生半年后交警部门出示的仍未找到肇事方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交警部门证明,改为由乙方调查核实)的****城乡居民医保意外伤害报销政策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3、本协议期间,****城乡居民意外伤害报销政策通过医保系统核算保险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征求甲方意见后执行。城乡居民意外伤害报销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 4、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责任认定依据 4.1 有法律文书的,以相关法律文书为准。包括:法院、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等出具的法律文书; 4.2 无法律文书的,以保险公司的调查、现场查勘并依据法律规定出具的责任划分认定书为依据。 5、参保居民发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5.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5.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5.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4 在境外就医的; 5.5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的门诊; 5.6 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方负担,无法确定第三方或第三方无支付能力的,由个人申请,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先行支付。乙方先行支付后,甲方授权乙方有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先行支付款项在协议期间无法追回,乙方在本协议期满后保险费无亏损的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本协议期满后保险费出现亏损的,则由甲方承担,但不得超过亏损总额;对乙方享有的追偿权同步转移给甲方,乙方不得再进行追偿。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150406105250159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四条 保险费及服务费用 1、本协议期内,城乡居民意外医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每人 60 元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居民意外医保险投保率为 100% 。甲方应交纳的保险费按参保人数乘以保险费标准计算。 2、甲方分三次通过转账方式向乙方拨付保险费,其中第一次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拨付年度保险费总额的 40% ,第二次在 6 月 20 日前拨付年度保险费总额的 50% ,剩余的年度保险费总额的 10% 在 12 月 20 日前拨付。 上述三次预支付的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数 * 当年度筹资标准 * 拨付比例。 在协议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进行清算,本协议期保险费总额最终按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4 时的参保缴费人数乘以保险费标准计算,清算结束后双方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保险费进行多退少补。 3、为保证甲乙双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业务数据一致,规范基金合理支付,乙方须确保对接甲方医疗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确保能通过甲方使用的医保信息系统与协议医疗机构和个人报账对象进行单独结算,所需的系统开发和升级费用由乙方承担。信息系统对接后,乙方通过系统获取甲方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参保信息,不负责系统之外途径提供人员名单。乙方应严格遵循信息保密政策及宁乡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报销政策进行报销。如遇特殊报销案件,应获得甲方批示后遵照执行。 4、协议期内乙方保费收入如不足以支付参保患者的报销,超支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中途不追加保费。 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由乙方有限自负盈亏,即乙方承担亏损总额不超过保险费总额 4% 。中途政策调整原因导致亏损部分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按 70% 、 30% 承担。年度清算时,承办费按照当年意外伤害实际支付总额(注:意外伤害中大病保险费用不计算在内)的 3% 计算,绩效奖励=(年度意外伤害保险费总额-本年度意外伤害实际支付额-承办费) *50% ,但年度承办费与绩效奖励之和不超过 300 万元,超出部分返还医保基金专户;承办费和绩效奖由宁乡市级财政专项安排。承办费分配直接根据主承办单位和次承办单位的保费份额占比(即 7 : 3 )直接分配;绩效奖励根据主承办单位和次承办单位的保费份额和查勘年度考核计分两大因素综合分配,承办单位绩效奖励计分=承办单位保费份额占比 × 承保单位查勘年度考核计分,承办单位绩效奖励金额=绩效奖总金额 × (承办单位绩效奖励计分 / 两家承办单位绩效奖励计分之和)。乙方将保险费结余部分返还医保基金专户;承办费和绩效奖励在清算后拨付。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第五条 理赔处理 1、乙方应按中标书承诺配备相应人员和办公查勘设备,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具体实施意外伤害事故的报案受理、查勘、核实、理算、支付、信息建档及协调等管理工作;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宁乡市民之家设立宁乡市居民意外医保险服务窗口,窗口工****中心和甲方的各项纪律要求,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所需进场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乙方负责。 2、参保人在甲方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制度。参保人在甲方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做到每案必查。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在 2 小时内派人进行勘查,特殊情况不超过 24 小时,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查勘报告,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审批表》(一式三份),签署认定结果和报销意见,通知院方及患者,对于有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自负;对于无责任方****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进行报销。报销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根据甲方统一的结算时间安排,乙方按月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报销资料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乙方在接到定点医疗机构意外伤害住院报销结算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报销结算金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账户。按部分责任划分比例报销的,由参保人或家属上报资料至乙方意外伤害服务窗口,报销资金在乙方接收完整资料之日起的 20 日内支付,如遇特殊情况,由乙方负责与参保人沟通协商解决。 3、对于因意外伤害在甲方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乙方应在接到报案后 3 个工作日内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或通知乙方异地机构进行异地代勘,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查勘报告给患者。对于无责任方或部分责任的,参保人出院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将申请报销资料递交至乙方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乙方自受理完整资料之日起, 20 日内支付到位;如果由于参保人递交资料时才报案的,则顺延 10 日的查勘时间;如遇特殊情况,由乙方负责与参保人沟通协商解决。 4、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未及时报案的,乙方同样应受理其报销申请。在收到资料 3 个工作日内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或通知乙方异地机构进行异地代勘,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查勘报告给患者;经查勘可以报销的, 20 日内支付到位。 5、乙方应按照中标书承诺设立参保人意外伤害报案电话,并建立报案机制, 24 小时接受意外伤害报案。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第六条 报销资料要求 被保险人申请报销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时,应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如上级医保部门进行统一规定,则按统一规定执行): 1. 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审批表; 2. 住院发票原件(加盖医院印章); 3. 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印章); 4. 出院小结或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加盖医院印章); 5. 病人社保卡(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无社保卡的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病人在宁乡开户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报销的,需提供其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和其银行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6. 生效的责任划分文书(如: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7. 参保人员住院前 72 小时内发生的不间断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或者经连续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报销,需提供:急诊抢救费用原始票据、急诊抢救费用清单原件(加盖医院急诊科印章)、急诊抢救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入院证明,参保人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或销户证明、合法继承人公证书; 8. 青少年意外伤害门诊可纳入报销范围,需提供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和病历原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制定意外伤害补偿范围及标准,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及承办服务费。 2. ****城乡居民医保业务信息系统意外伤害报销结算的帐户、密码,***网上审核结算。 3. 检查监督乙方意外伤害补偿工作的实施及执行情况。 4. 通过业务系统向乙方提供参保人个人参保信息资料。 5. 配合乙方做好意外伤害补偿管理相关宣传工作,向参保人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宣传保障范围、报销流程、就医管理等业务政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6. 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对乙方经办的服务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合同要求和中标书承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案件进行查勘、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核算、待遇支付及信息建档管理。乙方同时为甲方提供增值服务,负责对甲方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案件进行受理、查勘,审核界定是否符合政策报销范围,并按要求建立相关档案和台账备查,具****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案件的相关规定。 2. 按照合同要求和中标书承诺,设置意外伤害服务窗口、配备专业服务团队,配置办公和勘查设备,并在乡镇(街道)***网点。 3. 做好居民意外伤害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宣传工作,提供报案受理、业务咨询、群众投诉等服务,切实做好参保人员的报销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4. 设置居民意外医保险基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并接受甲方监督审计。严格按照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每月 20 日前必须向甲方书面报告上月基金运行情况。 5. 加强对医疗费用真实性和合理性监管,发现医疗机构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由甲方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6. 乙方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制度,甲方所有投保人的参保、报销及其他信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不得作用于承办与意外伤害经办之外的用途,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7. 接受甲方的监督,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水平。 8. 根据协议期报销情况、医疗费用自然增长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委托承办调整的建议。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在协议期内,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承办的案件进行抽查,错付和弄虚作假等造成基金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按每例 1000 元的标准扣付承办费。 乙方不得推脱保险责任或不按标准不按时理赔费用,出现迟付、漏付、少付、无故拒付,甲方责成乙方追加理赔,并按每次 1000 元的标准扣付承办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在协议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甲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甲方可终止协议: 1. 不履行协议条款; 2. 不履行投标书承诺; 3. 拒不接受甲方监督管理; 4. 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5. 因乙方原因被参保人或定点医院投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乙方承办期间不得强制销售其他任何商业保险,不得有任何损害居民医保基金安全和信誉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中止协议,甲方有权拒付承办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 定义 1.1 合同当事人 ( 1 )采购人 ( 以下称甲方 ) 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 2 )供应商 ( 以下称乙方 ) 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 1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 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 3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 ( 包括软件 ) 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 4 )“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 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 协 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 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 5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 6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指明。 2. 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 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4. 合同价款 4.1 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 3.1 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 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 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 运输和保险 8.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 110 %运输一切险。 9. 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 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 2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3 )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 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 2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3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 4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5.1 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 5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 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 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 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 合同价款支付 13.1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 款 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 支付合同价 款 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和条件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另有规定。 14. 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 1 )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 3 )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 4 )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 5 )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 违约责任 15.1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 1 )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9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 2 )除本合同 第 19 条 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 3 )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 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 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 合同的中止 ( 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 合同的终止 ( 1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 2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 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5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 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 合同 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 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 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 1 )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 2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 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 通知 22.1 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 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 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 附则 24.1 本合同未尽事宜, 见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 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 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 示范 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 合同格式 。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 合同格式 。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货物类)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 1.2 ( 6 )款 项目现场 第 5.1 条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 9.2(1) 款 质量保证期 第 9.2(3) 款 响应时间 第 13.5 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 第 14.2(6) 款 伴随服务 第 20.2 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 24.1 条 合同未尽事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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