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110260070-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财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税务办公大厅劳务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11026007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税务办公大厅劳务服务采购项目, 10241000 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1-12-15 —— 2024-12-14
3.2 履行地点: 宁乡市财政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根据本合同及 招投标 文件的有关条款提供 60 名服务人员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甲方如需增减服务内容的,乙方应配合,并相应增减服务人员。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820103000000047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1、支付方式:本合同由甲方采取按月支付的方式进行。甲方根据对乙方税务办公大厅劳务服务采购项目完成情况,由甲方统计并经乙方确认该月实际支付服务费用。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结果,乙方向甲方开具经双方确认后实际支付金额的劳务普通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结算票据后一个月内,将相应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2 、 乙方指定收款账号: 户 名: 湖南顺毅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账 号: 82010300000004719 开户行: 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 乙方对上述收款账户的准确性负责,因上述收款账户有误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提前 3日书面通知甲方, 否则甲方已向原收款账户支付款项的,视为完成支付义务。 3 、特别说明:除本合同及附件明确约定的情形外,双方均无权调整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服务费用标准;确需调整服务费用标准的,经双方协商签署书面合同后方可生效。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明确乙方提供劳务服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由乙方自行提供并安排服务人员。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政府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各项工作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首次上岗的乙方服务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进行安全和 规章制度 方面的培训,并对相关培训资料和要求进行审核。 3、甲方应尊重乙方服务人员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歧视任何乙方服务人员。 4、甲方有权监督、检查、考核乙方的劳务服务内容完成工作的情况,并有权提出更换服务人员的建议或意见,并对乙方的劳务服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需要更换有最终决定权。 5、甲方有权利抽查复检经过乙方认定体检合格的乙方服务人员,有权抽查乙方服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身份证等资料,对于复检不合格或资料不全、有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同时乙方应及时更换,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生产。乙方及其服务人员应配合甲方的抽检。 6、乙方服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通知退回乙方,乙方应无条件另行安排其他服务人员,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工作的进展: (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 2)乙方员工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的。 ( 3)乙方员工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的,或提供虚假的健康证明、身份证明的。 ( 4)乙方员工在工作中谩骂他人或斗殴或以肢体,拳脚相击的; (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6)甲方对身体健康有特别要求的,体检或复检不合格的。 7、乙方的劳务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含职业病)、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性职工在怀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8、对于乙方支付服务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或未按要求为服务人员购买保险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 9、甲方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乙方劳务服务费用,且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劳务服务费用。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服务内容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10、因乙方不履行合同条约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 11、甲方应对知悉的乙方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经营、客户、财务方面的信息、数据和资料)及其他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 12、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协商,确定应适当为乙方员工提供食宿等生活上的帮助。 1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服务人员提供服务事项以外的工作。否则,由此产生乙方服务人员的意外伤害事件或给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由甲方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员工劳动保障或福利政策,同时承诺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则制度、指导原则。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乙 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 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配备服务人员,全力组织完成所劳务服务,并教导其服务人员严格以高质量标准按服务内容、要求进行工作,以确保甲方的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实现合同的目的。乙方应保证服务人员具备提供本合同服务内容所需要的 基本 素质。乙方可请求甲方协助对新上岗的服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以及服务资格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应予以更换。 3、乙方负责为乙方服务人员依法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依法保证乙方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为服务人员支付工资、缴纳保险,保持服务人员的稳定性,并随时接受甲方对其上述费用支付情况的监管。 4 、乙方应负责并及时购买完成服务人员的保险,该购买保险事项与甲方无关。乙方服务员工在甲方工作场所内工作时间发生的工伤及伤亡安全事故 , 由乙方负责处理。甲乙双方均应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及时将伤者送往救治医院、合理垫付工伤医疗费用。 除 工亡丧葬补助金、伤亡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用等费用 外,其他费用由 甲方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支付给工伤员工。 5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应的规程制度和服务标准,对服务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乙方有义务确保服务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规程、标准,并按甲方要求的作息时间完成服务工作。对不服从管理或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人员,乙方应予以及时更换,并不再安排至甲方工作。 6 、乙方服务人员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服务人员离职时,乙方负责协助收回交还甲方。 7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期间知悉的或收到的甲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仍需遵守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 。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 3、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或 在收到甲方款项后,恶意 拖欠员工工资、或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定、或未按要求缴纳保险的,甲方可责令其限期改正;乙方逾期未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但乙方尚未提供劳务服务期间的劳务服务费。 4 、乙方应及时主动的处理关于劳务服务人员的劳动争议、工伤、工亡等相关事项,如未及时处理,且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处理的,则甲方将扣减应付乙方的相应费用,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甲方连续拖欠劳务服务费用达三个月以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法追回甲方欠付的服务费用 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 6 、在合同有效期,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所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合理开支。本合同违约金按合同总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其他违约事项均按此标准计算违约金。 7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由于政策原因发生单位分拆、合并、迁离现有办公场地,此合同自动解除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双方一致确认如下关系: ( 1) 如因服务需要,乙方服务人员需要使用甲方提供的工作服装、员工卡等,均不能作为乙方服务人员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或用工管理的依据。 ( 2)乙方应向其服务人员明确告知甲方与乙方服务人员无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不得向甲方主张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雇主的责任。 ( 3)甲乙双方不构成代理关系,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或发布任何文件、制度等。 2、除服务人员外,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内容向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 3、本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终止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4、本合同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 5、乙方服务人员在工作区域内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由甲方提供,费用由甲方负责。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本合同有关附件及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任何一方向对方送达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等),均可向被送达方在本条款中提供的地址送达。如因被送达方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对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视为被送达方已经收取相关通知或文件)。 8、甲乙双方除因书面协商一致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9、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采购人(甲方)执贰份,供应商(乙方)执贰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壹份,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合同附件: 1 、附件 一 :《分项报价表》; 2 、附件 二 :《中标通知书》; 3 、附件 三 :乙方资质材料。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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