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质检测能力提升仪器设备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6100018-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水质检测能力提升仪器设备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509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铂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安子岭社区星沙大道南9****小区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1067000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零陆万柒仟元整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 (5)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质量要求3.1 乙方必须提供保证满足上述主要参数及配置的全新产品,确保采购人购买的设备出厂日期不超过1 年(以设备验收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且必须为最新机型。中标所提供的货物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而中标人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3.2 乙方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3 在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后,乙方应在7天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采购人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标货物必须为全新原装、未启封、未使用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采购人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乙方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3.4 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5 乙方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培训,列出培训计划,提供使用和维修中文手册,保证至少一名操作者完全熟悉仪器的全部功能;操作及维护培训的主要内容为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仪器应用的范围、科研应用的技术、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6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4.售后服务4.1 本项目所有设备整机原厂质保1 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 4.2 质保期内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配件)及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修(包括上门维护和升级)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3售后服务要求: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及故障受理服务,故障电话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解决故障时间不超过48小时;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采购人工作的正常进行(质保期内中标人未按上述约定延迟服务给采购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质保期满后,如采购人仍有需求,中标人提供设备维修服务,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配件费不高于投标文件的报价。 4.4 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产品主要备品备件品牌、型号和长期供货的优惠价格。 4.5 所有设备均由中标人提供设备正常工作应用的软、硬件。 4.6 ***平台(1套)、全自动大体积固相萃取仪(1台)设备须按实验室要求,安排到厂培训名额各一个。 5.其他要求5.1 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 5.2 到货后,采购人组织有关单位,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货物清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乙方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仍应当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 5.3 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采购人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5.4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交通、住宿费等)、质保期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67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开具发票,采购人一次性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自贸区支行(长沙铂检医疗科技有限公司:43150488801300155908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在合同签订后以采购人通知进场日期算起,30(日历日)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本合同约定、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等作为验收依据。 (6)履约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履约验收工作。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采购人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采购人。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采购人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2、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3、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4、知识产权其他要求在采购需求中约定。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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