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根据《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四十 九条 规定,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根据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 第七十一条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采购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为确保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公平、公正,需通过检验、鉴定等方式 收集 、固定相关 证据 。同时 根据《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五十 条 规定,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为 此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 具备资质的 鉴定 机构 对每一起交通事故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涉及的人身伤亡的伤情、死亡的尸检法医类鉴定;车辆的物证类、痕迹、车辆速度鉴定等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鉴定。本次招标内容为法医类及痕迹类鉴定。
二、相关标准:1、法医类鉴定包括但不限于:伤情鉴定;尸表检验;尸体解剖;诈病、诈伤鉴定;其它法医类鉴定等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鉴定内容。痕迹类鉴定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痕迹鉴定;纺织品痕迹鉴定;机动车辆号码原始显现;痕迹显现;车辆速度鉴定;其它痕迹物证类鉴定等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的鉴定内容。
( 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按照 GA/T1087-2021 标准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面痕迹、车体痕迹、人体痕迹及其他痕迹进行勘察、比对、分析、判断,并做出鉴定意见。包括同一性鉴定、种属鉴定、综合鉴定、可分为是否发生过碰撞、碰撞部门和形态碰撞位置、整体分离痕迹、客体唯一性标识、痕迹形成客体、痕迹种类、痕迹形成方式、痕迹形成过程等鉴定。
(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按照GA/T642-2020标准和 GB7258-2017 标准开展技术鉴定工作。
( 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按照GB/T33195-2016标准和 GA/T1133-2014标准 开展技术鉴定工作。
执行交通事故痕迹类鉴定 国内通行的现行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为鉴定执行时现行有效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 法医 病理鉴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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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领域 |
收费项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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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医病理鉴定 |
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
早期尸体常规解剖死因鉴定 |
对死亡 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及死亡原因鉴定。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器官大体检查,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含照相、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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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晚期尸体常规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
对死亡 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及死亡原因鉴定。尸体常规解剖的主要内容包括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器官大体检查,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含照相、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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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殊尸体解剖死因鉴定 |
对特殊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和死亡原因鉴定。特殊尸体包括高度腐败尸体、尸体发掘、碎尸等。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颅腔、胸腔、腹腔剖验、器官大体检查,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常规毒化检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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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乙类传染病尸体解剖死因鉴定 |
对乙类传染病尸体进行常规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及死亡原因鉴定。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种类。含照相、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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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尸体脊髓腔解剖 |
对尸体脊髓腔部位进行解剖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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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
早期尸表检验死因分析 |
对死亡 24小时以内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及死因分析。单做尸表检验600元。含照相、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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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晚期尸表检验死因分析 |
对死亡 24小时以外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外表检验及死因分析,单做尸表检验1200元。含照相、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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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医病理鉴定 |
器官 /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
单个器官肉眼大体检查 |
对心、脑、肺、肾、脾、肝等器官中的一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对多个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的,每增加 1个器官,加收200元,但收费总额不超过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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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多器官肉眼大体检查 |
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肉眼大体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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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常规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 |
对器官取材并制作切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对一具尸体常规解剖的全套器官进行组织切片检查的,不超过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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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组织切片特殊染色检查 |
利用特殊染色技术进行病理组织学切片检查,包括脂肪染色、糖原染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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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电子显微镜病理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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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死亡原因分析 |
通过对送检器官 /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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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器官组织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 |
依据法医病理学专业知识分析、判断,作出法医病理学诊断意见。不含器官肉眼大体检查和组织切片制作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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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死亡方式判断 |
通过案情调查、现场勘验、尸体检验及相关实验室检验 /检测等资料综合分析,判断死者的死亡方式是自然死亡还是他杀、自杀、意外死亡,或者死亡方式不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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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死亡时间推断 |
依据尸体现象及其变化规律推断死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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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损伤时间推断 |
在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的基础上,通过对损伤组织的大体观察和镜下组织病理学检查,依据生前损伤组织修复、愈合、炎症反应等形态学改变,对损伤时间进行推断;利用免疫组织化学和分子生物学等技术,依据生前损伤组织大分子活性物质变化规律等,对伤后存活时间进行推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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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致伤物推断 |
依据人体损伤形态特征、微量物证及 DNA分型检验结果等,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对致伤物的类型、大小、质地、重量及作用面形状等进行分析,推断致伤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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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法医病理鉴定 |
成伤机制分析 |
依据人体损伤的形态、大小、方向、分布等损伤特征,结合案情、现场勘验及可疑致伤物特征,对损伤是如何形成的进行分析、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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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 |
组织器官硅藻检验 |
对尸体的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器官组织进行硅藻检查。一具尸体的一种器官组织(肺、肝、肾、长骨及牙齿等)为一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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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
法医现场勘查 |
法医到案件现场进行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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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医临床鉴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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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领域 |
收费项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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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医临床鉴定 |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不包括精神损伤程度鉴定)。仅对体表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每例 4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人体功能评定、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和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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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含劳动能力鉴定) |
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不包括精神残疾等级评定)。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人体功能评定、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和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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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赔偿相关鉴定 |
医疗终结时间鉴定 |
各种致伤致病因素直接导致的损伤或者并发症治疗终结所需要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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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 |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产生的误工、营养、护理的时间,即 “三期”评定。评定“三期”中的任何一项、二项或三项,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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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 |
评定被鉴定人因伤、病(精神科除外)定残后是否存在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即 “三依”评定。评定“三依”中的任何一项、二项或三项,均按照同一标准收取一笔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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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 |
评定被鉴定人伤病治疗终结后,所需的继续治疗、再次手术、康复、使用临床辅助器具(包括更换周期)等合理的后续诊疗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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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
对伤病员已发生的前期诊疗项目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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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 |
采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与技术,对诈称(夸大)损伤、诈称(夸大)疾病以及人为造成的身体损伤进行鉴定。不含辅助检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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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痕迹鉴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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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领域 |
收费项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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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痕迹鉴定 |
工具痕迹鉴定 |
通过勘查和检验判断检材线形痕迹、凹陷痕迹、断裂变形痕迹等的形成原因;通过比较检验判断检材线形痕迹、凹陷痕迹、断裂变形痕迹等是否为某一造痕体形成。每增加 1个比对样本,加收30%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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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
通过检验判断分离物体之间是否存在整体分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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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 |
判断涉案车辆的类型(如机动车、非机动车);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判断车辆相关技术状况或性能的符合性(如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灯光、信号装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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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
通过对涉案车辆唯一性检查,对涉案车辆、交通设施、人员及穿戴物等为承痕体、造痕体的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判断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如是否发生过接触碰撞、接触碰撞部位和形态等)。特大交通事故可协议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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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车辆速度鉴定 |
运用动力学、运动学、经验公式、模拟实验等方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和资料、视频图像、车辆行驶记录信息等,判断事故瞬间速度(如碰撞、倾覆或坠落等瞬间的速度),采取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如采取制动、转向等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在某段距离、时间或过程的平均行驶速度及速度变化状态等。每增加一辆车加收 50%。 |
1、实施地点: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指定地点(全长沙市范围内)
2、结算方法:
( 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 2)付款方式:
① 根据每季度实际鉴定数量按实结算,分季度支付 ,本季度考核分数低于 80分,按照本季度结算金额的90%结算 ;当结算总额未超过 2800000元/年时,按实际金额结算;当结算总额超过2800000元/年时,按2800000元/年结算。 鉴定费用采用不限制鉴定次数且鉴定费用上限包干的方式(年度结算总额不得超过 2800000元/年)。
② 采购人根据实际鉴定类型、鉴定数量、中标价格及《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鉴定机构考核细则》,按程序申报结算,最终结算 依 审计结论 支付 。
( 3)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 、验收方式:按照长财采购 [2016]6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履约验收时间为本年度的最后一个月。
5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 中标人 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如为 中标人 原因造成的,由 中标人 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7 、中标 人 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应,采购人有权报财政监管部门取消其 中标 资格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9 、中标人与采购人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未履行,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 可终止活动。
10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1 、本项目服务期一定 两 年。考核合格 (每季度考核的平均分高于 80分 ) 续签下一年合同,不合格 (每季度考核的平均分低于 80分 ) 则 终止合同。
12 、投标人在投标前可踏勘现场,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有关费用自理。
13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服务要求:
( 1) 坚持七个基本原则:独立、客观、科学、专业、依法、准时、保密:检验或评估机构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检验或评估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2 )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
( 3 )依法检验: 中标 人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中标 人须按照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 4 )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
( 5 )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6 )检验报告中的记录应具体详细,检验意见应精简明确。名词术语必须准确规范,不得使用俗语或外语译音。文书格式应统一按规定的文书格式规范制作并注明签发日期。
( 7 )中标人检验时,必须对所有检验的项目拍照或录像存档,并做好原始数据的文字记录,对当事人到场见证的应在原始检验记录上签名,如当事人不愿意签名的应作好记录;对当事人不按时到场见证的,视为自动放弃见证并做好记录。
( 8 )中标人必须对所有的检验委托书和原始资料(包括检验照片、数据文字原始记录、视频资料等)复印归档,随时接受采购人及相关管理部门检查。
( 9 )中标人应当制定科学合理、内容完整、详实可行的突发事件应急服务预案,并实行技术检验小组 24小时值班制度,节假日照常值班,保证在遇到突发性事故需要到现场检验时,能派出鉴定人在1小时内赶到指定地点。
( 10 )对于鉴定机构的监管,交警支队每季度不定期随机抽查十起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日常工作中由办案民警监督其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发现问题要求鉴定机构及时整改 ,拒不整改的终止合同 。
报价说明:
本项目设投标报价上限值,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湘发改价服【 2021】798号文件(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以 折扣 率进行报价。收费标准参照湘发改价服【 2021】798号文件(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最终结算价格按湘发改价服【2021】798号文件的收费标准×投标报价 折扣 率执行,根据实际发生的鉴定类型、鉴定数量进行结算;当投标报价低于湘发改价服【 2021】798号文件(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60%(不含),投标人必须提供其报价的合理性说明。
售后服务:
1、 配备技术人员数 : 每项 具备 不少于鉴定资质的技术人员三人,二十四小时保障服务。
2、 中标人接到采购人电话后,须在一个小时内赶到采购人指定现场。
3、 服务响应时间:中标人接到采购人电话后,鉴定人须在 1小时内赶到采购人指定现场。投标人应保证24小时服务 ( 无节假日 ) ,无条件满足应急检验鉴定工作的要求,即对于敏感、特殊、重大、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快速检验鉴定,鉴定人承诺 1小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交警部门现场勘验或到达检验地点实施检验,并在采购人指定时限内完成鉴定报告 ,超出三次(含)以上在 1小时内未响应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
4、 采购人将不定期随机抽查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是否公平、公正。发现问题要求鉴定机构及时整改,三次(含)以上整改不到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造成的经济上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 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或评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结果报采购人。检验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检测或评估结果。
按照长财采购 [2016]6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进行验收 ,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履约验收时间为本年度的最后一个月。
七、其他要求: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鉴定机构考核细则 (百分制)
1、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发现一起受干扰影响的扣 5 0分,扣完为止。
2、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发现一起违规情况扣10分,扣完为止。
3、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发现一起违规扣10分,扣完为止。
4、检验人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发现一起无资质或资质不符人员扣10分,扣完为止。
5、鉴定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发现一起程序不到位扣10分,扣完为止。
6、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未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或未及时报送采购人的,发现一起扣10分,扣完为止。
7、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未按时提供评价报告扣10分,发现一起虚假报告扣20分,扣完为止。
8、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发现一起违规扣10分,扣完为止。
9、鉴定人未根据委托人工作要求按时履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发生一起扣20分,扣完为止。
10、鉴定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每月统计相关鉴定数据情况报交警大队,缺一次扣10分,扣完为止。
11 、对于鉴定机构的监管, 支队 一是每季度不定期随机抽查十起各类鉴定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二是由办案民警监督其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如果发现问题要求鉴定机构及时整改, 拒不整改的终止合同 。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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