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20220718004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卫生健康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卫生健康局开福区防疫物资采购(第一批)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20718004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编号: KFCG-202207180049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1 履行期限: 本项目合同有 效期为两年。 3.2 履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包装及运输,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包装规格与投标文件中包装规格一致,不得更改。 3.3.2. 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 3.3.3.交货时间:供应商在实际供货过程中应按采购人在实施过程中所需量分批次供货,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五日内按采购人要求供货到位。 3.3.4.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栖凤路支行(国药控股湖南有限公司:5807573609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4.1.1.项目清单中的采购数量为采购人在 2 年内采购的预估数量,结算以实际使用量乘以中标单价据实结算,结算上限为预算总价。供应商在实际供货过程中应按采购人在实施过程中所需量分批次供货,分批次按实结算。 4.1.2. 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卫生健康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4. 1. 3. 付款方式:供应商在实际供货过程中应按采购人在实施过程中所需量分批次供货,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验收合格后,按分批次实际到货量开据相应金额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 20 个工作日内付款。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所有产品的生产及生产后的产品有效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5.2.2. 供应商应在产品的有效期内保证产品的质量。在有效期内供应商对任何缺陷和劣变产品应更换所有需要更换的产品并承担所需费用。且必须以组合包装方式更换所有相同生产批号的产品,不能只更换有缺陷和劣变的产品,即供应商更换包括其它产品在内的整个包装。更换时间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不得超过 15 天。 5.2.3. 如果由于质量问题需要回收产品,供应商有义务尽快通知采购人,并能够按招标文件的质量标准重新供货并承担所需费用。 5.2.4. 供应商送货当日产品剩余有效期应当不少于一年,特殊产品及耗材有效期少于 1 年的除外。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 、验收方式:本项目采取简易程序验收。 5.3.2 、所有检验均按国家有关产品的标准及规定实施。 5.3.3 、发往采购人的所有物资均符合国家标准,且包装完整,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和产品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书。 5.3.4 、发往采购人的所有物资,采购人如果有要求,有权对送达的物资随机对其中一个批号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数量由检验部门决定 ( 不包含在供货合同数量内 ) 。若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委托检验所对这次交货的每批产品均进行抽检。抽样、检验所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回收产品时的费用及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5.3.5 、货物提交给采购人后,采购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有权要求地方或国家检测部门对产品实施检验。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回收产品时的费用及损失由供应者承担。若对产品质量出现争议,则国家检测所的检验报告具有约束力。 5.3.6 、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供应商应及时更换。拒不改正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供应商按照中标合同中采购人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6.2.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配送产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采购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6.3. 如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按比例扣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 6.4 . 如果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采购人应从合同金额中扣除违约金,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合同金额的 2%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 7 日计算,不足 7 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 20% ,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 6.5. 供应商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6.6.采购人须按照实际供货数量和合同规定的实际成交单价及时结算价款。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如果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7.4. 如果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7.5. 如果采购人认定供应商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7.6. 如采购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供应商有权要求采购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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