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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标段四合同公告

2026-04-07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 查看2个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2026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标段四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JCG-GK-20260107002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
采购人地址: 高新区管委会A栋312室
供应商(乙方): 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路****号 点击查看****广场**** 点击查看广电计量大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6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标段四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粮食加工品-大米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铅(以Pb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20 0.12
2 粮食加工品-大米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镉(以Cd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20 0.12
3 粮食加工品-大米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黄曲霉毒素B1-液相色谱法 20 0.12
4 粮食加工品-大米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赭曲霉毒素A-液相色谱法 20 0.12
5 粮食加工品-大米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苯并[a]芘-液相色谱法 20 0.12
6 粮食加工品-大米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无机砷(以As计)-原子荧光法 20 0.12
7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镉(以Cd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5 0.12
8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苯并[a]芘-液相色谱法 5 0.12
9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偶氮甲酰胺-液相色谱法 5 0.12
10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液相色谱法 5 0.12
11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赭曲霉毒素A-液相色谱法 5 0.12
12 粮食加工品-小麦粉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黄曲霉毒素B1-液相色谱法 5 0.12
13 粮食加工品-挂面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铅(以Pb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9 0.12
14 粮食加工品-挂面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液相色谱法 9 0.12
15 粮食加工品-挂面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柠檬黄-液相色谱法 9 0.12
16 粮食加工品-挂面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日落黄-液相色谱法 9 0.12
17 粮食加工品-挂面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黄曲霉毒素B1-液相色谱法 9 0.12
18 粮食加工品-生湿面制品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铅(以Pb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 5 0.12
19 粮食加工品-生湿面制品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液相色谱法 5 0.12
20 粮食加工品-生湿面制品检测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液相色谱法 5 0.12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13423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肆万贰仟叁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总金额暂定(含税)为人民币1181224元(大写:壹佰壹拾捌万壹仟贰佰贰拾肆元整),双方约定最终结算总价不超过合同服务费总金额,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完成的情况结算付款。本服务费已经包含检测费、样品购买费、交通费等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优惠率

1

2026年度食品安全检验监测项目标段四

详见采购需求

1

12%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抽样要求

1、采样地点:湘江新区辖区范围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具体采样地点。

2、检测时间:采购人合同中另行约定。

3、采样办法:根据检验项目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抽取样品。

4、抽样方案:抽样以湘江新区辖区获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全覆盖、日常监管和群众诉

求需要为目标进行抽检,重点抽检校园及校园周边、农贸市场、超市、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确保完成抽检计划任务。

(1)基本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食品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食品检验人不得与其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做好采样准备:采样前,要科学安排,随机确定采样地点,提前进行采样培训,准备好采样工具、包装容器、冷藏或冷冻设备等,各所配合采样的监管人员要准备好执法文书和取证工具。

(3)规范抽检行为: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要求,每次抽样不少于2人且上报食品抽检部门备案的工作人员,并主动出示证件或委托文件,确保专项监督抽检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具有代表性。

(4)做好采样记录: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及复检数量要求,每个单品单份样品的抽样数量、重量严格按《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执行。特别要认真核对抽样单和国抽信息系统抽样信息,五大关键字段信息,如实完整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做好样品标记,保证样品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抽取的样品应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现场封样。

(5)所有要检微生物指标的样品采用统一的无菌包装器具进行采样,并在适合的贮存条件下保存。对于短效期食品,按《短保质期样品抽检时效的质量管理办法》湘食检〔2020〕65号执行。

(6)各环节的样品采集工作应在短时间内完成,同时做好抽样送样工作。特别是微生物检测样品2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其中微生物指标的餐(饮)具采样必须做到4小时内送到实验室)。

(7)抽取的样品应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在标签标识上注明储运条件进行储藏运输。所有无菌样品(包括液体饮料)均用2层无菌袋包装。

(8)抽样时每个抽样单位抽取不超过10个样品。同一销售地域原则上不重复抽取同一产品。抽样和运输应按规范操作,避免包装破损或污染。

(9)根据所抽取样品性质不同,要准备好取样工具(刀、一次性手套等)、样品容器(能容纳500g或500mL体积样品袋或瓶)及样品保存设备(保温箱、冰袋、打包袋、密封材料等)。

5、样品封样:检样、备样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封存,保证无法替换。

6、样品运输:样品采集完成后应有措施保障样品的有效性,确保检测样品和正常留样样品能复现产品质量状况,确保样品安全。

(二)检验要求

1、检验依据:中标人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投标人须按照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和市场监管局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对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按照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标签明示值或国家明文规定的限量值及国家指定的特定检验方法等进行检验。应急情况下,可采用经科学验证的参考方法和内部方法。

2、检验项目:原则上按照招标文件的抽检计划执行,上级对必须检验项目有调整的,按照上级最新规定执行;遇到突发事件开展应急抽检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采购人安排增加或调整检验项目。

3、检验结果:检测过程中要严格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抽样、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并按抽检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及相关报表。

4、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作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异议复检:中标人对其检验的结果负责,检验结果反映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评价。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如提出异议和复检,复检报告和承检方初检报告结果不一致时,采购人承担的复检费用将从中标人的中标金额中相应扣除,并记一次工作质量不合格。如检测结果因异议、复检导致改判超过3批次的,将取消中标人资格。

6、结果分析:当年度承检任务完成时,应向采购人提交总结及分析报告,对承接的食品抽检任务进行汇总分析,向采购人提出下阶段抽检的工作建议。

(三)抽检结果报送处理

1、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同时确保纸质检验报告寄出时间和上传“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时间为同一天。

2、结果报送:自抽样日期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样,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将电子版报送给采购人。针对采购人提出的特殊、涉案样品的检验,2天内出结果,4天内出报告,且无额外加收费用。涉案样品需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应当积极配合。

3、数据报送:在每月22日前完成上月抽检样品的数据汇总、抽检工作小结、风险预警信息等,并将电子版报告送给采购人。

4、数据录入工作:将所有抽样信息和检测结果,及时录入采购人指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并保证录入信息的准确性。

5、数据分析:每季度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抽检数据汇总表、检验结果数据、风险隐患清单、质量分析报告(每类产品均须分析,针对合格率低于90%和检验批次达到5以上的产品须重点分析),质量分析报告等文件上报至采购人。

6、质量分析:于全年承检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质量分析报告,并将电子版报送给采购人,质量分析报告等文件通过电子邮件上报。

(四)纪律要求

1、中标人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抽样程序错误、检验结果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而给被检单位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采购人将约谈中标人予以警告,屡犯的将取消承检资格,并纳入记录;未经采购人同意,在无必要原因与被抽样单位或生产企业接触联系,泄露抽检结果的,采购人将立即取消其承检资格,并将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处理。中标人要对以上违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2、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中标人必须对抽检监测的结果及数据等信息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否则取消其承检资格;如造成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3、中标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及后续工作,应安排专人与采购人联系,并提供手机、邮箱等联系方式,必要时应随时响应采购人需求。

4、对中标人在开展抽检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采购人开展工作的,取消其承检资格。

5、中标人如不接受采购人委托的任务,必须向采购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正当理由且获采购人书面同意,如未获采购人同意而不接受任务则视为拒绝接受任务,采购人将对其进行处理。

6、违规处理:采购人可在中标机构接收委托期间对检测机构是否规范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事件,严重时直接取消中标人资格。

7.监督检查:

(1)采购人应当对采购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承检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揭发及举报,各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4)针对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内存在违规行为(如索要费用等),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剩余未履行合同不符采购人有权选择其他单位承担。

2.人员配置要求

1、人员安排:为满足采购人日常抽检和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抽检需求,中标人应提供完整的人员配置方案,专门负责检验检测工作。至少包括团队人员概况、人员职责分工以及投入抽查任务的具体人员分配列表,拟派本项目团队人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换。

2、项目团队成员要求:抽检工作项目团队要求岗位配置合理,应包括项目负责人、抽样相关人员、样品接收人员、检验相关人员(包括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分工明确,专业合理、全面,经验丰富。

3、响应时间:服务团队应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4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应急情况下,1个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如中标人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队伍到位情况达到3次(含)的,则采购方有权取消其单位中标资格。

4、抽样前培训:中标人应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及工作要求,熟悉抽样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工作纪律、样品管理制度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培训情况应及时向招标人报备。抽样人员必须掌握上述相关政策法规、国抽系统使用及工作要求的全部内容。

5、考核:中标人须接受采购人的考核要求,如中标人满足不了采购方的考核要求,则视为承检机构自动放弃中标,则采购方有权从本次招标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承检机构。

6、实际抽样工作中,应按投标材料内容安排相关人员抽样,对存在虚报人员,采购人将视情况解除合同关系。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上述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管理措施,同时应适当考虑购买自己员工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所有要检微生物指标的样品采用统一的无菌包装器具进行采样,并在适合的贮存条件下保存。对于短效期食品,按《短保质期样品抽检时效的质量管理办法》湘食检〔2020〕65号执行。

(2)抽取的样品应严格按照样品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性,在标签标识上注明储运条件进行储藏运输。所有无菌样品(包括液体饮料)均用2层无菌袋包装。

(3)根据所抽取样品性质不同,要准备好取样工具(刀、一次性手套等)、样品容器(能容纳500g或500mL体积样品袋或瓶)及样品保存设备(保温箱、冰袋、打包袋、密封材料等)。

4.其他要求

1、质量管理:中标人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湖南省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长沙市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相关要求,加强对样品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采购人将通过飞行检查、能力验证、盲样比对等形式开展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考核,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向检验机构资质管理部门通报。

2、业务建档制度:中标人须针对采购人安排的抽检任务建立单独的业务档案资料,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3、工作纪律: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和故意漏报、错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监测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监测单位和接受相关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4、保密义务:中标人对检验监测数据和结论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涉及抽检商品名称、种类、型号、经营者和生产者名称、商标、检验流程、检验结果等全部数据必须保密,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向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若发现一旦发生政治事件、泄密、故意隐瞒等导致恶性事件或给采购人造成影响重大的事件等,采购人将停止后续检测任务,取消中标人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中标人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投标人或中标人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服务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服务场地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1)第一期: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作为预付款,即为人民币354367.2元(大写:叁拾伍万元肆仟叁佰陆拾柒元贰角元整),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后一个月内完成支付。(2)第二期:完成合同抽检任务的百分之六十并经甲方确认核对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即为人民币354367.2元(大写:叁拾伍万元肆仟叁佰陆拾柒元贰角元整),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后一个月内完成支付。(3)第三期:项目完成后由甲方对乙方抽检工作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甲乙双方据实结算的总价款的剩余部分,即扣除前述预付款、进度款、违约金(如有)、损失赔偿额(如有),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后一个月内完成支付。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大河西先导区支行(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731904408610601)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3-28 —— 2027-03-31
五、服务地点
麓谷街道、东方红街道、天顶街道、岳麓街道、咸嘉湖街道、含浦街道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上报主管部门处置,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吴国清 法定代表人: 严宇兵
委托代理人: 王海奕 委托代理人: 颜周盼

附件列表:
  1. 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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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X47_Zp0BmIDcyXYMi6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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