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00927013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健康缘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宫腔刨削系统及尿动力分析仪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927013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国产设备合同签 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货,进口 设备合同签 订后 45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货,甲方组织人员验收,超出约定交货期限的,甲方有权拒收。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陆运 交货方式:双方指定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科支行(湖南健康缘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550 8880 2087 0899 921)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65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产品制造商应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乙方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对 质量保证体系 做出说明。 2. 乙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产品。 3. 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若乙方仅为产品代理商,应向甲方提供代理销售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对其负责。 4. 设备交付和验收中,乙方所提供产品必须满足相关技术和招标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设备,全 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验收由甲方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乙方在投标书中应答的仪器、配置和仪器性能指标,将视为甲方最终验收的配置和指标,所有设备必须提供商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乙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对方,另行协商顺延交付或支付日期。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均不负责任,但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出具政府相关行政部门证明,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避免损害扩大。 7.违约责任1. 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中途变更设备颜色、品种、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或包装标准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48 小时内进行补正;如乙方 48 小时内仍不能按照约定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费用,并按照本合同总价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期限而逾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照本合同总价 1%/ 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产品质量标准,且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因产品质量瑕疵、知识产权瑕疵等原因引起的医疗不良事件、人身损害或民事侵权的,乙方全力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对受害方作出解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害、可预期利益、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违约金按照本合同总价的 30% 计算。 4. 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而未付货款中扣除乙方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0年11月24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标志、包装、说明书、运输、贮存等都应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2.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由授权代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合同壹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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