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YHCG-CS-20210105005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医疗保障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中心(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雨花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10105005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 标 的 : 雨 花 区精神障 碍患 者医疗服务采购 金额明细如下: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570000 大写: 伍拾柒万元人民币 3.1 履行期限: 2021-03-01 —— 2024-02-29
3.2 履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 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 服务周期 : 3年。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井支行(长沙市雨花区****中心:8201010000009577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4.1.1 付款人: 长沙市雨花区医疗保障局 (通过 国库集中支付) 4.1.2 付款方式: 4.1.2.1 药品发放服务费用结算:按照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要求,采购人按年度支付成交供应商医疗服务费,此费用包含但不仅限于药物发放场地服务费、巡诊工作人员经费等,费用结算在每年度服务完成之后一次性付给成交供应商。 4.1.2.2 药品费用结算:待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药物发放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出具正规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凭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规发票办理款项结算手续,按人民币结算款项。付款方式:药物救助验收后分批付款(按季),药物救助服务费年末一次性付款(按年)。 4.1.2.3 住院费用结算:按医疗救助一站式要求每季结算一次,按照采购人服务对象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除医保报销外剩下的自付部分与采购人按照医疗救助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上述费用结算均需成交供应商凭相应金额的合法票据、一站式系统内导出的报表数据向采购人请款,否则采购人有权延期付款。 4.1.3 扣除标准: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本协议要求提供相应医疗服务或医疗服务差的,采购人有权按本款约定扣除部分服务费。具体为: 4.1.3.1 每少巡诊发药1次,按单次巡诊服务费的1.3倍扣除。 4.1.3.2 未经采购人同意调整巡诊发药时间的,每次扣500元。 4.1.3.3 巡诊发药迟到或早退的,每发现一次扣200元。 4.1.3.4 巡诊服务不好,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的,视情节每次扣200-500元。 4.1.3.5 医护人员向服务对象或基层提过分要求的,每发现一起扣200-500元。 4.1.3.6 无正当理由拒绝救治采购人审批的住院救助对象的,每例扣除年度服务费的5%。 4.1.3.7 成交供应商服务不好,住院救助对象投诉经查实的,视情节每例扣除年服务费的1%-5%。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依据国家和省、市医疗服务政策、法规及本协议的要求,负责对采购人审批的(药物救助、住院救助)服务对象的医疗组织和医疗服务工作,其中药物救助为:药品采购、保管、发放、定期巡诊、处方录入、病历保管等医疗事务;住院救助为:通过住院治疗手段救治已审批的住院救助服务对象。采购人负责发动街道(镇)、社区(筹委会、村)按要求做好服务对象的相关组织工作。 2、成交供应商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参与救助行为医生的教育和监管,不断提高相关医务人员的医技水平和职业素养,督促医务人员热情服务、认真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3、成交供应商必须设立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办公室,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救助医疗服务工作,并至少配备两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从事医疗服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4、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及时反馈救助救治情况,对自身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服务政策的执行情况,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自查,年底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给采购人。 5、采购人不定期抽查服务对象病历、处方及巡诊日志、服务对象住院病历等,对成交供应商医务人员在本辖区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此作为付款的重要条件。成交供应商有义务配合采购人进行检查,为采购人提供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6、遇有医疗服务政策、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发生变化,采购人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通报情况。成交供应商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救助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通知采购人。 7、成交供应商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救助(药物救助、住院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咨询台”和“投诉箱”,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 8、巡诊服务 8.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确定巡诊点,科学安排发药时间。本辖区共设置 5 个(左****中心、雨****中心、****中心、****中心、跳马镇卫生院)巡诊发药点,成交供应商每月按照时间安排表在五个巡诊点分别发药一次。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自行调整各巡诊点的发药时间。如巡诊地点需要更改。 8.2 成交供应商要相对固定巡诊点的救助服务医务人员,被救助对象及监护人对医疗服务的满意率要达到95%以上。药物发放工作必须制作工作台账,汇总药物领取情况,并及时将未领药对象名单反馈给采购人。巡诊发药时要做到救助对象与医生、药品隔开,确保巡诊点人员和药品安全。 8.3 成交供应商要保证巡诊发药服务时间,原则上巡诊医生要做到在上午8:30分以前到达巡诊点(有特殊原因不能准点到达,必须在上午9:00前到达),上午12:00以前不能撤离,坐诊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5小时(所有对象诊疗完毕除外,必要时需延长服务时间将所有对象诊疗完毕)。 8.4 成交供应商应使用采购人统一印制的专用病历本、处方、日志,并按医疗管理的规定负责保管,根据医学需要和区级要求,定期为服务对象进行体检,成交供应商应当于每年3月上旬及9月上旬免费为医疗救助服务对象提供心电图、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共6项常规体检,具体体检项目名称和内容见附表。成交供应商于常规体检工作结束后将实际体检人员名单和实际体检项目制作好台账,由所在辖区街道人员进行初审,并由其签字盖章,再到采购人处进行复核;采购人根据体检名册进行复核后,于十个工作日内附表价格按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向成交供应商支付救助对象常规检查费用。 8.5 救助药品原则上以治疗药品为主,从严控制辅助用药。个别特殊对象因医学需要必须超出用药限额的、且整体用药平均水平在区级制定的标准之内的,报区级审批同意后可以按照不高于100元(每月1次)/200元(每月2次)的标准开具处方,未经审批同意的、超限额处方不能录入。 8.6 成交供应商应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病情科学用药,为避免用药安全事故,确保用药安全,药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31/61天。如因病情原因服务对象或监护人本人不能亲自前来开药的,代领人须持救助卡和监护人委托书,成交供应商方能按规定开药。成交供应商要建立发放药品统计台帐,对救助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准确、及时的统计,便于采购人查阅。 8.7 成交供应商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诊断费用和基本药物费用。因救助药品价格限额需要服务对象外购药品时,成交供应商巡诊医生应为其开具处方到药店外购药品。成交供应商不得干涉服务对象的购药行为。 8.8 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录入处方数据,并确保数据信息录入准确。处方必须在巡诊同时录入发药系统,***网与系统服务器同步。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录入的数据进行复核。成交供应商录入数据发生错误时,应及时向采购人通报,如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采购人按瞒报金额的3-5倍扣除服务费用。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参与救助 服务 医生的教育和监管,不断提高相关医务人员的医技水平和职业素养,督促医务人员热情服务、认真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二、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三、乙方必须设立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办公室 ,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医疗救助服务工作,并至少配备两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从事医疗服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乙方应经常与甲方进行沟通,及时反馈救助救治情况,对自身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服务政策的执行情况,每 半年 应进行一次自查,年底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甲方 , 并每半年就巡诊服务、药品发放、常规检查以及住院救助服务等相关医疗救助服务情况向甲方进行工作总结汇报。 五、甲方不定期抽查服务对象病历、处方及巡诊日 志 、服务对象住院病历等,对乙方医务人员在本辖区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并将此作为是否与乙方续签协议的重要条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检查,为甲方提供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六 、 在本合同期限内 遇有医疗 救助 服务政策、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等 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情况 , 甲乙双方根据具体变化内容重新签署医疗服务协议 。 乙方的服务地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 、救助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七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 医疗 救助(药物救助、住院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 “咨询台”和“投诉箱”,并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公布咨询与投诉电话。 八、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医疗救助服务期限内所产生的水电费、配套设施设备等成本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2.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 2)除本合同 第 19条 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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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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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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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7).pdf
- 最终稿:雨花区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服务协议(新)(1).doc
- 合同(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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