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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务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2026-09-03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务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采购单位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58****7948 152****4529 135****5789 更多联系方式(79个)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长沙创世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务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421002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创世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路****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务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公务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详见附件 1 900000
合计金额小写: 9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服务内容

投标价格

服务期限

1

车辆维修工时单价

工时单价为2.50元整

服务期限为三年,

合同一年一签

2

整车油漆(小型乘用车)

1500.00 元

3

其他零配件

52.00 %

备注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维修和保养的管理和要求

1.1.1、提供新能源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维修新能源汽车的人员需要具备汽车维修资格证和低压电工证。

1.1.2、提供摩托车上门维修服务。

1.1.3、乙方应对送修车辆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核对,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与公务车信息是否一致等,并经车主单位出具委托维修证明方能进行检修。

1.1.4、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例行保养当天完成, 二级维护不超过 24 小时,整车大修不超过10天,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小修需在2天内完成,整车做漆最迟 10天内完成。应急情况下,紧急工作需要,需另行抢修车辆的,小修能立即响应,及时解除故障。

1.1.5、乙方应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和各车主单位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甲方的工作,确保维修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1.1.6、乙方要建立公务车维修保养档案管理制度。凡维修范围的车辆进厂维修和保养,乙方应及时的进行登记记录,建立车辆维修和保养详细档案,以便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1.1.7、维修范围内的所有车辆修理,乙方应严格遵循行业部门规定维修管理及甲方关于公务用车维修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甲方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1.1.8、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1.1.9、乙方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换件单价价格超过1000元的配件, 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国库。上缴国库的旧件清单及缴纳证明需报甲方备案。

1.1.10、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采用公务车信息化管理的方式,遵循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公务车信息化管理操作流程,规范进行公务车维修和保养活动。

1.1.11、乙方应对公务车理赔维修建立档案,按照要求实现维修与理赔信息的对应关系。

1.1.12、乙方按要求配备高清监控设备,对维修保养全过程实行录像监控,视频录像保存不得少于三个月。

1.1.13、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 量问题负责。

1.1.14、维修配件单价超过1000元(含1000元) 或车辆大修(重大配件保修) ,质保期壹年,在质保期内车辆返修的费用由修理厂承担。

1.1.15、乙方应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可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更换,须在2日内完成。

1.1.16、车辆维修前须上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修理,车辆有故障可直接开至修理厂,车辆抛锚无法行驶时,乙方须免费提供车辆托运服务。

1.1.17、乙方能提供长沙市以外的实行施救服务,施救服务有关收费严格遵循物价部门的标准收费。

1.1.18、乙方须安排专业人员对甲方车辆进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检修,避免车辆进一步损坏。

1.1.19、若送修车辆在出售单位有免费保养维修项目的,优先送出售单位进行保养维修,且乙方应尽到有效提醒义务,否则此次费用不予结算支付。

1.2、维修质量标准

1.2.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质量责任保障,即: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车主单位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1.2.2、油漆维修质保期壹年,不起泡、不掉色,其他维修(除易耗品外质保期壹年)。

1.2.3、乙方所维修的二级维护以上的车辆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开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方能交付出厂。

1.2.4、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原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正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必须使用原厂零配件。

1.2.5、甲方在抽查中发现乙方在维修过程中未使用原厂配件,按考核评分表中约定扣分,如发现三次未使用 原厂配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2.6、同一维修项目,一个月内,维修次数超过 2 次或以上的,乙方需提供说明。

1.3、维修费用的结算

1.3.1、乙方的轮胎、电瓶、其他维修项目及零配件以市场公开价为基准确定价格,没有市场公开价的双方协商确定,整车油漆(小型乘用车)按成交价进行结算,***平台上的金额及成交折扣率进行结算,修理工时费应按成交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的成交价计算。接受甲方指定的价格认证部门对价格的审核结果。

1.3.2、结算单经审核后,乙方应当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维修单位结合考核 结果按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

1.3.3、维修费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结算清单需注明维修品名、品牌、型号、材质等。

1.3.4、乙方需入驻湖南省电子卖场,各维修单位有维修需求时在湖南省电子卖场(省、***平台)下单后据实办理结算。

1.3.5、甲方有权在任一笔应付款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

1.4、其他要求

1.4.1、乙方须每季度将配件定价表给甲方审核。如某零部件因特殊原因(如原材料上涨等等)导致材料上涨超过 10%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甲方不予支付。

1.4.2、乙方不得提出收取材料保管费等类型的相关费用。

1.4.3、乙方未取得用车单位有效委托修理证明时修车的;无故拖延修理周期的;私自变更维修内容未经用车 单位同意的;维修内容、工时明显不合理,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或在一个年度内三次(含) 以上与价格认证部 门最终核定价格差距在30%以上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 履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4、甲方对乙方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按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 消其为甲方车辆维修保养资格。甲方对乙方的维修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动态评价,年度内由甲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1: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

1.4.5、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车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后,要由乙方对车主单位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乙方不予赔偿车主单位损失,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直至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1.4.6、乙方需针对本项目建立专属台账,台账中需有送修时间、维修内容、配件品牌及购买日期、型号、送检人等等。台账保管期限至少一年。

1.4.7、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经查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2次的(⑥除外),取消其为甲方车辆维修保养资格,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⑤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一年内被有效投诉 3 次以上的(确因乙方责任);

⑦不核对公务车车辆信息修车的;

⑧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4.8、乙方需对维修车辆及相关信息保密。

1.4.9、乙方应负责其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乙方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

1.4.10、乙方及时足额发放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工资、加班费及福利等应当支付的人工费用,不得因上述费用发放不及时,导致发生甲方维修车辆被扣留的事件发生。如发生一起,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及对甲方的赔偿,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不支付任何费用。

1.4.1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维修车辆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私自驾驶维修车辆外出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甲方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需配备的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人员。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以乙方投标文件响应的为准。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详见采购实施计划。
2.付款方式:

序 号

付款条件

达到付款条件起 XX日

支付合同总金额XX%

是否为履约验收期

1

结算单经审核后,乙方应当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维修单位结合考核结果按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

15 个工作日内

根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2

结算单经审核后,乙方应当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维修单位结合考核结果按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

15 个工作日内

根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3

结算单经审核后,乙方应当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维修单位结合考核结果按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

15 个工作日内

根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4

结算单经审核后,乙方应当提供结算金额等额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由维修单位结合考核结果按每三个月一次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合同约定开设的账户

15 个工作日内

根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支行(长沙创世界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731906624410105)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8-29 —— 2027-03-26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合格标准。

2)材料:所购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书。

3)工艺:符合现行的规范(标准)。

4)项目的预算、服务要求、结算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执行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甲方原因造成的,由甲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乙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是否在招标文件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服务内容。

2)乙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配置人员和设备设施。

3)乙方是否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向甲方移交。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应及时整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 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在质保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如若乙方在质保期内的车辆返修率高于5%的,由甲方按照考核评分表中约定扣分并扣除相应款项。

4.乙方未取得用车单位有效委托修理证明时修车的;无故拖延修理周期的;私自变更维修内容未经用车单位同意的;维修内容、工时明显不合理,价格严重不符合市场行情或在一个年度内三次(含)以上与价格认证部门最终核定价格差距在30%以上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的履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经查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超过2次的(⑥除外),取消其为甲方车辆维修保养资格,将违约违规行为通报其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①无正当理由拒修的;

②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③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④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⑤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⑥一年内被有效投诉 3 次以上的(确因中标人责任) ;

⑦不核对公务车车辆信息修车的;

⑧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6.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维修车辆火灾事故、人员伤亡安全事故、私自驾驶维修车辆外出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形,甲方可不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警务工作秘密,严格遵守采购人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均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且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8.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9.由乙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由甲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刘海平 法定代表人: 凌细姣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附件列表:
  1. 附件1: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机动车维修保养厂家考核评分表.doc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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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XgTcZKABLRKCxEZfcR9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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