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20325006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第四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城院区物业保洁及临床支持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325006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项目概况 医院总占地面积 230亩,净用地177亩,总建筑面积19.2万平方米,其中基本医疗部分(一期),****楼、****楼、****楼、****公寓、高压氧舱机房、污水处理站建筑面积11.3万平方米。 2.2 服务内容 (一) 保洁服务 : 医院门急诊、****楼内环境、医疗区、办公区内外环境的保洁内勤服务。电梯、玻璃窗、屋顶、雨棚、天沟、地沟、绿化带卫生清洁、公共场所(含地下停车场)、院区环境等的卫生保洁、垃圾的收集转运、垃圾中转站的卫生保洁,医疗 、 生活 垃圾的分类管理 ,协助医院做好胎盘与死胎标本的分类、打包、转运和暂存管理。协助医院重大检查与接待、“除四害”工作、控烟工作、文明创建工作。 (二) 外勤服务 : 接送住院病人的粪便、血液、体液、病理组织标本到相关医技科室检查,并及时领取报告单送回病室;负责住院病人处方刷条码、记帐、取(退)药、送会诊单、手术通知单及各种预约检查单至相关科室并作好记录;负责到相关科室领取科室所需物品;负责送、取科室需维修的各种仪器、担架、推车等。 2.3合同标的 6273504元/年,具体金额详见《报价文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6-06 —— 2023-06-05
3.2 履行地点: ****城院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履行。服务期限: 两 年, 根据每年考核情况,合同一年一签 。 试用期为第一年的前 3个月,在此期间 乙方 未履行合同,不遵守承诺或达不到甲方要求, 甲方 有权解除合同,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具体服务期限计算开始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沙分行(湖南保利天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6601015480000179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原则上每月费用在次月底完成结算。按月根据实际在岗人数及月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当月服务费用结算依据,核算金额经双方确定无误后由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并经审核验收后,在次月底之前完成支付。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3.1考评工作由总务科承担。 5.3.2考评标准:物业管理各项工作质量标准、满意度考评表 (相关考核标准及要求见附件)。 5.3.3考评方法: 1.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医院、部门检查及科室检查相结合。 2.总务科每月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持续改进,根据检查情况予以处罚。 3.每月发放《长沙市第四医院物业服务项目满意度考评表》(临床及职能部门),其中临床占比70%,职能部门占比30%,相关考核标准及要求见附件。 4.因服务质量或者服务态度不好,投诉到院方、总值班酌情扣200-1000元/次,如投诉二次以上,工作仍不达标,责令乙方更换工作人员。 5.考评结果应用: 物业服务项目满意度考评, 85分为合格。低于85分,每下降1分,扣1000元。甲方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的满意度测评,每下降1分(或1个百分点),扣1000元。如以上两者重叠,需重复扣款。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 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并监督实施。 2 . 向乙方移交本物业的竣工总平面图和本物业的其他相关资料。 3 . 负责与乙方一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逐项进行验收,登记列表,并经双方 签字盖章 确认。 4 . 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5.依照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6.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或直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 . 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6.2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制定本合同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方案,经甲方审定后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 。 2 . 向甲方提交本物业的物业服务工作计划。 3.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及时完成 合同规定 服务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4.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 物业 公司制定 的符合乙方需求的规章制度 , 上岗必须统一着装, 佩 戴工作证,按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管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各类证件督办和审验;特殊岗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 按国家政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5. 乙方工作人员应爱护甲方的各种设施设备及其它财产,损坏财产照价赔 。 6. 乙方 负责所有物业保洁人员劳动关系及日常管理,包括人员招聘、合同签订、岗前培训、岗中考核、年度培训、人员异动、突发事件处理、投诉处理、沟通反馈、团队建设等。乙方自行 负责 其工作人员的病、老、伤、残、亡、劳保、社保、医保等有关劳动法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或其他意外事件的处理,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 7.乙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乙方 所有工作人员在 服务 期间如发生任何人身意外(针刺伤、跌倒、生病、伤亡事故等)、事故 ( 用电、用水、高空作业等原因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 ) 或触犯法律法规(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发生劳资纠纷等)或损坏医院的设施和物品,由 乙方 负全部责任 ,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 乙方工作人员造成 甲方 或者任何第三方 损害 的,应及时主动赔偿 , 给甲方造成 声誉 损失的,视情节 严重程度 甲方可 从服务费用中 扣除乙方 损失。 8. 本合同期满时,应向甲方 归还 本所有物业的管理档案、资料及甲方移交的保洁配件、工具 、设备 等(属于正常报废处理的除外)。 9. 乙方 对所管理的公共设施、房屋、场地,没有得到甲方授权,不具有自主租赁、借用等权利。 10. 接受甲方提出的改进工作的要求建议和指导,如需整改的,应在 3个工作日 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11. 乙方应维护甲方的声 誉 ,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 12.乙方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任何税费,如营业税费、证照年审、员工劳动保险费、纠纷赔偿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费用因甲方原因增加的除外。 13. 甲方需要增加服务项目 ,费用另行商定。 14. 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乙方 所有招聘的物业人员 需 向院方进行人员信息备案 ,更换须经医院同意或提前一个月告知 。 7.4物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人身伤害、物品被盗、人为损坏设备设施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5乙方在提供管理服务时,必须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乙方所有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如发生任何人身意外(针刺伤、跌倒、生病、伤亡事故等)、事故(用电、用水、高空作业等原因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或触犯法律法规(包括劳动用工制度、发生劳资纠纷等)或损坏医院的设施和物品,由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7.6 乙方 违反物业管理行业标准、其他相关技术规范、法规文件或医院相关制度等规定,给 甲方 、服务对象及其他第三方人员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 甲方 有权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决定在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续约的,均应当在届满 1 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2. 本合同终止后尚未有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乙方应当继续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在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仍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标准交纳。 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服务目标或直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 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事故的原因以政府权威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5.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在尽到管理义务的情况下仍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6.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7.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须双方友好协商,作出书面补充,如无特别说明,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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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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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第四医院物业保洁服务合同05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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