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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市托育机构安全防护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2026-06-05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长沙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市托育机构安全防护服务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地区 长沙市 - 长沙县
采购单位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方式 查看13个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长沙安信安防实业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长沙市托育机构安全防护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728004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楼
供应商(乙方): 长沙安信安防实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路****号****广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托育机构安全防护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托育机构安全防护服务项目 其他安全保护服务 长沙市托育机构安全防护服务项目 1 4704480
合计金额小写: 470448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柒拾万零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标的名称:长沙市托育机构安全防护服务项目

2.标的数量:总点位数不超过726家,具体按实际安装点位*180元*36月计算

3.标的质量: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其他要求: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通过在托育机构安装2路高清摄像头,并设置不间断电源和2个点位报警按钮,****中心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值守。机构发生警情时,工作人员按下紧急按钮,****中心能实时接收到现场视频并实现双向语音传输对话,准确地评估情况并做出处理响应。要求一键报警服务满足公安部门报警运营规范等相关要求,在紧急报警处理方面,****中心确认是真实警情后,优先将警情推送至110****中心,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为保证服务质量并能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估,供应商应配套必要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运维服务培训指导和评估检测,确保服务质量有保障,可评估。

2.人员配置要求

****中心提供7*24小时远程值守,采用三班倒的方式,每班不低于2人值守,团队人数不低于8人提供值守和接处警服务。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其他要求

***平台,将报警信息,警情处***平台。各区县(市)卫健局将安装点位清单提交乙方后,乙方于60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到位。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照“统招分签”模式对全市托育机构的安防服务进行统一采购,乙方需与各区县(市)卫健局签订补充协议。
2.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

甲方管辖的区县卫健局(湘江新区、天心区、芙蓉区、雨花区、开福区、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与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协议,按点位安装数量据实结算。

付款条件: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再由区县卫生健康局与供应商补充签订分签协议,签订分签协议后,由区县卫生健康局支付该区县分签协议金额的30%;所有点位安装调试到位(非供应商原因造成暂无法安装的点位除外),满足技术服务要求,由区县卫生健康局支付该区县分签协议金额的60%;三年服务期满,验收合格以后,由区县卫生健康局支付该区县分签协议金额的10%。

付款条件特别说明:区县分签协议金额按实际安装点位*单项费用*36月计算;托育机构有停办和迁址的,由区县卫生健康局提供点位信息,供应商妥善做好设备保管服务和迁移机服务,该服务费用包含在整体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付费。



收款账户: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长沙安信安防实业有限公司:1901004009006755927)
3.预付款保函: 是

提供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6-04 —— 2029-06-03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方案: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各区县(市)卫健局对区域内的托育机构全覆盖进行验收,各区县作为供应协议方在验收子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长沙市卫健委成立验收小组再对各区县抽取部分托育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根据各区县的验收结果,出具最终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报告,并汇总各区县的验收子报告作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报告的附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所有设备安装位置是否与设计施工平面图纸相符;

2、设备安装是否牢固、整洁、美观、规范、外无裸露线芯;

3、所有明敷、暗藏或预埋线路,其电源线和信号线是否都加装了PVC或钢管保护,无电线裸露等安全隐患,符合设计要求;

4、所有安装的摄像头是否都已100%覆盖防范区域,且安装位置合理、有效;

5、所有已安装的设备是否都已粘贴公司标识,且中标单位现场施工人员已主动告知;

6、紧急按钮是否安装于隐蔽且便于操作的位置;

7、现场测试报警时,声光警号声音是否响亮无杂音;

8、施工及设备调试完成后,系统是否触发报警正常;

9、***网完成后,是否运行正常;

10、***网完成后,中标单位现场施工人员是否主动告知各安装设备所在位置;

11、报警系统是否配备UPS电源;

12、***网后是否已按要求清扫施工区域。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参照招标文件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是否对使用人员进行系统布/撤防操作、防区旁路操作等培训;

2、是否对使用人员进行报警后消除报警操作培训;

3、是否对使用人员进行查看系统故障操作培训;

4、是否告知使用人员关于报警系统使用的注意事项。

(6)履约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按采购人要求组织验收。

2、项目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可根据违约情形,决定解除合同,另行组织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供应商应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并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验收。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按采购人要求组织验收。

2、项目验收不合格,采购人可根据违约情形,决定解除合同,另行组织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供应商应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并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验收。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参照招标文件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无。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到甲方服务场所巡检、维护设备时,甲方应派专人配合,为乙方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如因甲方配合不到位,影响报警设施的正常运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应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由于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对报警设备状况进行测试,经双方协调后乙方应予以配合。

4、甲方有关人员调整、***网电话变更,应及时将详细资料以书面或者邮件形式提前告知乙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负责指导甲方人员正确使用操作报警系统和掌握必要的系统维护知识;负责根据有关技防规范和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尽职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做好报警系统设备的维护工作,做到突发事件随叫随到,保证甲方报警系统设备运行正常。

2、负责选派符合条件、相对固定并与乙方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维护人员到甲方单位从事安装、维护等工作,同时乙方须将维护人员姓名、从事工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免冠照片等作为合同的副本送甲方留存,乙方对提供上述副本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合同服务期内应全年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响应甲方报警系统的警情的处置和所需设备的维护。

4、接到甲方报警系统的警情后,应联系配合公安部门按照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时间内赶到出警地点。

5、***网点报警信息后,***网点负责人及保卫负责人。

6、有义务对设防区域内的财产按财物价值的一定比例购买保险。

7、若甲方有托育机构调整或撤销、搬迁,乙方有义务进行配合。机构停业或机构地址变更的,提供拆机保管服务或拆机迁移安装服务,预计工作量占服务机构点的20%,不另行计费。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方自合同约定付款条件达成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日利率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费用支付时,乙方须提交相应款项的合法发票后,由甲方通过国库统一支付至乙方,具体付款时间由国库安排支付,如因财政审批及支付安排计划原因导致付款周期调整或延迟,甲方不承担对乙方付款逾期的违约责任,乙方亦承诺放弃对该违约责任的主张。

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在服务范围及责任时间内由于报警系统失灵造成托育机构的经济损失,乙方按照托育机构财物损失程度及本合同规定按过错责任原则作相应赔偿。

(1)由于乙方提供的报警器材失灵造成托育机构财物损失的,损失财物按其毁损灭失时实际评估价值按实赔偿,单个托育机构单次赔偿总额不超过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但因乙方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第三方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受本条赔偿限额的限制,乙方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乙方在安装报警设备过程中如甲方或托育机构提出低于国家和公共安全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乙方可予以拒绝,并向甲方(或托育机构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局)书面反馈相关情况,如甲方(或托育机构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局)仍提出此要求并出具书面免责声明,则因此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甲方或托育机构的经济损失,乙方可不予承担。

(3)乙方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三个月内给付赔偿;作出赔偿后,乙方即当然取得对损失额的代偿权。若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甲方损失的物品,甲方同意乙方行使代偿权,即追回财产优先冲抵或偿还乙方赔偿款,在完全填平乙方赔偿款后超过部分归甲方所有。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予赔偿:

(1)因雷击、地震、水灾或出现群体性闹事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损;

(2)甲方因遭受盗窃所引起的间接的、无形的损失;

(3)甲方工作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报警设备(布防)或操作失误而受损;

(4)甲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内部人员参与违法犯罪等原因而受损;

(5)门窗损坏未修复或现金及贵重物品未按规定置于保险箱内或保险箱未上锁而受损;

(6)甲方所在地电线、电缆处于施工、维修或其他原因造成停电、停网,导致报警装置无法传递信息而受损;

(7)盗窃者未进入布防场所而使该场所内的财产受损;

(8)甲方擅自拆移报警装置,造成信息中断和不准确而受损的;

(9)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苏敏芳 法定代表人: 何晓
委托代理人: 李浩 委托代理人: 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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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ZQeFlZ4Bni4p5U9XR9U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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