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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星沙院区)长沙县公安局监管场所门诊部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2026-08-14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长沙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星沙院区)长沙县公安局监管场所门诊部建设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长沙县
采购单位 长沙县人民医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133****0807 杨霞 134****3964 杨女士 0731-****3510 更多联系方式(5个)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长沙县公安局监管场所门诊部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6080018-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星沙院区)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路****号****大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公安局监管场所门诊部建设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悬吊式数字化X射线成像系统(DR) 医用 X 线诊断设备 DX760A 台 1 663000
2 全身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 医用 X 线诊断设备 LOGIQ Totus Pro 台 1 868000
3 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 临床检验设备 BC-5385CRP 台 1 58000
4 尿液干化学分析仪 临床检验设备 MT-N600 台 1 4900
5 十二导心电图机 其他医疗设备 SE-1016PRO 台 1 17800
6 医用冰箱 电冰箱 YC-300L 台 2 6000
7 壁挂式空气消毒机 空气净化设备 YKX.P-B-1000A 台 4 11800
8 移动式空气消毒机 空气净化设备 YKX.P-Y-1200A 台 1 2180
9 自动体外心脏除颤器(AED)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i9e 台 1 5500
10 医用检查灯 其他医疗设备 ZZ-A250L 台 2 5600
11 大功率除湿机 其他医疗设备 SJH-901ET 台 2 5200
12 多功能治疗车 其他医疗设备 GL-086-III 台 2 5000
13 抢救车 其他医疗设备 GL-086-II 台 1 1450
14 三联阅片灯 其他医疗设备 ZG-3D 台 1 850
15 身高体重称 其他医疗设备 HW-700G 台 1 5000
16 医疗设施设备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附件 项 1 4675
17 信息化设备 其他信息化设备 详见附件 项 1 14850
18 污水处理设备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附件 台 1 148100
19 医用家具 其他家具 详见附件 项 1 52450
20 标识标牌 广告宣传服务 详见附件 项 1 2820
更多明细详见附件:合同明细.xls 合计金额小写: 2252981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贰拾伍万贰仟玖佰捌拾壹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

标的信息

合同总价

长沙县公安局监管场所门诊部建设项目

生产厂家、型号、技术参数等详见合同附件

2252981.00

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贰仟玖佰捌拾壹元整(¥2252981.00元 )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未拆封运抵指定现场并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由于包装、保管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说明书,应附完整原厂质量证书等。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3.质量要求

(1)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对到货产品的技术规格、型号、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乙方应向甲方随设备提供全套设备技术资料,并译成中文,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图、电气设备及系统原理图、线路图、安装、操作手册、故障代码表、维修密码、维护和维修手册(包括电子版)、制造、安装标准含技术规范、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安装和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数据资料)、易损件、零部件和备件清单、软件备份光盘、进口产品还须提供商检证明(必须商检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如所购设备已列入国家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乙方则须同时提供该设备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须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等情况。乙方不得拒收甲方所发出的联系单、质量整改通知单等文件,质量问题必须无条件整改,其中设备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其中装饰装修需同时满足消防工程要求。

(3)本项目装修部分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为依据,质量保修未进行约定的范围按80号令执行,已明确质量保修的按约定的执行。凡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所选用及做法均必须符合本项目技术要求和图纸设计要求,图纸及本技术说明未详之处,均严格按国家有关现行标准、规范、规程执行。

(4)本项目整体原厂质保3 年(包含但不限于配置清单及配品配件)其中装饰装修主要部件组件含电动门电机、开关、门灯等保修五年。乙方须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加盖制造商公章的售后服务承诺书。质保期从终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其产生的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质保期内保证开机率≥95%,不足的按1:7的比例延长质保期;质保期满后只收取用工费和备品备件所需费用,先维修,维修验收合格后付维修款。所有设备每次维护维修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记录。

4.售后服务

乙方应设有售后服务专线电话,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设备质保期内和期外,设备故障使用方通知乙方维修电话随时响应,如需抵达现场委派工程师抵达使用方使用科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紧急维修2小时抵达响应并排除故障;如需返厂进行维修或修复时间大于7天的,则必须无偿提供备用设备及配件以保证采购人的正常使用。质保期内乙方工程师抵达超过响应时间(电话通知记录为准),以每超过一小时延长5天的维保时间累计。质保期内维保服务累计发生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扣除50%质保金,发生第4次以上,质保金全扣;质保期后若不能按时响应,录入相应诚信档案,若累计发生了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纳入医院采购黑名单。

5.其他要求

(1)合同签订后30日历日内,在甲方指定地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交付及安装调试并经甲方初验合格后进入试运行期(若因现场原因要求延期交货的,乙方应按甲方另行通知的时间内完成货物交付)。监管专用病房改造和DR机房防护建设工期暂定90天,乙方应采用弹性用工,备机备料(含设备、材料、机具等)等应服从服务于长沙县监管场所门诊部建设项目总的进度安排。

(2)乙方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教育培训制度等,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文明施工、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环保法规的要求等。

(3)乙方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技术协助等,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运输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在安装、调试、运输、验收、质保等期间所发现的一切安全、质量事故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坏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配合和指导甲方对货物储存、安装和使用场地的建设或改良(含配套设施及条件、设备的检查、性能测试以及必要的机械或电气调整),确保货物达到规定的使用环境,保证使用条件安全。

(4)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安装地点后,乙方应派制造商技术人员在3日内与甲方工作人员一起进行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乙方未在3日内到达甲方指定安装地点,甲方有权自行开箱安装调试。开箱如有缺货、错装、损坏或技术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发现有与清单等不符的,不签发验货单。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5)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未拆封运抵指定现场并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由于包装、保管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说明书,应附完整原厂质量证书等。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6)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进入货物试运行期,试运行具体开始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试运行期为3个月,试运行期过程中,甲方有权对货物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足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期限内对有缺陷或不足的货物进行调换、修理、补充或退货,并承担相关费用,由于乙方对货物调换、修理、补充不及时的,试运行期可相应延长;设备须稳定试运行满3个月,再进行终验收。

(7)如上级文件有规定要求所供货物进行检验检测,则乙方须按相关规定委托国内具备资格的单位对货物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如上级文件要求所供设备需要进行计量检测的,乙方须提供合格的设备计量证明材料;以上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在项目验收时一并提交所需的所有资料给甲方。与本项目相关的检测、证书申领、手续办理事务等相关工作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负责所成交设备接入医院的信息系统(PACS,HIS等),并负责设备的软件终身更新升级;如有维修密码,则终身提供和开放,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控制系统、软件等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9)设备装机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在设备醒目位置粘贴小贴士,内容包括本机器安装时间、保修期和售后维修电话。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必须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

(10)本项目中的“监管专用病房改造”和“DR机房防护建设”为交钥匙工程,合同总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设计费、施工费、设备费、材料费、安装调试费、验收费(含测试验收及上级部门对本项目整体验收的相关验收费用)、运输费(含施工转运防护费,楼层及电梯等)、装卸费、搬运费、退换货运费、培训费、质保期内售后服务费、保险、税金等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至“交钥匙”所需的所有费用,无重大设计变更,甲方不在合同总价之外支付任何费用。乙方须根据招标要求深化图纸,结合采购项目清单完善本项目实施所涉及到的各种设备、材料、附件、配件及相关售后服务等全部内容的项目清单,项目清单内容、数量等必须满足项目“交钥匙”施工要求。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视为乙方承诺提供该项服务,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审核金额为准,且不能超过合同单项总价。

(11)要求乙方在施工开始前踏勘场地,根据设计图纸、设备安装图纸等,深化图纸并完成监管专用病房改造和整个机房的X射线防辐射装修与装饰(包括墙面、地面、吊顶等),包括放射防护系统的优化设计及施工、调试、检测、放射防护标识标牌制作与安装,负责通过相关验收(含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确保设备安装场地的合规性和适用性,达到装机要求;完成设备需要的预评、环评、控评等,依法获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与放射诊疗许可证等工作。与本项目相关的建筑、装修、防辐射等工程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与放射防护标准的检测及证书申领手续事务和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项目其他具体要求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12)乙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所需配套耗材、试剂必须符合上级医保等管理部门采购要求和物价政策且承诺保证省内同类医院最低价。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包干价格
2.付款方式:

乙方每次开具当次所支付金额100%合法有效的发票予以结算。本项目终验收合格后,由长沙县公安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验收合格后满1年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验收合格后满2年再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


收款账户: 中信银行长沙梅溪湖支行(湖南医药集团有限公司:8111601012800386003)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原装正品,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且必须正版最新软件版本,所有设备出厂日期离安装调试验收日期不超过12个月。乙方所投货物制造商必须保证所投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合同总价必须包含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技术参数、功能和配置及保证设备能正常使用;提供实现设备正常工作且满足功能要求及技术参数所必须的其他所有附件和配品配件。所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设备到场须同时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全新原厂产品,且所投产品有要求的必须满足国家节能认证要求;否则不予验收、支付款项,并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责任,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合同约定的所有设备按照清单配置到位、运行正常、培训合格,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由甲方组织验收。验收标准按国家、省、市、县标准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安装、试运行资料、初验报告、验收标准、验收手册、验收专用仪器,并承担相关费用。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如若验收不合格,经调试、换件、换机后30个工作日仍未达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返工造成延迟交货的,按照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履行。

(6)履约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按国家、省、市、县标准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进入货物试运行期,试运行具体开始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试运行期为3个月,试运行期过程中,甲方有权对货物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足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期限内对有缺陷或不足的货物进行调换、修理、补充或退货,并承担相关费用,由于乙方对货物调换、修理、补充不及时的,试运行期可相应延长;设备须稳定试运行满3个月,再进行终验收。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控制系统、软件等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经调试、换件、换机后30个工作日仍未达合格者,甲方和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返工造成延迟交货的,按照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履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保期内,发现产品不合格的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和丙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两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保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保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3)如若验收不合格,经调试、换件、换机后30个工作日仍未达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所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即合同总金额的30%。若仅有部分设备未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如果选择解除部分设备采购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解除部分设备总额的30%的违约金。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一)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0.5%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2%。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须退还已付款项,并应偿付逾期交货设备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二)迟延履行质保服务的违约责任

质保期内,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修义务,每迟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经济损失;乙方未能在接到甲方通知3 天内将产品维修至正常使用的状态,甲方或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换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乙方设备出现故障时,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12小时,以每超过一小时延长5天的维保时间累计。质保期内累计发生3次或以上响应不及时,甲方和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剩余未付款项不再支付,并由乙方承担逾期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质保期后若不能按时响应,录入相应诚信档案,纳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三)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合同款项。如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合同款项,每逾期一日,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怠于履行本合作协议约定义务或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限期履行或改正,限期仍未履行或改正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并应赔偿守约方因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保函费等合理费用。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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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三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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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项目为长沙县公安局拟在长沙****中心(长龙街道湘峰村荷塘组110号)设立长沙县人民医院驻长沙县公安局监管场所门诊部,专门负责在押人员的健康体检、门诊诊疗、巡诊发药、注射输液、会诊等医疗服务,并在长沙县人民医院设立监管病房,用于收治监管场所门诊部无法处置、需专科诊疗或必须接受医院综合治疗的在押人员。长沙县公安局提供场地并进行基本装修。长沙县人民医院负责医疗设备采购、门诊部特殊化医疗改造及监管病房改造,招标后签订三方协议,采购和改造产生的费用由长沙县公安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至中标人,并负责资产入库登记。

最终以三方线下签订的纸质版三方协议为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夏宇 法定代表人: 谭丰
委托代理人: 龙志刚 委托代理人: 李志强

附件列表:
  1. 合同明细.xls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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