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110120139-1 采购人(全称): ****中心(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德创仪器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全自动微生物质谱鉴定仪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11012013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 签订合 同后 30 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 ****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方式: 按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等约定条款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长沙德创仪器有限公司:1805790104002124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234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同签订后,设备到甲方指定地点,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26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剩余10%作为质保金,3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无息一次性付清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 1 )本项目质保期为 5 年; ( 2 )其它质保及售后约定以招投标相关约定及承诺为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程序:一般程序验收,经甲乙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具体以招投标文件等约定履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如果没 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地点,每延期 1 天,按延期交付的设备总额 5‰ 交付违约金,延期 10 日仍不能交货,甲方可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负责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 2 )质保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 3 )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拒收,而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A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或与相关部门批准销售版本有差异的; B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质量等投招文件条款不符的; C 、发现有更换原装配置的; D 、经验收小组专家认定验收不通过的; ( 4 )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 5 )乙方免费对采购单位管理、操作人员培训。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 4 份,采购人执 2 份、供应商 2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boaOa4EBAwz1xFa_0boG.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