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FRCG-JZ-20210803011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定****中心(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锦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医疗设备一批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10803011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交货 , 并安装调试合格。 3.2 履行地点: 长沙市芙蓉区定****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 )乙方负责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具体如下: 1.1乙方 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 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乙方 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1.4乙方 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 )乙方负责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2.1乙方 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2.2 乙方 保证货物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甲方单位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乙方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2.3 乙方 负责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将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单位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2.4 项目完成后,乙方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西湖支行(湖南锦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8201050000005143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7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合同第一期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合同第二期款,质保金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 期满后,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根据长沙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不可抗力 6.1.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6.1.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1.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6.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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