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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行政执法局2025-2027年度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采购项目(北片区)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2026-08-28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长沙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北片区)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长沙县
采购单位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项目联系方式 157****9819
更多联系方式 157****9976 王颖 0731-****5500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2025-2027年度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北片区)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CS-202608240006-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县****中心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路****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5-2027年度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北片区)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2025-2027年度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北片区)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1 400000
合计金额小写: 40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单价(元):400,000.00

数量:1.00

单位:项

总金额(元):? 400,000.00

品目编码

C23120301

品目名称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采购标的

2025-2027年度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采购项目 (北片区)

服务范围

负责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北片区(局机关、星沙执法队、湘龙执法队、安沙执法队、金井执法队、路口执法队、春华执法队、福临执法队、果园执法队、开慧执法队、北山执法队、高桥执法队、青山铺执法队)的车辆提供维修及保养服务。

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 (?400,000.00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服务内容

负责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北片区(局机关、星沙执法队、湘龙执法队、安沙执法队、金井执法队、路口执法队、春华执法队、福临执法队、果园执法队、开慧执法队、北山执法队、高桥执法队、青山铺执法队)的车辆提供维修及保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如下服务:

(一)检测及维修服务;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对定点单位车辆的油、水、电及易损零配件等进行检测及维修;做好检测记录,并将情况及时向用车单位反应。

(二)为更换的轮胎提供动平衡服务。

(三)当车辆出现故障码时,免费提供检查、消除故障码服务。有更换配件的按相应维修项目标准收费。

(2)服务标准

乙方承诺提供货物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在服务期内, 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的法律、标准和规范,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一)《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1-2023;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23 年第 14 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四)《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7〕69号);

(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 (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4 号)。

2.经营资质、工作制度要求

(1)乙方必须完成汽车维修经营管理备案,并提交属地交管部门签章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乙方须具备满足本项目需求的各项能力并自主配备管理人员和机动车维修专业人员(含机械 、喷漆、电工、钣金等专业技术工人)、服务点(服务点应具备洗车、保养、维修等基础业务,下文 的“服务点”定义与此相同)、设备设施、工具用具以及各类 物资等,相关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应行业的资格证书。

(3)乙方应具备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4)乙方应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

(5)甲方向乙方送修车辆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

(6)乙方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等应向甲方公开。

(7)在乙方业务接待室的显眼处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

(8)乙方维修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服务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提供服务期间,为确保服务质量,配备管理人员2 人和机动车维修专业人员10 人(含机械、喷漆、电工、钣金等专业技术工人),服务人员均具备从事相应行业的资格证书。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乙方须具备专业喷烤漆房至少1 间,取得相关合格证明;

(2)汽车举升设备或地沟不少于 1 个;

(3)提供足够的车辆检测维修位置、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甲方登记和休息的设施;

(4)配备有车辆救援的专用设备及车辆;

(5)重要检测维修设备、操作规程实施有效,有专人管理设备,保证状态良好。

4.其他要求

4.经营要求

(1)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2)接受委托维修时,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工时费和配件费)都必须由甲方及其下属单位签名认可,乙方在标价时,应编制维修项目明细表,确保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对维修内容及其细节的知情权。

(3)严格按照交车时限来安排维修服务,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甲方及其下属单位联系,取得甲方及其下属单位的谅解。

(4)检验人员必须在现场对车辆进行诊断,初步确定维修项目,并要充分征求甲方及其下属单位的意见。

(5)业务员应详细向甲方及其下属单位说明维修的项目、配件的来源渠道及价格、维修时间和维修费用,出具估价单并保存记录。

(6)估价单上没有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征得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同意,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

(7)维修人员更换配件时,应向甲方及其下属单位明确该新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

(8)乙方应承诺车辆维修完毕,对该车提供免费清洗服务。

(9)汽车竣工出厂后,乙方应建立甲方及其下属单位车辆档案,并于次月 5 日前将当月的维修档案以纸质(加盖乙方单位公章)和电子版两种形式交付甲方车辆管理部门(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10)送修的汽车竣工出厂后,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

(11)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乙方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12)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公务车,未经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作他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3)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甲方及其下属单位的车辆转厂维修,不得代开发票、 收取开票费。

(14)送修的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乙方要有完善的修理厂工作人员培训及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素质能提供高质量的车辆维修服务。

(16)乙方要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将作为合同附件),可提供 24 小时免费紧急车辆救援服务(50 公里内免费,以乙方维修场所为起点计算),保证人员按时按要求到达现场。

(17)提供优先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总成大修不超过 15 天,发动机大修不超过 7 天,其他维修项目3 天内完成。如确因使用进口配件或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交车的,要提前与甲方车辆管理部门(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联系,并取得同意。

5.质量要求

(1)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及车辆维修标准。

(2)在维修过程中,乙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且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若出现车辆停产等情况导致市场无正厂件采购,需采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乙方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车辆关键部位(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禁止使用副厂件。

(3)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规定的标准。在质量保证期内(更换新配件质保期为12个 月、替代件或旧件质保期为3个月),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乙方负责返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赔偿。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4)车辆竣工出厂时须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

(5)车辆竣工出厂后,乙方须建立甲方及其下属单位车辆档案,并于次月5日前将当月的维修档案纸质件(加盖乙方公章)和电子档交付给甲方车辆管理部门(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6)在服务期内,车辆返修率须控制在5%以内,甲方每半年对车辆返修率进行统计,如超5%的 ,甲方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双方对维修费用有争议时,可共同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其次

支付金额(元)

计划支付日期

收款人

支付说明

1

400,000.00

长沙县****中心

收款人名称:长沙县****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星沙支行账号:1901023009201218453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星沙支行(长沙县****中心:1901023009201218453)
3.预付款保函: 否

(一)维修费用结算要求

(1)维修费用优惠率为百分之二十七(27%)。

(2)维修费计价公式

维修费总金额=维修材料费+维修工时费维修工时费=维修工时单价15×维修工时定额×(1-27%)维修材料费=维修材料基准价 ×(1-维修材料基准价优惠率27%+维修材料管理费率10%)工时定额按《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2013 版)标准计算。

维修材料基准价以车辆配件价格表(附件 3)为准。

此项目维修材料管理费率统一定为:10%不变。(3)未列示价格的品目,则参照以下方式结算:

①按采购人同类车型维修项目与供应商近一年维修社会车辆的维修材料结算资料平均单价为上限价。

②新增车辆的维修材料以采购人所在地4S店价格为上限价。

③特殊情况无法定价或对定价存在异议的,双方协商定价。

④当没有相应标准的车型时,结算时按相近的车型计算。

(二)结算方法:

1.付款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本项目按月据实结算,如无特殊情况,维修和保养费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乙方于当月向甲方提供合法的正式发票及结算相关凭据,甲方审核通过之后向乙方办理维修保养费用的支付手续。

3.甲方与乙方以转账或支票形式直接结算维修费用。

4.车辆维修完毕后,甲方先提车,后按财政支付方式向乙方按期支付款项。

5.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集中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即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02 —— 2027-09-01
五、服务地点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验收内容: 根据车辆维修申请表(附件4)及维修服务结算清单(附件5)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车辆维修情况汇总表》(包括维修过程图片、更换拆除零部件登记);

(2)验收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依法订立的补充合同或其他关于履约验收的有效约定。

(3)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依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月评价考核进行考核并扣款。

(4)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5)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承担验收费用。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如在服务期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的法律、标准和规范,则按最新标准执行)

(一)《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 16739.1-2023;

(二)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

(四)《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7 〕69号);

(六)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4号。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负责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北片区(局机关、星沙执法队、湘龙执法队、安沙执法队、金井执法队、路口执法队、春华执法队、福临执法队、果园执法队、开慧执法队、北山执法队、高桥执法队、青山铺执法队)的车辆提供维修及保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如下服务:

(一)检测及维修服务;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对定点单位车辆的油、水、电及易损零配件等进行检测及维修;做好检测记录,并将情况及时向用车单位反应。

(二)为更换的轮胎提供动平衡服务。

(三)当车辆出现故障码时,免费提供检查、消除故障码服务。有更换配件的按相应维修项目标准收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本项目采用项目包干服务,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所有人工、管理、培训、财务、交通、软件服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负责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一)考核要求及考核结果应用:本项目采取扣分制,总分为100分,甲方每月根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月评价考核表》对甲方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当月维修保养费用。乙方月考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甲方全额支付当月维修保养费用; 月考核结果在89分(含)至80分(含)区间,每降1分,甲方将扣除当月维修保养费用的1%,最高可扣10%;月考核连续2个月在89分(含)以下,甲方取消乙方本项目维修服务资格。

(二)乙方应遵守廉洁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品、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行为。

(三)在服务期内,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并安排专人为工作联络员,及时与甲方联系沟通;如因乙方在履行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四)乙方负责本项目所有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食宿补贴等,并承担全部的用工风险责任(包括且不仅限于法律、经济赔偿责任)。在服务期内,乙方与其工作人员或任意第三方之间所发生的一切劳务纠纷、相关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五)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须加强人员、设备、材料、现场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财产安全。乙方从事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纠纷,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负责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

(六)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本项目服务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权益。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一)乙方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二)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三)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四)知识产权其他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要求整改到位。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

(二)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三)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超越维修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一)乙方应为甲方所有送修车辆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并注明维修项目、竣工时间、维修工时费、材料费和维修总费用。

(二)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超越维修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公务车,未经甲方及其下属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必须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将甲方及其下属单位的车辆转厂维修,不得代开发票、收取开票费。

(五)送修的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要有完善的修理厂工作人员培训及管理制度,保证人员素质能提供高质量的车辆维修服务。

(七)乙方要制定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可提供24小时紧急车辆救援服务(50公里内,以乙方维修场所为起点计算),保证人员按时按要求到达现场。

(八)乙方应提供如下服务:

(1)检测服务;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定点单位车辆的油、水、电及易损零配件等进行检测;做好检测记录,并将情况及时向用车单位反应。

(2)为更换的轮胎提供动平衡服务。

(3)为维修完工车辆提供清洗服务。

(4)当车辆出现故障码时,乙方提供检查、消除故障码服务。有更换配件的按相应维修项目标准收费。

(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甲方认为经维修的车辆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情形的,可向乙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遇有纠纷情况复杂、难以定论时,甲方将及时报请上级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并根据调解结果确定双方的责任和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约谈乙方并责令限期整改;第二次,取消本项目维修服务资格。

(1)维修企业未能执行本次采购规定的:

①未能按投标承诺提供相应的服务;

②未按投标承诺折扣给予甲方优惠的;

③工时费价格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双重标准的;

④维修材料以次充好的;

⑤未按规定执行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和出厂合格证制度的;

(2)经核实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导致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3)经核实乙方未认真遵守服务承诺,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及服务提出的投诉有效的;

(4)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甲方,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5)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配件或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件,或擅自转厂(非协议维修厂)维修;

(7)其他违约情形。

2.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如车辆故障致公务延误产生额外成本等),除按约定处理外,还需赔偿甲方损失。

3.若乙方因违约、违规被取消维修服务资格,其所维修车辆仍由当事人履行质保义务至期满止。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维修延迟或无法完成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双方可协商延长维修期限或终止服务。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二)在服务期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履行投标书承诺或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现象、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

(2)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采购人,以谋取非法利益;

(3)在整改期限内,车辆返修率仍超5%;

(4)甲方连续2个月月度考核结果在80分(不含)以下;

(5)违反廉政纪律相关规定;

(6)未经甲方同意将本项目进行分包、转包。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二)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四)政府采购项目以在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签订的电子合同为准。合同双方可以根据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的合同模板,依据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关于合同的内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甲乙双方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文书送达地址:

甲方指定联系人为:彭 海,联系电话为:157****9819 ,文书送达地址为:湖南****路****号。 ;

乙方指定联系人为:李新建,联系电话为:135****8668,文书送达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县星****路****号

以上联系方式为双方确认的有效送达方式(包含诉讼及执行的文书送达),如需变更,应提前七日书面告知对方。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王海燕 法定代表人: 李新建
委托代理人: 傅震 委托代理人: 李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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