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FRCG-GK-20191128000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中心(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芙蓉区预防接种数字化门诊建设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191128000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完毕,验收合格后失效。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1.1 我公司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1.2 我公司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3.1.3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1.4 我公司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1.5 货物在交付采购单位前发生的风险均由我公司负责。 3.1.6 我公司负责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1.7供货及安装调试完成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交货并调试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新支行(长沙瑞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1150309000005166)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67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金额的5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0110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说明:设备到货验收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567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0,说明: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本次采购的所有主要硬件设备免费保修3年。 5.2.2 我公司提供的产品为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3 项目整体验收后质保期3年。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设备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本次采购的项目及服务全部完工后,将由采购人依据招投标文件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施设备品牌型号是否与招投标文件相符、设备施工是否达到招投标文件要求、设备的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是否在国家限量标准以内等。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我公司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我公司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 l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 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 、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 一旦出现侵权,索赔 或诉讼,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 2乙方保证货物是全新 的、未使用过的 ,完全符合国家规范及甲乙双方 确认的投标文件 、货物符合实行国家 “三包” 规定的 ,应执行 “ 三 包” 规定。 6.3乙方提交的货物应符合投标文件 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参数、参数及性能 ,并应附有此类货物完整 、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 6.4 乙方提交的货物必须按照甲方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以约定标准进行制造、安装及培训。 6.5乙方应保证将货物按照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 、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进行安装 、试运行。 6.6乙方保证货物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产品缺陷 ,否则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7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8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9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10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1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6.1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6.1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7.违约责任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8.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4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5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6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7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8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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