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YHCG-CS-20220311003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中心(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元妹农副产品经营部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中心食堂食材采购供货商招标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20311003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服务期限:三年,满足采购人服务要求下合同一年一签。 第二年合同签订日期:2022年2月18日-2023年2月17日 3.2 履行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免费配送: 1) 配送肉禽类食材的,必须做到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并提供该批次食品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运输过程要求全程冷链配送,确保食品不被污染,不变质。 2) 配送蔬菜、水果类食材的,必须是新鲜 “绿色食品”,并提供该批次食品相关检验检疫报告 ( 如有 ), 运输过程必须做好防污染工作,确保食品的新鲜及卫生。 3) 配送大米、豆制品、面粉、调料品、干货等食材的,提供该批次食品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保证食材不过期、不变质、不变味、无杂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 4) 配送食用油等的,必须是经过国家食品安全部门检测合格的品牌,提供该批次食品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长沙市雨花区元妹农副产品经营部:8201010000011786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按实结算,由甲方相关科室核定后支付,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蔬菜、肉类、禽蛋、水产、豆制品类按当日送货价格以实际配送数量结算,调味品、粮油、干货、易耗品类按每批次送货价格以实际配送数量结算。(注:甲方所需部分类别在海吉星、***网站内未查询到价格的,由双方按市场价格协商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物品必须符合国家市场监管、卫生防疫部门相关标准、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要求,每批次相关产品能出具食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不得违反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要求,保证食品来源途径正规、能索证索源,确保所供食品质量的安全、可靠。乙方按照采购“大品牌、驰名品牌”产品进行供货,如供应假冒伪劣产品或三无产品的,乙方在承担经济赔偿的同时将取消本协议。 5.2.2肉类 1)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2)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 5.2.3水产类 1)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2)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GB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3)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 5.2.4禽蛋类 1)杀白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2)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 化冰 食品。 3)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 5.2.5粮油类 1)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2)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 5.2.6蔬菜类 1)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5.2.7豆制品类 1)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2)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 5.2.8干货类 1)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2)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 5.2.9调味品类、易耗品类 1)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2)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该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3.2乙方货物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送达指定地点,经甲方指定人员验收后方可入库,验收内容包括:查对数量、相关资质证明或产品票证、包装、货物检验、样品对照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甲方可以不定期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抽样检查,对检验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对该项产品的采购; 6.1.2甲方每半年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进行考核、评比,评比结果作为续签合同的依据。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配合甲方的抽样检查,对检验不合格产品,乙方有义务更换产品重新配送至甲方处,直至检验合格。 6.2.2 乙方保证产品质量及安全。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协议期内如乙方违反协议要求,甲方可提出警告、退货,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达到整改效果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7.4若因乙方提供的物品质量问题引起食品中毒等安全事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乙方供货协议。同时,乙方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费用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可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合同,情形严重的将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11.1.1乙方不按规定履行合同或在履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1.1.2乙方在供货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一个年度为准); ( 1)甲方投诉超过5例并经调查属实的或甲方基本满意度达不到70%的; ( 2) 食品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达不到协议要求的; ( 3) 货物中出现发霉、变色、异味、有异物的; ( 4) 因乙方原因导致就餐人集体食物中毒等事故发生的; ( 5) 违反甲方对供应商相关考核制度的; ( 6) 财务管理混乱或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的; ( 7) 因乙方原因影响食堂正常供餐的; ( 8) 弄虚作假获得入库资格的; ( 9) 向甲方或有关人员给付回扣、礼物、代金券等而被查实的; ( 10) 违反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形 。 11. 2 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11. 3 合同的变更 11. 3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 3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 3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 4 合同中止与终止 11. 4 .1合同的中止 (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 4 .2合同的终止 (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 5 .合同转让和分包 11. 5 .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 5 .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 5 .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 6 .不可抗力 11. 6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 6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 6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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