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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承检服务(包三)合同公告

2026-07-09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浏阳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承检服务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浏阳市
采购单位 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谢征 135****8504 谢征 0731-****4888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62.859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承检服务(包三)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202605260022-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龙华区观****路****号101园区1-4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承检服务(包三)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折扣率(%)
1 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承检服务(包三)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详见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 项 1 21
合计金额小写: 628590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贰万捌仟伍佰玖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预算:62.859万元

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检测范围:浏阳河、秀峰、捞刀河、沙坪、青竹湖等区域,预估批次为780批次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乙方负责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信息寄送、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具体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供应商应具有合法有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抽样、检验数据及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食品检验人应当具备与食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抽样检验: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抽检工作。应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3.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年度计划及上级部门要求的专项和应急检验检测任务要求,供应商应严格按时开展抽样、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抽样任务,并出具样品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

4.结果运用:供应商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作出抽检质量评价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供应商应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和接受抽样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工作及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6.样品保存:供应商应妥善保存样品,农产品样品应按适宜的温度和储存环境进行保存,预包装食品应按照产品明示标准进行保存,抽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交接,以保证样品符合检测需求。

7.复检产生的费用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执行。

8.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6年版)等相关规定执行检验检测任务。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成立本项目检测服务项目组,项目组核心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检测技术负责人等,核心人员不得少于5人,须具有食品及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含副高)。所有团队成员均应该具备能从事检测工作的资质,检测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如对应的职称证书、采样员证、检验员证等)。当项目组核心人员有变动计划时,需提前2个月向采购人报批。项目组其他人员(抽样人员、检测人员、核对人员等)数量应能满足检测服务工作需要,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人员信息(如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岗位、职称证、社保证明等)。供应商必须派专人负责项目进度的把控,按月、季度逐步推进,按季度撰写项目分析报告,确保项目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按时完成。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配备含有车载冷藏装置的专用抽样车辆数量不得少于3辆,配备样品保存冷库及相关设施,容积应满足本项目抽检样品留样要求,便于样品保存及复检需要。

4.其他要求

1、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校园食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

2、检测产商品的主要类别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蔬菜等37大类(依据省市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3、相关标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6年版)》、(市监食检发〔2023〕76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等。

4、乙方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映,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资格,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成交供应商必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及应急保障工作,提供人员名单和检测人员资质,联系方式等,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4小时内2组(每组2人)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应急情况下,1小时内2组(每组2人)抽检人员队伍须到位,如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队伍到位情况达到2次(含)的,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单价按湘发改价费[2017]208号文件规定的21%
2.付款方式:

根据检验检测数量、检测项目及考核结果据实结算,(结算金额=实际完成检测数量*对应项目基准单价*中标折扣率*考核支付比例),凭检测报告及有效发票按季度支付。金额不超过本项目年度预算金额。



收款账户: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大水坑支行(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000236789529)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7-10 —— 2027-07-09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包含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室检验、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信息寄送、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

2、区域生产、流通、经营等单位检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检测报告质量和采购人综合评价为验收依据;(检查表格、检测问题台账、图片等);

(3)投入人员的相关证件资料检查及验证等。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要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采购人采用现场考核、日常综合及资料查阅相结合的方式,根据成交供应商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重点考核每季度成交供应商的完成时效、服务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数据抽查等相关情况,由采购人整理得出考核结论,考核结果与经费结算挂钩。根据招标(采购)文件及实际产生费用,按不同比例结算。90分(含)以上的按100%结算;80(含)-90分的按95%结算;70(含)-80分的按90%结算;60(含)-70分的按85%结算;考核低于60分则视为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长沙市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工作方案》相关要求(见附件1-5),对完成抽样检测的批次结果资料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所接触到的技术或业务资料、数据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

2.成交供应商一旦发生政治事件、泄密、故意隐瞒等导致恶性事件或造成影响重大的事件等事件,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39号令《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第101号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及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双方协助解决。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对供应商服务内容进行验收。(2)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3)如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将有权扣除相应合同价款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项目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成交供应商承担。(4)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检测工作实施监督,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检测过程跟踪、原始记录查阅、留样复测等。供应商应予以配合。(5)采购人应依法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要求供应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干涉供应商依法独立开展的检测活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2)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3)成交供应商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4)供应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食品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定期参加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5)供应商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高风险问题,以及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采购人,并保留相关检测记录和报告。(6)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妥善保存样品和检测原始记录,样品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保存期满后应按无害化程序处置。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如期如质完成本项目,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实施项目,甲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委托费用。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所收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费用应全部退还甲方。4.乙方(含乙方派驻在本项目工作的工作人员)如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服务工作中接受被评方的宴请等一切可能影响公正行为的,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费用以及追索已经支付的费用;5.出现违约责任3、4条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本项目须承担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服务过程的检测设备设施购置、维修和计量检定、检测试剂、检测耗材、样品购买、交通工具配备等费用,以及一切可见或不可见之设备的维护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社保、保险、福利、管理费、风险费、税费、利润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 按照民法典规定申请诉讼,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进行处理。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赵立业
委托代理人: 吴新辉 委托代理人: 李琳
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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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eXONRp8BMqitpwL533D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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