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YLCG-JZ-202209090074-1 采购人(全称): 长沙****中心(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江西永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2022****中心能力建设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0220909007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 3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 长沙****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完毕。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贤李渡支行(江西永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3605011065980000235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38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货到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尾款5%。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第15.1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 本项目清单中有质保要求的, 乙方 按清单要求执行,无要求的提供整体壹年质量保证期,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 。 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 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 项目验收按国家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货物及材料的各项技术性能均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验收所有费用由 乙方 承担。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 乙方 原因造成的,由 乙方 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 乙方 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 乙方 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 乙方 承担。 (4)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档规定,按政府采购简易程序组织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 乙方 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 乙方 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甲方 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 乙方 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2.保密义务 (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3 伴随服务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2.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2.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2. 5)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 2)除本合同 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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