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公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预算:354209.04 元/年,三年共计1062627.12元
二、相关标准:
符合或优于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
供应商投保险种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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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险种 |
保险金额 |
赔偿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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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包含车船使用税) |
按国家保险综合费改政策 |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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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按国家保险综合费改政策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300万元、含医保外用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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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 |
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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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位险 |
座位险2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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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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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车型 |
车辆数量(台) |
保险险种内容 |
预算金额(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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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型普通客车 |
78 |
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300万、座位险2万 |
3542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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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以上车辆台数为暂定台数 2、具体车型按照采购人实际使用的车型为准。 3、当车型发生变化时,双方根据磋商自主核保系数重新计算相应保费,其承保条件和理赔服务保障均不变。 注:需依据行驶证性质确定保费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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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与地点
1.1服务时间:服务期3年,合同一年一签。
1.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投保出单、保费支付及信息变更:
(一)投保方式
成交供应商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各车型车辆投保清单,对采购人所有的到期续保车辆提供全程上门承包服务。根据投保险种协助被保险单位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经被保险人审核后签章确认。
(二)出单时限
成交供应商需按照规定条款协议折扣率、费率及规定的时间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1.所有投保车辆采用到时续保的承保方式,客户服务专员对协议期内到期续保车辆提前30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及联系方式,主动上门收集甲方单位下月到期车辆信息,填写《机动车保险投保单》,经被保险人签章确认后即可出单;
2.对于新购车辆提供上门服务,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将保单正本和发票送到被保险人处。
3.保单到期后因成交供应商原因未及时出具保险单导致投保车辆脱保,发生保险事故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费支付
1.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将根据与被保险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保费。成交供应商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工作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被保险人。
2.保单未生效不计费。保险责任开始前,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收取任何退保手续费。
3.保单退保不扣赔款。不论是否发生过赔款,均按未了责任期全额退还保费,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即: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四)保险车辆信息变更
如被保险人车辆信息需要变更时,成交供应商将主动协助被保险人填写《机动车辆变更批改申请表》,在得到被保险人确认后进行批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单等工作,并将批单送达被保险人。
二、服务方案及要求
(一)组织实施
成交供应商应成立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小组,负责对车辆保险的承保沟通和协调、所有赔案的处理、跟踪和协调等服务进行组织和管理。保险工作小组成员需包括组长、项目经理、承保服务专员、理赔服务专员、查勘定损服务专员、医疗鉴定跟踪专员等。 工作小组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具有承保权限及服务资格的独享性;成交供应商需在合同签署后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统一的《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指南》发至采购人及成交供应商相关服务团队及成员。
在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工作小组成员发生变动,须立即通知采购人。
(二)理赔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费率及优惠幅度
(1)保险费率:采用成交供应商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复的对应费率执行。
(2)车辆保险险种:
交强险:成交供应商根据银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对于连续多年未出险的车辆,可以最低享受30%的费率优惠。
商业险:根据国家费改政策,商业险险种的自主定价系数范围[0.65-0.95][含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
2.特别约定
(1)入院前伤者抢救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核减;
(2)入院后门诊急诊治疗费用,索赔时可不提供该急诊门诊医药费收据相对应的用药清单,对于用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治疗费用不进行核减;
(3)人伤事故的医疗费,医保内的自付与统筹部分成交供应商均不再核减。重大伤人案件(指急诊抢救伤者和进入重症室抢救伤者)医疗费用,不受医保范围限制,按实际发生费用核定,不得核减,在得到被保险人通知后,由成交供应商派遣医勘人员到医院确定抢救起始、终止时间。涉及人伤事故的第二次手术费、后期治疗费用以及误工费的计算期限,成交供应商依据合法有效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据实进行核定;交强险范围内的人伤医疗费在责任限额18000元内不能核减;
(4)关于司法鉴定的约定:按鉴定标准和鉴定结论赔偿。做伤残鉴定时成交供应商要进行全程跟踪,应提前对伤者的伤情进行评估并告知被保险人。对鉴定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进行重新鉴定,并按重新鉴定结论赔偿,重新鉴定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否则视为认同;
(5)索赔时可不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如遇特殊情况,根据具体事故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人伤事故中交通费没有票据凭证的根据情况按每次800-1000元的标准或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外地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护理费无固定收入者按长沙市标准进行核定,有固定收入者参照收入标准进行核定。人伤事故中误工费问题:相关误工费证明手续齐全、真实,则一律按提供的资料进行误工费的核定;;
(7)在发生伤人事故后,接到报案****中心应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的咨询。在第一时间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事发地或医院进行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并告知索赔所需资料。重大人伤案件伤者进行住院治疗,每隔约4-8个工作日派遣医疗调查人员前往医院,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用药方面的指导,协助制止不当用药。未向被保险人指导的,医疗费如超出医保范围的部分,成交供应商承诺赔偿;
(8)事故车辆的检测费、测速费、痕迹鉴定费以及伤者的司法鉴定费、法律费用等,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成交供应商按责据实予以赔偿;
(9)当双方对保险事故车辆损失及财产损失有争议且协商意见不一致时,引入物价评估作为定损标准,评估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0)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要据实赔付,不需要提供任何发票;
(11)所有代位追偿的事故要全额赔付;
(12)在第三者责任险内伤者医疗费用的核减最高不能超过20%;
(13)正常产生的施救拖车费、停车费不论几次都不能核减;
(14)护理费要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按实际标准予以足额赔付;
(15)事故中第三者如涉及到同一被保险人车辆或物体,非蓄意损坏则不受“同一被保险人不互为第三者”的责任免除限制,应视其为第三者,应予以赔偿。
(16)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司机和乘客):无论涉及伤、残、死亡,赔偿项目均参照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并且包括但不限于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执行,如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通知后,由保险公司派遣查勘员定损并按责据实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相关发票。如被保险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发票的,由双方协商处理。
3.车辆保险情况统计服务
成交供应商应为采购人各被保险人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并每月向采购人报送《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承保情况统计表》、《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出险理赔情况统计表》,并保证承保和理赔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4.保密服务
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往来书面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对其中的商业秘密成交供应商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成交供应商决不能向第三人泄露商业秘密。
5.安全生产服务
(1)在服务期限内,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线上和线下的安全管理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培训、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内容,所有安全管理培训会议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需求定期安排专人上门进行险种、条款、理赔等相关的保险知识交流,协助采购人不断完善管理,降低安全事故率。
(3)成交供应商需提供隐患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防控服务,其中危险源辨识应建立危险源台账。
(三)理赔服务方案
1.成交供应商需制定标准化理赔服务流程:规范的远程定损、移动理赔服务。
为了提供快捷的理赔服务,成交供应商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专业人员为被保险人提供查勘定损服务,同时严格遵守以下理赔服务条款内容。
2.理赔服务条款
(1)报案服务条款
成交供应商****中心实行365天/24小时全年无间断服务,专线人员应及时接线并于3分钟内完成报案登记;报案核查后5分钟内完成查勘调度或给出处理办法。
(2)特殊情况报案处理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无通讯设备及信号等原因),成交供应商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全国通赔服务
成交供应商承保的车辆如在异地出险,可以由当地承保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代为查勘和定损,***网点办理理赔手续。
(4)查勘时效规定
1.采购人作业车辆、设备发生保险事故后,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无特殊情况,市城区在20分钟内、郊区和地市40分钟内到达。如因成交供应商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2.3000元以下的人伤事故,如责任清楚且事故双方同意现场处理,成交供应商现场查勘人员在上报公司负责领导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被保险人的意见在事故现场当场处理,无需通过交警部门处理。
3.要提供上门协助办理理赔的一切手续,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有关通过诉讼判决执行的事故案件,如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效内给予支付,除正常的法律维权外,成交供应商还须向被保险人支付每案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4.赔款预付。如属于保险责任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对于交强险损失保险,成交供应商按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预付。对于商业险损失,在确定属于成交供应商赔偿责任范围内以及在被保险人提交了必要的索赔单证的情况下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核定损失的范围内预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赔款;
5.当采购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且涉及到第三方承担责任时,第三方无赔偿能力的,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机动车辆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
6. 成交供应商应指定至少3人为理赔专门对接人,负责被保险人车辆事故现场处理,定、核损对接,上门收集索赔资料,督促案件流转工作。做到有专人服务,有专人跟踪,确保保险合同相关条款的落实,其中必须安排专人协助采购人公司即时处理相关事宜。
(5)维修定损服务
①被保险人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内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本着“科学、合理、协商”的原则在受损车辆拆检完毕后与被保险人、第三者车主、修理厂共同协商确定。
定损时限如下:
A.5000元以下,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一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B.5000元至30000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三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C.30000元至100000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四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D.100000元以上,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五个日历日内完成定损;
E.特殊、稀有、老旧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原则上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十个工作日内定损。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否则视同认可。
②为确保购买车辆损失险的受损车辆修复后的安全行驶,当车辆部分损失时,成交供应商应做到:
A.所有换件材料均按正厂材料价格认定;
B.更换材料扣减残值或回收车辆旧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杜绝骗保维修的漏洞;
C.对车辆前后盖损坏变形面积超30%的,给予换新赔付;
D.对车辆外壳配件损坏面积超40%的,给予换新赔付;
E.对损坏的制动、转向、悬挂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零部件作更换处理;
F. 勘损有遗漏或不到位的的情况时,应提供复勘服务。
(6)车辆修理服务
成交供应商应与采购人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密切协作,依托该厂进行车辆施救、保险事故维修、保险索赔代办。车辆的修理遵循以下规定:
① 受损车辆在采购人所属或者指定的修理厂定损和修理,由成交供应商派专人上门定损,定损时将与车辆驾驶员、修理厂以及第三者共同协商完成;
②受损车辆本着以修复为原则,涉及车辆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系统)受损后一律同意予以更换;
定损单据及时性:为保障被保险人及时结算,在核定损失后,应先告知采购人修理厂,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维修价格核对以及单据的查阅和上传打印;
(7)赔款支付
① 赔款支付方式
对于采购人投保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赔案,成交供应商应指定专人直接上门收取赔案资料。赔款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直接划付(以非现金方式)到采购人指定专用账户。
② 赔款时限
5000元以内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一个工作日赔付;
5000元至30000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三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30000元至100000元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四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100000元以上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赔案五个工作日划款到位。
预付赔款
对涉及人伤或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在确定属于成交供应商保险责任并能够明确损失金额的情况下,可预先支付不超过最高理赔限额的损失金额。
(8)特约免赔
因事故或外力原因且非人为改装引起的自燃或爆炸应当理赔。
三、其他服务
1.车辆紧急救援服务
保险车辆发生缺油、缺电、爆胎、发动机无法启动等情况无法行驶,需要紧急救援的,应被保险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服务小组人员协助联系安排对采购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免费紧急救援。
2.车险理赔双调度制度
成交供应商对被保险人所有车辆出险后,实行“理赔双调度”,即接报案后,系统通知理赔查勘员赶赴现场的同时,自动告知所在地的服务专员,由服务专员提供理赔管家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指导现场理赔操作,上门取赔款材料,跟踪赔案进程,督促理赔人员加快解案速度等等)。
3.取消验车
成交供应商需承诺,对于被保险人小型车辆,直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车辆清单进行承保,无需验车。
4.特殊情况日比例退保服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车辆所有权到期、转移,对于交强险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对于商业车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其它所有险种,承保公司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报废车辆,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承保公司同意根据未到期天数按日比例退保。
5.咨询帮助服务
成交供应商应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进行投诉,所有投诉须在1个工作日内得到圆满解决;被保险人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难题,成交供应商理赔服务专员,****中心要组织法律专家给予事故处理咨询;
6.法律救援服务
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如产生与第三方的诉讼,采购人可通过项目小组客户服务经理向成交供应商提出法律援助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根据案情为被保险人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诉讼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增值服务
相对于文件提供的保险服务要求,成交供应商如能提供超出服务要求的优惠条件,从而达到节约成本、扩大保障、提高效率、附加增值服务等的效果。成交供应商需将所能提供的优惠条件按表格形式汇总(包括各项特色服务等)。
8.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保护采购人权益。
9.服务期限内如遇采购人需新增其他服务需求,由双方协商处理。
四、违约责任
1.因成交供应商或其代表、代理人、雇员违反其在响应文件中任何陈述或保证的,根据违约程度采购人可以向成交供应商要求支付合同总额的1%-5%的违约金,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处理事故的费用、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合同有效期内累计达到三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保险服务合同,且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因此可能造成采购人的损失,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1)服务态度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2)合同有效期内被有效投诉的;
(3)不按规定要求出单或不及时报送定点保险业务报表的;
(4)车辆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已作出结论,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理赔的;
(5)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不在采购人定点修理厂维修(不含三责、异地出险或定点修理厂无法维修情况)支付赔偿的;
(6)保险业务的承揽过程中,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7)不按响应服务承诺执行的;
(8)通知单信息与车辆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信息不正确的达到三次的;
(9)成交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规定的保密服务;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不可抗力
1.由于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直接影响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照合同项下之约定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书面证明,该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
2.根据不可抗力对本项目合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当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 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执行。
七、其他要求:
一、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
1、结算方法
1.1付款人: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1.2付款方式:本项目为按实结算项目,以当年实际参保数量及期限支付相应保费。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将根据与采购人的约定的方式结算保险费,采购人依据“缴费通知单”,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保费。成交供应商出单并依据保险协议、确认后的投保数据,在核实保费到账后1个日历日内将保单和保费发票送达采购人。
1.3车辆保险价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费率基准×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核保系数(注:具体费率基准***网站“在线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查询为准”。)
2、采购人支付保单合同金额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二、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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