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影像设备维保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60127001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影像设备维保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点击查看 供应商(乙方): 湖南湘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一段88号2栋厂房6楼6302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服务要求 1、在服务期限内,本项目所有设备不限维保次数。
2、维保期限:3 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3、每年度进行定期现场校准和保养服务,并提供书面保养报告。
4、保修期内提供设备的系统软件及硬件的安全性改版升级和技术支持,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5、我司能合法获得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原厂故障诊断软件及诊断的服务密钥(Service Key),并保证不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我司须对此进行承诺。
▲6、我司或维保服务实施人配备相对应产品类别的服务工程师≥4 名,服务工程师均获得设备生产商技术培训认证且在有效期内技术资质证明,我司提供培训证书。
7、提供常设 800/400 售后服务热线电话。接到故障报修电话后不超过 12小时内响应,并及时提供相关的维修解决方案。
8、我司所更换的备件是原厂认证合格的零配件,满足设备运行要求,不会给设备带来危害且备件来源合法,特别是 MR 的线圈、冷头及高值配件等的更换,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以上配件《报关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9、我司针对该设备提供基于宽带接入的、内嵌式的具备对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远程服务系统,投标人对此提供承诺函。
▲10、我司提供能及时获取并实施原厂系统安全性软硬件改版通知(FMI)能力的证明,保修期内按照采购人要求提供设备(含独立工作站)的系统软件升级补丁和技术支持,保证所有系统软件为最新版本,所需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1、我司提供设备原厂数字化解决方案服务,我司对此提供相关资料证明。我司需提供基于设备嵌入式远程连接方案的实时远程服务,以保证维修的及时性。
★13、服务期限内对 CT(飞利浦 Brilliance 16)至少更换一次原厂球管,我司对此提供承诺函。
▲14、我司提供 MR 设备(飞利浦 Ingenia 3.0T)高级心脏功能包、高级心肌定量技术、星云工作站升级,我司对此提供承诺函及相关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资料、产品介绍、产品注册证等)。
15、安全检查:按照设备本身标准及当地规定执行。
(1)制定检查计划
(2)机械安全检查
(3)电气安全检查
(4)记录检查结果
16、预防性保养:按照保养计划提供,每年提供(MR 3 次、其余设备 2 次)
专业保养(含保养耗材),以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1)记录并安排保养时间
(2)按照保养计划更换损耗部件
(3)按照厂家标准进行调校
(4)确认各项技术指标及性能
(5)年检时,我司负责并保证全部监测指标达标,通过相关部门检测时,保障取得合格证。如未通过年检,其相关费用由我司承担,并立即整改直至通过检测,我司承担其引起的相关损失及法律责任。
(6)记录设备状况
(7)提供设备保养内容清单
(8)提供每次保养后系统自动导出的保养报告,检测项为 PASS。
17、设备开机率全年≥95%(以 365 天、每天 24 小时计算),如果此开机率由于我司的原因未能达到,超过一天罚款 1 万元,按 1:2 延长保修期。如故障不能及时解决,造成单次停机≥3 天,采购人有权另择供应商或工程师进行紧急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我司承担;特殊情况如失超等大型故障需提供详细报告说明及说明。
18、我司需派遣工程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接项目服务工作(工作日需 1小时内到现场对接临床协调服务工作,节假日不超过两小时到现场对接协调服务工作)。
2.人员配置要求
我公司配备不少于9名具备原厂资质的工程师,为本项目提供服务。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提供设施设备。 4.其他要求1、合同期内,医院将对中标人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包括:软件安装升级、开机率、故障响应时间、故障排除时间及维保服务条款履行情况等),若考核不合格,医院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由于设备停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期间,中标人在服务过程中未按标准执行而引起临床科室或病人投诉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每发生 1 起扣除 1000 元;引起医疗纠纷及事故的,每发生 1 起扣除 5000 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上级部门检查中通报批评的,每发生 1 起扣除 1 万元。
2、我司需提供维护保养的专业工具的介绍,需图文并茂;并提供专用维修工具校准记录及年度正规校正认证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
3、我司需建立维修记录清单,将每次维修内容记录下来,并由临床科室、设备科签字确认,作为申请付款的附件部分。维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型号、更换时间、维修内容、备件号、备件描述等。每半年度提供一次详细的维修报告汇总及分析。
4、提供技术培训:我司须对采购人的技术人员培训,技术培训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常见故障的处理或排除、各系统部件(设备)的检查、调整和维护、设备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
5、若遇到因国家法律、政策及医院制度调整需重新招标,该合同随即终止;若超过合同执行期限,但新供应商未产生前,中标人仍须按本次结果提供维保服务。双方应按照实际设备使用时间,按月结算服务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月保修费为年保修费除以 12 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半年。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公开招标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付款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付款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付款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付款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付款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付款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付款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付款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付款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付款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5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按季度付款
收款账户: 工行长沙望城景城苑支行(湖南湘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901008909100128414)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3-08 —— 2029-03-07
五、服务地点宁乡市人民医院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和标准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和标准提供技术服务。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和标准提供服务。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和标准提供服务。 (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双方约定要求和标准提供服务。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供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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