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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精神病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合同公告

2022-02-18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长沙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医疗设备采购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长沙县
采购单位 长沙市精神病医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刘文 134****5226 刘女士 0731-****1020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协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JZ-20211227002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精神病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协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医疗设备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1227002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除颤监护仪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2 54000
2 输液泵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13 27300
3 心电监护仪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18 108000
4 全胸振动排痰机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1 17000
5 无创呼吸机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4 60000
6 高速离心机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1 6000
7 电解质分析仪 其他医疗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1 25000
合计金额小写: 2973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贰拾玖万柒仟叁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除颤监护仪

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S6

2

27000 元

输液泵

长沙迪普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VP1

13

2100 元

心电监护仪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69

18

6000 元

全胸振动排痰机

北京恒邦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P&C-P01

1

17000 元

无创呼吸机

湖南比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PG-BP40

4

15000 元

高速离心机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湘仪离心机仪器有限公司

TDZ5-WS

1

6000 元

电解质分析仪

梅州康立高科技有限公司

klite8B

1

25000 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送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式好,并交付使用。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交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243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8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4.2.1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乙方提出申请,甲方组织相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且乙方开具等额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额的95%,余款5%在所有设备1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无息付清。 4.2.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对项目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湖南协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300154006905251130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 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1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 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 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硬件设备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 再收取。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5.3.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 检测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3 验收时由验收小组对所提交的设备逐一检验,并出具最终的验收结果。

5.3.4 凡验收不达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6.1.1 乙方负责产品到安装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6.1.2 乙方负责产品在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6.1.3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6.2 包装要求

6.2.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包装物不回收。

6.2.2 每一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说明书。随机备品、配件和工具的种类数量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6.2.3 乙方对运输产品购买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6.3 安装要求

6.3.1 乙方需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安装,安装完后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需要有培训记录单、培训资料及培训照片。

6.3.2 安装及培训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培训资料等,移交甲方设备科负责人。

6.3.3 按照相关要求到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备案后所有资料交给甲方设备科。

6.4 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要求

6.4.1 安装调试:乙方确保设备安装、调试后能正常运行。

6.4.2 技术培训:乙方应免费提供现场技术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直至对操作技术完全掌握为止。现场培训需要有培训记录单、资料、照片。培训完后把所有培训资料交给甲方设备科。

6.5 售后服务

6.5.1 技术支持

6.5.1.1 提供 7 × 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6.5.1.2 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6.5.2 故障响应

6.5.2.1 提供 7 × 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6.5.2.2 对重大故障提供 7 × 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 × 8 小时的现场支援。

6.5.2.3 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6.5.3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7.4 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及时纠正的,按违约处理,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7.5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合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7%/ 年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6 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10 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货款总额 20% 的违约金外,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7.6.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

7.6.2 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7.6.3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7.7 甲方终止部分合同后,由于乙方未交付产品或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1.2 合同补充和修改

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增加补充条款,均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

11.3 破产终止合同

11.3.1 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在甲方知情而未收到乙方终止合同书面通知时,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1.3.2 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造成自然终止合同时,按破产终止合同办法终止合同。

11.4 未尽事宜,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5 本合同一式 5 份,采购人执 4 份,供应商执 1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路****号 地址: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东方医院前50****街****幢201室
法定代理人: 贺吉清 法定代理人: 吴强
委托代理人: 刘文 委托代理人: 吴强
电话: 0731-****5069 电话: 0738-***2586
传真: 0731-****5069 传真:

附件列表 :
  1. 长沙市精神病院政府合同(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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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gC15C38BhSKEcmsyYJy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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