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血液透析仪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607070003-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血液透析仪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纳海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一段88号2号栋厂房5、7层5080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运输费、装卸及现场搬运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产品货物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前存在的损毁、灭失、脏污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需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其因此产生的任何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3.安装调试
(1)乙方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为运行调试提供技术和产品的必要条件。并应向甲方有关人员讲解产品和系统结构与计划调试方法,包括系统的性能、技术特点、调试技巧等有关技术原理、方法,解决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乙方提供的产品保证为全新原装出厂设备,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详细操作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4)乙方产品到场后,甲方组织单位有关人员,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产品数量、品牌、型号、参数、配件等是否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相符。产品品牌、型号、参数、配件等有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视为虚假投标,甲方将终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处理。
3.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所投产品生产日期/出厂日期均不能超过 3 个月,设备使用年限≥8 年,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2)质保期3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上门服务。设备需接入医院信息系统(在用科大国创血液透析信息管理系统等),***网络接口及接入运行,接口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售后服务
4.1 设备维护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4.2 技术支持
(1)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厂家设有电话。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3 故障响应
(1)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 小时的现场支援。仪器故障能在 2 小时内响应,48 小时解决故障。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设备维修期间须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4.4 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承诺中标后在长沙地区设立厂家备件库,有售后服务工程师负责支持安装、调试及维修。
4.5 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包括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因故障导致停机时间超过 30 日的,乙方应按 1:2 的赔付率延长质保期(每延误一天,自动延长 2 天质保期);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 4次;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甲方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检验检查结果偏差或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损失,甲方并向相关部门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4.6 质保期内所有的质量问题、备品备件、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更换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7 供应商投标时需提供设备标准配置清单、耗材及易损件和长期供货的报价单和承诺。在质保期满后的 3 年内,如出现需要更换情况,乙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内所提供的价格进行供货。
4.8厂家提供操作人员的外出培训或现场操作培训,直至甲方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能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其他要求
(1)投标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软件开发)及材料购置,以及设备购置费、交通运输费、设备装卸费、售后服务费、软硬件安装调试费和组织设备使用培训的费用等,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确保一切人员、场地物资的安全。若发生一切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057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设备到甲方指定地 点,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经 甲方签字确认。,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28459.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六个月后无质量问题。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2114.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售后 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收款账户: 中国工****城****苑支行(长沙纳海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901008909100133260)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浏阳市人民医院(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对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等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对货物的交付服务及售后服务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对货物的数量、金额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①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检测费用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④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完成后,需由货物使用单位使用 1-2 个月,使用无质量问题即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和设备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应确保其所提供的所有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乙方进场前,负责提供设备到达现场后存放场地,存放场地的安全、防盗、卫生等均由乙方负责。
5.负责协调安装期间的用水用电的供应,保证乙方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6.负责对乙方进场的设备、材料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进行核实。
7.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配合移交。
8.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负责产品在项目现场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产品货物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前存在的损毁、灭失、脏污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所供货物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
6.乙方所供货物应保证是原装正品;且设备包装完整,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所有货物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如因货物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责任。
7.乙方所供设备,应享受设备制造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所供设备应具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安装使用和维护手册。乙方应随设备提供完整的产品说明及相应的技术文件资料,其中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详细操作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等,若上述资料没有随设备提供或提供不完整,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提供。
8.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工作,项目安装完成后及时申请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甲方移交。保证做好各项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设备交验时作为验收资料交送甲方。
9.质保期内,应按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提供售后服务。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逾期未交货,1-5 日内按货款的 1%/天扣除,6-10 天按货款的 2%/天扣除,超过 20 天扣除总货款的 30%。
4.乙方交付产品,甲方使用后发现乙方提交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或附件(如有)约定的功能或质量的;甲方同意使用的,乙方产品应当按质论价,并在货款结算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或乙方相应退回;甲方不同意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及返还所有货款,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5.如因乙方所交货物质量等问题导致甲方及其员工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支付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赔偿金。
6.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要求承担保修义务,每逾期一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2000 元的违约金,并自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发现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部分解除本协议,将质保任务另行发包给第三方,同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如乙方供应的产品在进场验收时,产品质量不能达到本技术要求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做出如下选择:
1.1 责令更换未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产品。
1.2 责令更换该生产批次的全部产品。
1.3 产品在更换后的产品仍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终止乙方到货约定直至终止合同。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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