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长沙市第四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二、相关标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0】70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湘卫医发【2010】79号)等文件执行及《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所规定的各项医疗废物。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0】70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湘卫医发【2010】79号)等文件执行及《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所规定的各项医疗废物。
服务地点:长沙市第四医院;
服务期限:一年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关于加强我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0】70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湘卫医发【2010】79号)等文件执行及《医疗废物分类名录》(卫医发【2003】287号)中所规定的各项医疗废物。
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环发【2003】206号)执行。
付款人:长沙市第四医院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每月按当月实际天数*床位数*单张床位收费标准作为当月服务费用结算依据,核算金额经双方确定无误后由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并经审核验收后,在次月底之前完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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