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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型肠镜合同公告

2023-07-12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浏阳市 关注

基本信息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浏阳市
采购单位 浏阳市人民医院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李正娟 135****0346 136****3881 139****3914 更多联系方式(10个)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DY-202305080043-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治疗型肠镜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0508004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治疗型肠镜 医用内窥镜 PCF TYPE Q260JI 1 398000
合计金额小写: 39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叁拾玖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制造厂商名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电子结肠内窥镜 PCFTYPEQ260JI 奥林巴斯 奥林巴斯医疗株式会社 1 398000.00 398000.00 /
/ / / / / / / 合计报价 398000.00 /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9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 浏阳市人民医院(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货运

交货方式: 由乙方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交钥匙项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9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合同签订后,设备到甲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经甲方签字确认,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9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半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总额的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剩余10%在设备验收合格3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无息一次性付清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支行(湖南中康医用技术有限公司:60155735120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且与现有主机相兼容,符合国家质里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如为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证及商检证。

⒉质保期3年。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免费上门服务。

3.软件终身免费升级。

4.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越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按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调配合乙方工程施工人员施工。

⒉提供施工所需工作场所。

3.提供施工所需用水、电。

4.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各项有关工作。

5.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牧。

6.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7.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8.甲方在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货款。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牧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5.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调试由乙方负责,乙方为运行调试提供技术和产品的必要条件。并应向甲方有关人员讲解产品和系统结构与计划调试方法,包括系统的性能、技术特点、调试技巧等有关技术原理、方法,解决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7.乙方提供的产品保证为全新原装出厂设备,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详细操作说明书、进口产品报关单(如为进口产品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8.乙方产品到场后,甲方组织单位有关人员,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产品数量、品牌、型号、参数、配件等是否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相符。产品品牌、型号、参数、配件等有与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不相符的,视为虚假投标,甲方将终止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处理。

9.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10.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⒉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路****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路****号****楼
法定代理人: 张勇 法定代理人: 陈志坚
委托代理人: 刘宏 委托代理人: 胡杨
电话: 0731-****2935 电话: 0731-****5296
传真: 0731-****7496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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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ju2LSIkBfREz35QFwvL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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