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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医疗设备(第三批)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2026-06-10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长沙县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医疗设备(第三批)采购项目
省份/直辖市 湖南 地区 长沙市 - 长沙县
采购单位 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 联系方式 查看7个联系方式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医药集团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见正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医疗设备(第三批)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326001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 ****路****号 点击查看
供应商(乙方): 湖南医药集团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路****号 点击查看友谊咨询大厦14楼1401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医疗设备(第三批)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麻醉机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WATO EX-65 3 768000
2 心电中央监护系统(含监护仪及相关模块)-心电监护仪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BeneVision N15 3 258000
3 心电中央监护系统(含监护仪及相关模块)-旁流C02模块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C02-3 4 100000
4 心电中央监护系统(含监护仪及相关模块)-微流C02模块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C02-1 1 25000
5 心电中央监护系统(含监护仪及相关模块)-无创心排模块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ICG 2 124000
6 心电中央监护系统(含监护仪及相关模块)-麻醉深度模块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BIS 2 176000
7 心电中央监护系统(含监护仪及相关模块)-肌松监测模块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NMT 2 80000
8 心电中央监护系统(含监护仪及相关模块)-有创血压模块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IBP 1 19000
9 心电中央监护系统(含监护仪及相关模块)-监护仪模块插件箱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SMR 2 38800
10 心电中央监护系统(含监护仪及相关模块)-中央监护系统 急救和生命支持设备 BeneVision 1 60000
11 输液信息采集系统(一拖四) 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 BeneFusion eDS ex 3 121500
12 无创连续血压及血流动力学监测系统 医用电子生理参数检测仪器设备 NICC0-T20A 1 119600
13 自体血液回收机 体外循环设备 BW-8200B 1 291500
14 视频硬镜 医用内窥镜 insight iS3 1 79750
15 医用加温毯 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 ES-EW-01AF 3 134400
16 输血输液加温仪 病房护理及医院设备 HF-120B 3 104400
合计金额小写: 249995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肆拾玖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一、标的信息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2.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2.3)乙方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为全新未拆封的设备。

(2.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所有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质量要求

3.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4)乙方必须提供保证上述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全新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且必须最新软件版本,合同价格必须包含本次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技术参数、功能和配置。

3.2 保证

(1)乙方承诺:本项目所有设备整机原厂质保5年,质保期从终验合格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及试运行满三个月后,再进行终验)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质保期内相关费用包含在总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质保期内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配件)及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修(包括上门维护和升级)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3)甲方负责产品送货上门、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乙方应在7天内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在甲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货物必须为全新原装、未启封、未使用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甲方验收后才能上架调试。乙方负责设备安装上架、技术调试。

(5)乙方送达产品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6)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4.售后服务

4.1系统维护:

(1)乙方负责对所供货物开展定期维护。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

(3)对甲方修改设计的要求及时响应。

4.2 技术支持

(1)乙方及乙方提供7×24h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乙方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4.3 故障响应

(1)乙方提供7×24h的故障服务受理。

(2)故障电话乙方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解决故障时间不超过48小时。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乙方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设备维修期间乙方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4.4 设备维修期间乙方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质保期内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延迟服务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质保期满后,如甲方仍有需求,乙方提供设备维修服务,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配件费不高于投标文件的报价;在质保期内,所投设备如出现检验检查结果严重偏差或设备重大质量问题等情况,甲方可要求无条件退货,因所投设备质量问题发生医疗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损失,并向相关部门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4.5 乙方须提供产品主要备品备件并保证按投标文件备品备件清单价格长期供货。

4.6 所有设备均由乙方提供设备正常工作应用的软、硬件。

4.7质保期内乙方派专业人员做售后服务跟踪,如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包括因产品设计、工艺、材料、配套件的缺陷等本身缺陷(非人为因素)而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由乙方负责(含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更换或维修,设备维修期间需提供相应的备用设备,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两次相同故障,乙方必须无条件自担费用更换新机或无条件退货。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产品维护保养每年不少于 2 次,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人,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质保期内保证开机率≥95%(按日历日计算),不足的按1:7 的比例延长质保期。

5.其他要求

5.1乙方必须确保甲方购买的设备出厂日期离安装调试验收日期不超过6个月。乙方负责其设备接入甲方的信息系统(PACS,LIS等),提供源代码和开放接口,并负责设备的软件更新升级;如有维修密码,须不限次数提供和开放;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2培训服务要求:

5.2.1.乙方对甲方单位管理、操作人员培训,科学制定相配套的培训计划,对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切实有效的培训,保证至少一名操作者完全熟悉仪器的全部功能;操作及维护培训的主要内容为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临床应用的范围、科研应用的技术、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3.违约责任

5.3.1如果乙方没有在交货期内交货,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二(2%)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5.3.2乙方所交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乙方如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服务,则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损失。

5.4乙方负责将设备运输到交货地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确保按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

5.5乙方必须保证所投货物的正常使用寿命。乙方负责所成交货物接入医院的信息系统,并负责货物的软件更新升级;如有维修密码,则不限次数提供和开放,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6.到货后,甲方组织有关单位,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货物清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乙方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仍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7乙方所提供的耗材或试剂必须是湖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产品,须对所有设备所需配套耗材或试剂进行报价(折扣不高于平台挂网价的 35%);甲方有权选择乙方为配套耗材或试剂供应商,也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为配套耗材或试剂供应商;若选择乙方为配套耗材或试剂供应商,乙方所提供的配套耗材或试剂折扣在承诺的质保期限内不得高于投标报价的折扣。

5.8、与本项目相关的检测、证书申领、相关特种设备的办证事宜、手续办理事务等相关工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5.9、项目配套费、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7、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视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本次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乙方负责完成设备和材料的采购、送货上门、产品运输及保险保管、设备安装、系统测试、现场调试、有效可靠的试运行、系统完善、培训操作和维修人员、提交项目资料、售后服务、验收等所有与本项建设有关的内容,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确保产品能正常运行,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必须向甲方说明设备专用耗材或试剂使用情况,如乙方隐瞒了设备需要使用专用耗材或试剂情况,甲方有权拒绝验收设备,拒绝支付设备和耗材或试剂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解除合同,所有损失(包括间接和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且须承担合同解除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30%计算。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9997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试运行三个月后,由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采购人组织专家终验,终验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4998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终验合格满第一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纠纷等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999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纠纷等问题)支付剩余合同金额的10%。2.1每次款项支付均需在甲方完成付款审批流程后实施。 2.2乙方同时提供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合同剩余款项在整体质保期不计息,凭乙方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2.3支付凭证:双方签订的合同、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和乙方开具的税务发票。 2.4付款特别说明:本项目的最终付款进度以财政资金拨付到位为准。因项目整体进度或财政资金到位延缓等,而影响甲方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湖南医药集团医疗设备有限公司:1506470777886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双控帐户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进行履约验收工作。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投标文件商务响应偏离表。

(6)履约验收标准:

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7.1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7.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7.3 设备货物到货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按相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开箱验收、装机调试验收及试运行满三个月后,使用无质量问题,乙方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并请专家终验(如货物属于医用计量器具,乙方须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并通过检定检测或校准,出具合格证后才能验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如不是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乙方接受无条件退货或者更换新设备,如更换新设备,验收工作需再顺延1-3个月。

7.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5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三十天内调试而未能获得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3.2(1)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 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汪理 法定代表人: 叶德欣
委托代理人: 许鲜艳 委托代理人: 张聪

附件列表:
  1. 2. 技术响应偏离表.pdf
  2. 1.长沙县二设备采购清单.pdf
  3. 合同明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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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120bid.com/view/393/kNXbsJ4BLRKCxEZf5JB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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