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CS-202606120017-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殡仪馆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白马街道仁福社区 供应商(乙方): 长沙海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玉潭街道八一社区人民路九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 项目名称: 宁乡市殡仪馆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延期服务)2. 关联原合同: 本补充协议为《宁乡市殡仪馆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项目编号:NXCG-202303030025)的组成部分。3. 服务内容: 延续原合同约定的宁乡市殡仪馆外围管辖区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卫生清洁、垃圾收集清运、绿化养护修剪、协助服务等。4. 合同期限: 仅针对本次延期时段,即自 2026年5月27日 起至 2026年6月26日 止(共计1个月)。5. 金额说明:5.1.本期结算金额: 40,631.92元(大写:肆万零陆佰叁拾壹元玖角贰分)。5.2.计算依据: 依据原合同年度总价款487,583.00元除以12个月计算得出。6. 支付方式: 服务期满并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按原合同约定方式一次性支付本期款项。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乙方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甲方的要求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各岗位须严格按照区域划分进行日
常清扫、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工作,确保责任区域内卫生干净整洁、无异味、无死角。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领导和主
管部门的工作安排,接受监督与检查。
2.人员配置要求
保洁员10人(含物业经理)、搬运工1人,共计11人。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勤劳朴实,能吃苦耐劳,经培训具有清洁工作标准操作技能,年龄30-55周岁。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除项目实施所需的水费、电费以及绿化养护所需的化肥、农药由甲方负责提供以外,乙方须自行配备本项目所需的全部保
洁工具(如扫把、拖把、垃圾袋等)、清洁用品(如洗手液、卫生纸等)、防疫物资、防暑降温药品及劳保用品。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收款账户: 湖南银行宁乡支行(长沙海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79040211000003409)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6-24 —— 2026-06-26
五、服务地点宁乡市殡仪馆采购人指定的管辖区域。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严格按照《磋商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服务要求及考核办法执行。重点验收过渡期间服务质量的稳定性,确保保洁、绿化及后勤保障工作不脱节、不降级,维持馆区环境整洁有序。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服务连续性验收:评估过渡期内各项物业服务是否无缝衔接,确保核心业务无中断、无脱节、不降级。整体目标达成验收:核查服务成果是否符合原合同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确保维持馆区整洁、肃穆、安全、有序的治丧环境。应急保障验收:评估乙方对突发状况及重大治丧活动的配合度,确保临时性任务及应急响应及时、处置得当。甲方满意度验收:经甲方确认,乙方在本补充协议期间的整体服务履约情况合格,同意通过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严格按照《磋商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结算方式、发票要求执行。特别核查本补充协议期间派驻人员的社保缴纳证明及劳动合同签署情况,确保用工合法合规,无劳动纠纷隐患。 (6)履约验收标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宁乡市殡仪馆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合同》(项目编号:NXCG-202303030025)约定的技术标准、服务要求及考核办法执行。重点验收过渡期间服务质量的稳定性,确保保洁、绿化、垃圾清运等各项工作不脱节、不降级,维持馆区环境整洁、肃穆、有序。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除本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及甲方承担的伙食费外,合同履行期间因物价上涨、人员工资调整等产生的成本增加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额外补偿。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或服务范围大幅缩减的,双方另行协商补偿事宜。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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